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再保险财政支持的路径研究
2016-06-12王顺曾立新
王顺 曾立新
摘 要:农业再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财政的支持,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财政支持方式主要包括政府直接购买再保险、政府建立农业再保险基金、政府成立农业再保险公司以及政府提供财政补贴。本文结合国外发达国家农业再保险财政支持的经验,探究我国农业再保险财政支持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农业再保险;财政支持;路径选择
由于农业风险损害性大、范围广,加上近年来农业巨灾风险发生频率显著上升,农业保险迫切需要再保险的支持,农业再保险体系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在国外,如美国、加拿大、法国等一些农业保险发展成熟的国家,农业保险被定位为一种准公共物品,在这些国家的农业再保险制度中都有政府财政政策的支持。目前,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但我国政府已明确农业再保险的发展离不开中央以及地方财政的支持,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23号文件首次提出,要“完善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然而,相较于国外成熟的农业再保险体系而言,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仍需建设完善,其中,农业再保险的财政支持方式便是其中之一。
一、农业再保险财政支持的方式
根据当前国际上的做法,农业再保险财政支持的方式主要包括政府直接购买再保险、政府建立再保险基金、政府成立再保险公司以及政府为再保险提供财政补贴的四种财政支持方式。
(一) 政府直接购买农业再保险。传统的方式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向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由政府直接向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是一种新的财政支持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因为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商业保险公司的农险经营压力很大,所以政府直接购买再保险以进一步分散农业风险。2009年8月,北京市政府与瑞士再保险公司、中再集团签署农业再保险战略合作协议,由北京市政府作为投保人,对全市的农业保险向上述两家公司购买农业再保险,资金来源于北京市财政。北京政府直接购买再保险的做法在我国实属首创,但在这种方式在未来面临是否可以在全国推广的问题。
(二) 政府建立农业再保险基金。政府通过建立农业再保险基金,主要用来为农业保险的超额赔付提供有力支持。像日本政府通过建立再保险基金提供农业再保险,对农业风险承担最后兜底责任。印度也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以联合建立风险准备金作为农业再保险基金的方式提供农业再保险保障。在这种方式下,当自然灾害的发生给农业带来巨大损害时,由农业再保险基金进行赔付,而不需要政府对农业保险进行财政补贴。这种财政支持方式主要面临的问题是资金来源渠道。一般来说,农业再保险基金的资金筹集可以从以下两个渠道获得:一是从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二是从政府财政每年划拨的农业救济款中提取。
(三) 政府成立农业再保险公司。政府成立农业再保险公司主要采取政府独资或控股的形式,成立的再保险机构负责向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再保险。美国、西班牙和墨西哥都采取这种方式为农业再保险提供财政支持。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政府不仅可以为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保障,还有利于政府提高对再保险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政府通过成立农业再保险公司来具体参与农业再保险的经营,可以减少对农业再保险的补贴,减轻财政负担。
(四) 政府为农业再保险提供财政补贴。政府为农业再保险提供财政补贴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购买农业再保险时给予一定比例的再保险费补贴;二是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农业再保险财政补贴的资金一般来源于中央财政。这种财政支持方式,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国内都是采用最通行的做法。
二、 国外农业再保险中财政支持模式分析
(一)美国农业再保险的财政支持模式。在美国,农业保险过去的发展经历证明:私营保险公司难以独自经营农业保险、难以独自承担农业巨灾风险。因而,美国农业再保险主要有政府参与。美国政府对农业再保险的财政支持主要体现在《标准再保险协议》和《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中。在美国,农业保险的主营机构是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该机构由联邦农业部全资控制,并经授权向私营保险机构提供农业再保险。同时,美国政府也鼓励私营再保险公司承保农业再保险。由此形成农业保险机构不仅可以获得政府的各种费用补贴和优惠政策,同时向FCIC或私营再保险机构购买农业再保险,而农业再保险公司也可以享受政府一定的费用补贴和税收优惠的农业再保险财政支持模式。
(二) 加拿大农业再保险的财政支持模式。加拿大的农业再保险模式采取联邦和省政府两级分别设立农作物再保险基金的形式。即联邦财政部设立农作物再保险基金,联邦政府同各省签订再保险协议,为各省提供再保险。根据再保险协议,再保险基金由各省缴纳,在各省农业保险赔付资金不够时,中央从再保险基金中拨付预付款给各省,预付款在将来还应由各省偿还。在省内,省财政部同样设立再保险基金为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资金来源包括保险费、其他收益等,当基金的资金存在缺口时,省财政部从合并基金中预付赔偿农业损失,预付款同样须偿还。
(三) 法国农业再保险的财政支持模式。法国农业保险发展历史久远,农业保险主要发展模式是在全国各地建立互助保险社。对于农业再保险的财政支持,法国主要是由政府成立农业再保险公司,即1986年法国成立政府控股、社会参股的股份制保险公司——法国农业互助保险集团公司,该公司下设农业再保险公司,负责全国的农业保险分保业务。另外,法国各个地区也有专门的农业再保险机构,可以将农业再保险转分保给中央的农业互助保险基金会管理,该基金的资金来源出自两个部分:一半来自于农业缴纳的附加保费;一半来自于中央财政补贴。互助保险基金会负责对农业再保险机构与农业保险互助协会拨款,以补偿农业保险的损失赔付。
三、 我国农业再保险财政支持的路径选择与发展建议
国外的经验表明,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建立由政府财政支持的再保险制度。我国目前农业再保险的经营主要还是以商业再保险公司承保为主,国内主要由中再经营,国外主要同瑞再、幕再等再保险技术先进的国际再保险机构合作。然而,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对农业再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还不够,我国的农业再保险发展无法全部由中国再保险集团的商业化经营来满足市场的需求,还需要中央和地方财政加大支持力度,以促进我国农业再保险的发展。
结合目前我国农业再保险的发展现状,短时间内由国家成立专门的农业再保险公司的时机还不成熟,可以采取政府出资设立农业再保险基金的方式提供农业再保险,该基金可以委托专门的保险机构负责管理。除此之外,政府可以加大农业再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及税收优惠,提高农业再保险的责任准备金,鼓励商业再保险公司参与经营农业再保险。
综上,我国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措施:一是,建立农业再保险财政补贴机制,将政府补贴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通过财政补贴机制在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引导作用同时更好地利用市场机制来转移分散农业风险;二是逐步在全国和各省建立农业再保险基金,根据不同风险设置不同的基金种类,并采用委托的形式由专业的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向符合条件的农险机构提供农业再保险服务;三是,加强农业再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和税收优惠政策,除了进行保费补贴之外,还可对承保农业再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进行管理费用补贴,通过投资参股或税收优惠等形式促进农业再保险机构的运营和设立;四是,寻找适合我国的农业再保险财政支持模式,对多层次多样化的财政支持方式进行合理地筛选和组合,提高财政支持的效率。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
本研究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号20153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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