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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时代下的税收征管现状研究

2016-06-06李凤琼

商场现代化 2016年12期
关键词:税收电子商务法律

李凤琼

摘 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环境也逐渐形成,而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在作为国家经济持续发展增长点的同时,由于其虚拟化、无纸化等特点给国家的税收征管带来一定的挑战,本文从内外环境方面对电商时代下的税收征管现状进行分析。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法律

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在21世纪的信息革命中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拓展税源等方面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虚拟化、无限制的网络交易手段,使其存在与一般交易不同的一些特征,比如交易双方是隐蔽的、交易对象非常复杂及交易地点不确定等特征,为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带来一些困难。因此,分析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流失严重

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在迅速发展,使得传统实体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增大,因此,许多实体企业为拓展新的盈利路径,开始朝电子商务领域发展。我国现有的电子商务市场整体规模巨大。艾瑞咨询的最新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8万亿元,居全球第一。各类网站交易额当中以C2C运营模式的淘宝网的交易额所占比例最大。但是,如此巨大的交易额并没有贡献与之对应的税收。据国家统计局的估计,2015年网上交易造成我国税收流失15亿多,并以每年28%的速度在增长,面对如此重大数额的税款流失使得我国现有的税收征收体系承受着巨大压力。一方面,由于中国的电子商务相对于国外的发展而言比较晚,政府尚未在发展的短时间内建立与之相应的完善的征税制度,像淘宝网店等主体的电子商务盈利模式尚未纳入现行税制体系,导致电子商务交易下的税收流失十分严重。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快捷性、隐匿性、保密性等,不仅使得税收的源泉扣缴的管控无效,也在客观上纵容了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随意性。

二、电子商务税务监管困难

对电子商务征税无论在税收征管模式上还是流程和手段等方面都对传统的征管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传统的税收征管体系不适应电子商务这种新型交易手段,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和税源管理问题等方面在原有的税收规定上缺乏专门的规定和系统化及针对性的调整。另外,随着电子商务网络交易中的电子化程度日益加剧,像电子货币、网上银行等方式开始在电子商务领域被广泛应用,使得传统的税收征管变得相当困难。具体表现在下面三个方面:

第一,征税对象难以确定。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突破了传统交易的众多环节,从本质上改变了单一的线下交易方式,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交易最大的特征是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导致网络买卖交易的诸多信息是隐蔽的,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追踪和识别纳税主体的经营场所和身份。交易主体不确定性增强,导致税收对象无法准确判定。另外,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有形的商品和服务的界限是模糊的,税务机关在对某一征税对象进行征税时,对于交易的类别是难以确定的,会导致同类的征税对象却出现不同的征税方式,严重影响税收的公平性。

第二,税务稽查管理困难。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大部分的交易信息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电子数据是无纸化的并且部分信息相当隐蔽,使得税收征管缺乏十足可信的计税依据。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下,税收部门计税依据的确定是依据纸质发票和财务账目,以此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计税额度,但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很多电商商家在交易时并不开具专用发票或者根本不具备开具发票的主体资格。

第三,主管机关和归属地难以划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登记是以常设机构来确定,即经营所得来源地是根据企业或自然人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来确定,纳税人应向所得来源的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然而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经营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无法确定经营来源地,这种虚拟交易下信息的隐蔽性使得税务机关在确定纳税主体的经营场所和身份时变得相当困难。

三、电子商务全面征税的主观条件不具备

从电商征税的主观条件上来看,随着互联网广泛的运用,电子商务的发展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部分,各地政府都主张大力推进电商发展,如此庞大的电子商务主体使得政府缺乏对此征税的决心。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对于物流业等上下游行业都起着很强的带动作用,由此衍生出来的就业市场大幅增加,促进就业效果显著。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12月,在电子商务服务类企业中直接从业的人员超过300万人。目前由电子商务带动的间接的就业人数已超过2000万人。根据淘宝网公布的相关数据显示,仅阿里巴巴和淘宝两个平台就为1200万人提供了就业岗位,包括很多残疾人、下岗工人以及大学生等。另一方面,目前电子商务市场上的小型商家占据主要部分,他们所从事的经营一般规模小、经营利润低,相对实体店主而言,网络店主的优势和盈利点主要来源于对店面成本的节省和税款的节约,一旦对电子商务的小型商家开征税款将会使其经营优势消失,加上营销成本日益增加的双重打击,小电商卖家的利润空间将进一步被压缩。而且一旦征税商家会对电商税向消费者进行转嫁,将会使消费者很可能不采用网络购物这种便捷的消费形式,最终将不利于促进本国经济和就业形势的好转。

由此可见,征税的负担很有可能会使中小电商的经营状况恶化,不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拓展就业,因此,政府部门把电子商务纳入全面征税的范畴还缺乏决心。

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严重滞后

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对传统贸易模式制定的,建立在传统交易方式基础上的税收法律法规已不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如果电子商务沿用传统商务的税收法律法规,会出现征税的盲区。例如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制度依然沿用以实物交易为特点的传统贸易的税务登记制度,很容易就遗漏掉在网络上进行交易的卖家,往往造成漏管和漏征。税务机关也无法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基本状况,如纳税人的数量、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等等。再加上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税对象、征税期限、纳税地点等与现行税法中的相关规定难以对接,电子数据、电子账簿和电子发票等缴税凭证法律有效性不被认可,加上目前90%的电子商务是不提供发票的,而税收法律上对此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使得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交易下的税收监控变得相当困难。同时,用电子化手段进行税收征管的权力也没有被税法认可,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确保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进行。

五、征管人员素质及征管手段滞后

传统的税收征管活动是在有形的凭证、报表的基础上进行的。但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凭证是无形的因而很容易被修改删除,如果税务机关依然按照凭证进行税务管理,征管的效果会减弱。再加上电子货币是匿名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资金流量不好掌控。甚至还可能通过对数据进行加密来隐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在搜集纳税人的真实电子信息时非常困难。

在征管人员方面,大部分税务人员税务知识储备不足,不充分了解税收法规,自身又不注重学习,不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导致少数办事环节不健全、部分服务承诺得不到落实、服务不到位的问题。税收征管不仅要求税务人员精通税收业务,还要很熟悉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各种财会软件应用熟练,但目前在此方面还很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应用软件较少,二是软件的利用效率不高。如现有的防伪税控系统软件中,一部微机的应用在多数地区仅限用于领购、开具、稽核发票。三是应用计算机人员的专业素质偏低,不能将现有计算机网络的资源充分运用到税收征管的工作中去。

六、总结

现有环境下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所具备的条件还不完善,但随着人们对电子商务市场的不断认识和探索,从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出发,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角度来看,将电子商务纳入国家税收征收体系已成为趋势。我国应探索电子商务发展规律和趋势,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制度,加强电子商务的税务监管,建立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理论体系和税收制度,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参考文献:

[1]连艺菲.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模式研究[D].新疆:石河子大学,2010.

[2]蒋飘芸.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税收导报.2013(2):173-174.

[3]Kalaya, U. The E-commerce Sales Tax: A Case Study of Thailand[D]. Degree of Doctor of Philosophy.Colorado State Universit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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