社会行动理论视角下弃婴行为研究
2016-06-12饶惠杰
饶惠杰
摘 要:近年来,弃婴现象正经历着隐蔽——公开的转变,即由传统的父母将婴儿遗弃在各个偏僻难以觉察地方逐渐转移到了政府设置的弃婴收容所门外。随着“婴儿安全岛”①接收的弃婴大量集聚,婴儿床位有限,加之社会的婴儿领养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导致许多城市的“婴儿安全岛”难以为继,相继停业。由此,社会大众对这一现象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各执一词。本文利用帕森斯的社会行动理论的分析框架,尝试对社会弃婴行为进行分析,年轻群体未婚先育的越轨行为、社会舆论、我国的婴儿高畸形率、儿童福利保障制度不健全等诸多因素综合影响着父母的弃婴行为。
关键词:社会行动;婴儿安全岛;弃婴;社会学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国家卫计委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马旭在参加2015年的“两会”时表示,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每年的弃婴有五千人;上世纪九十年代为每年五万人。目前我国每年约有十万弃婴,这个数字过去十年增长了十倍。弃婴的主体绝大部分为困难家庭夫妻和未婚先育的青年群体。
民政部指出对贫困残疾儿童实施义务康复,是人权的内容之一,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贫困残疾儿童得到康复和教育的唯一途径。因此,设立弃婴岛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了弃婴的存活率,保障了弃婴的生命安全,体现了社会进步。我国第一个弃婴岛于2011年6月1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设立。之后,山东、河北、天津、内蒙古、黑龙江、江苏、福建等省区市已建成数十个弃婴岛并投入使用,还有 18 个省区市正在积极筹建婴儿安全岛或弃婴观察救治中心。然而由于弃婴大量集聚、婴儿床位有限、经费紧张,加之社会的婴儿领养机制不健全等种种原因,大部分省市的婴儿安全岛难以为继,宣布暂时停止接收弃婴或者直接停业。一部分人由此认为民政部批准设置婴儿安全岛是变相的希望和鼓励遗弃者通过婴儿安全岛遗弃婴儿,与我国的《刑法》中绝对的禁止弃婴法律条款相违背,使法律丧失了震慑作用,无法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另一部分人认为,设置婴儿安全岛是为防止客观存在弃婴在野外受到不良环境侵害、延长婴儿存活期,作为弃婴接收设施和临时庇护场所。这一宗旨正是基于生命至上、儿童权益优先的原则,与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与刑法打击弃婴犯罪也并不违背,是值得鼓励的。由此,婴儿安全岛的存废问题成为一个新的社会争议热点。
二、弃婴行为的社会行动理论分析
帕森斯认为人们的社会行动总是抱有一定目的性的,而处在社会中的人,其社会行动必然都会受到一定的社会规范的限制,为实现目标,人们必然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手段。在《社会行动的结构》中,他提出了,“手段——目的”的社会行动的概念框架。具体到每一单元行动则包括如下四个要素:第一,行动者:是指作为行动主体的个人;第二,目的:行动者所要达到的未来目标;第三,情景:是目标实现的环境因素,它又分为两个方面,行动的条件和手段。其中前者是行动者不能控制、难以改变的,而后者是可以控制的;第四,规范限定:它涉及思想、观念、行为取向等,这些都制约着目标的确定和实现目标中手段的选择。简言之,与社会行动相关的主要要素包括:行动者、目的、手段、条件和规范。②
(一)弃婴主体所面临的情景
首先,虽然我国《刑法》的精神明确表示要严惩弃婴行为,但是在具体的条款上则说明:“遗弃罪需达到‘情节恶劣才能构成犯罪”。 遗弃罪中的情节恶劣,应综合考察行为的手段、后果、动机等,如遗弃致被害人流离失所的;在虐待后又遗弃的;动机极其卑鄙的;遗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遗弃而致使被害人伤亡的;遗弃者屡教不改的,等等。所以,一般遗弃婴儿的行为并不构成遗弃罪。但是有学者认为:一般的遗弃婴儿行为未必情节恶劣到触犯刑法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其次,目前我国弃婴监管体制不健全,加之目前普遍存在的荫蔽性弃婴,导致弃婴主体的弃婴行为很难被发现。最后,就是婴儿安全岛和儿童福利院的普遍存在为弃婴客观提供了有限的收容场所。帕森斯认为虽然行动主体面临的情景涉及多个方面,但是其具体内容不必深究。
(二)规范限定
