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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值得商榷

2016-06-11闵金龙

公民导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附加条件犬类养狗

闵金龙

妥善解决养狗居民和不养狗居民之间的矛盾,才是维护小区和谐稳定之道,物业公司“一刀切”的“禁养”做法值得商榷。

物业公司是为小区居民服务的,不能强迫居民接受任何附加条件。更不能剥夺小区居民享有的养狗自由和权利。当然,除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禁养犬类。

就小区居民而言,既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又要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法律赋予了你养狗的自由和权利,并不代表你可以毫无顾忌的侵占小区居民的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

为妥善解决养狗居民和不养狗居民之间的矛盾,物业公司可以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就养狗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管理公约,提请业主委员会通过,以加强对小区居民养狗的管理,倡导文明养狗和规范养狗,維护小区的和谐稳定,更好地为小区居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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