社会行动理论认为,规范跟情景一样涉及思想、观念等多个维度,身处社会中的个体必须受到社会规范的制约,因此,需要特别重视规范对行动者的限定意义。就弃婴主体(已婚夫妻、未婚先育人群)来说,影响其行为的规范主要有:首先,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和养儿防老的思想观念,受传统宗族制的影响,女儿终究不能参与到家族的长期生活中来,儿子与父母的长期生活,对于寄托亲情、养老、传承家族血脉方面则具有某种终极意义。其次、转型期以来,青年群体未婚先孕先育现象具有急剧上升趋势,各地媒体报道大学生、打工妹等弃婴的新闻也是屡见不鲜。
虽然社会对未婚同居现象抱有一定的宽容态度,但是,对于未婚先育的行为,对于青年男女双方家庭、学校、社会来说都是一时无法接受的,强烈的社会舆论会让未婚先育群体无所适从。最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主体意思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是国家不可推脱的责任,国家必须对儿童的生存、发展负责。
(三)手段
毕竟弃婴行为对于弃婴主体来说,不管是基于亲情、社会舆论和法律等都是难以承受的。根据各大媒体的长期报道来看,弃婴主体一般会选择夜深夜到凌晨这个时间段选择弃婴,弃婴的地点难以捕捉,例如,垃圾堆、偏僻街巷、荒郊等场所。随着近几年各地婴儿安全岛的建立,更多了解到相关信息的婴儿父母会选择将婴儿遗弃在婴儿安全岛、社会福利院、政府、单位等门口。
(四)目的
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的统计数据表明,以弃婴岛中的弃婴为例,其中99%为病残儿童。都是脑瘫、唐氏综合征、先天性心脏病、血液系统疾病等重病残疾婴儿。大量弃婴的存在印证了一个不争的事实,残疾儿童的治疗对大多数普通家庭而言本身是非常重的负担。有些家庭甚至因为极力救助孩子而导致整个家庭处于贫困状态,家庭关系紧张,保证孩子健康发展的前景渺茫。
正所谓,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此时把重病残疾孩子留在身边,可能就是死路一条。父母将幼儿遗弃在婴儿安全岛,也便是无奈之举。既然婴儿不管被遗弃在何处都已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何不遗弃在“婴儿安全岛”这样一个安全的场所,给予其生存的权利。
综上所述,虽然弃婴主体弃婴大多数是无奈之举,但是弃婴的目的显而易见,主要是保全婴儿生命权,同时,弃婴的同时某种程度上也减轻了弃婴主体自身的各种压力。
三、小结
虽然法律严禁弃婴行为,但不管是从历史的纵向维度看还是从全球范围的横向维度看,弃婴行为都是普遍存在的。此处需要说明的是,从全球的婴儿出生数量和儿童群体的数量来看,遗弃婴儿(儿童)在当今社会中还是属于个别事件。笔者认为,基于血缘亲情,父母对孩子的爱是人类的一种天性,正常的人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是不会扔下孩子的。从婴儿安全岛的弃婴现状来看,其背后射出的出生婴儿高畸形率、未婚先育、儿童福利政策不完善以及社会孤儿收养、救助系统不完善等相关社会问题是值得我们去深思的。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参考文献:
[1] 侯均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142~143.
[2] (美)T.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M].张明德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3:45-46.
[3] 陈钟林,吴伟东.城市弃婴问题及其对策分析——以天津市为例[J].人口研究,2005年06期.
[4] 柳华文.设立弃婴岛与儿童权利保护[J].人权, 2014年01期.
[5] 周华.弃婴岛的良性运行与儿童权利保障——由厦门弃婴岛关停引发的思考[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5年02期.
[6] 徐学庆.现阶段农村重男轻女陋习透视[J].河南社会科学,2001年1月01期.
注解:
① 婴儿安全岛,又称“弃婴岛”,一般设在儿童福利机构门口,是一间收容被遗弃婴儿的小屋,屋内设有婴儿保温箱、延时报警装置、空调和儿童床等。弃婴主体将婴儿放入弃婴岛门口后,可秘密离开,延时报警装置会几分钟后提醒福利院工作人员到屋内察看弃儿,尽快将婴儿转入医院救治或转入福利院院内安置。
② 侯均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 年,第 142~14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