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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2016-06-06李娟

2016年17期
关键词:人格权保护

李娟

摘 要: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之一,其在生前自然享有人格权,因此其人格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在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利益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呢?现阶段,我国对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略显粗糙,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本文通过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基础理论进行阐述,分析了对死者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人格权;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一、死者人格利益的基础理论

(一)人格权与人格利益的涵义

“人格权”作为法律概念,最早是由欧洲学者胡果提出的,此后,世界各国的学者才慢慢开始研究人格权,并提出了一系列有关人格权的理论。随着法律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格权也逐渐被写进各国的民法典。

对于人格权的法律涵义的界定这一问题,我国法学界众说纷纭,龙显铭教授认为,人格权的法律涵义是指以自然人的人格利益作为其内容的权利,其与自然人的人格不可分割;申政武教授认为,人格权的法律涵义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和完整;马原教授则认为,人格权的法律涵义是指作为自然人,其生存在社会中必须具备维护自己人格尊严和享有人格自由的权利,从上述涵义的界定可以看出人格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人格权属于专属性质的权利,其由自然人专属享有,并且该权利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割;第二,人格权的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从民法基础理论来说,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的范围十分广泛,其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具体人格权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具体人格权所不能包含的人格利益的内容。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考虑,人格利益的涵义是指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割的一种利益,其具体内容十分广泛,如生命利益、肖像利益以及隐私利益等。在民法学的一般理论中,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人格利益是人格权在法律中的载体,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不同,其一般是无形的,往往与自然人的精神利益有关,如名誉利益,该利益就是行为与精神活动的产物。

(二)死者人格利益的涵义

在法学的领域里,死者人格利益的涵义是指在某一自然人死亡后,有关该死者的人格利益。对于死者来说,其人格权在其生命结束的那一刻就消失了,因此,其生前享有的物质性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以及健康权,会随着其生命的终止而结束;而精神性人格权虽然也不由死者继续享有,但是其仍然作为社会的精神财富留存在社会中。

二、对死者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必要性

(一)对死者人格利益进行保护是保护死者近亲属权利的需要

在民法的基础理论中,死者的人格利益主要由以下两个部分组成,即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自然人死亡后,其生前所享有的财产由其近亲属继承,其人格利益也由其近亲属进行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死者的人格利益往往与其近亲属的权利密切相关,近亲属的权利受到死者人格利益的影响很大。在我国的传统理论中,对于某一死者的名誉或荣誉的评价一般也会波及对其近亲属的该项评价,因此,侵犯某一死者的人格利益也就是侵犯其近亲属的人格利益;并且,从我国的社会习惯来说,自然人一般对其逝去的亲人都充满着敬仰、爱护的情感,侵犯逝去亲人的人格利益往往会使其亲属遭受莫大的痛苦,因此,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也是对其近亲属权利进行保护的需要。

(二)对死者人格利益进行保护与我国的立法目的相吻合

我国作为法治国家,其立法目的是以人为本,这一立法目的在我国制定的多部法律中都有所体现,如《宪法》中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民法作为一个国家保护公民私权的基本法律,其应该把以人为本作为奠基石,以保护公民的人格为主要任务。自然人死亡,其虽然已经失去生命,但这并不代表着其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和人格独立也消失,法律对死者的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死者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和人格独立,无论该自然人生前是一个怎样的人,是声名狼藉的人还是拥有良好名声的人,在其死后我们都应对其人格利益进行保护。

(三)对死者人格利益进行保护是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

就公序良俗原则来说,其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利益,也是为了在某种程度上维护公民的个人合法利益。从民法的基础理论来考虑,公序良俗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公共秩序,所谓的公共秩序是指,能够促使国家、社会良好发展的一般性的秩序;第二,善良风俗,所谓的善良风俗是指,社会不断向前进步所需要的良好道德。法律对死者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主要原因是死者在其死亡之前,其在社会中所享有的人生价值是值得肯定的,我们不能因为其死亡而完全忽略其人生价值。从社会整体的角度上来看,社会是由自然人所组成的,死者的人格利益也是整个人类精神财富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对死者人格利益进行保护是必须的。

三、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就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学说:

第一,死者权利保护说,该说主张,自然人在死亡后并不是所有民事权利都不再享有,其仍然可以享有某些人身权,因此,有的学者主张,自然人在其死亡后其生前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不是完全消失,仍有一部分存在;

第二,近亲属权利保护说,该说主张,在自然人死亡后,虽然其生前所享有的人格权消灭,如名誉权消灭,但是按照我国的风俗习惯,对死者名誉的评价往往会波及对其近亲属的评价,因此,如果某人侵犯死者的名誉权,则也会对其近亲属的名誉权造成影响,出于对近亲属权利保护的需要,我们需要对死者的人格利益进行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

第三,死者法益保护说,该说主张,自然人在其死亡后则不能作为民事主体,因此其生前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其不再享有人身权,但对于死者而言,法律保护的是其法益,而不是其所享有的权利,法律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的基础在于对死者本身利益的保护;

第四,法益延伸保护说,该说主张,自然人在其出生前和死亡后,存在着与其人身权利相区别的先期法益和延续法益,而先期的人身法益和延续的人身法益则通过与人身权利的相互对接,统一组成自然人的人身利益。自然人作为社会中最重要的一员,其所享有的人身利益必须具有完整性,因此要求法律对自然人的人身权利进行保护时应该适当的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具体来说,向前延伸保护的是人在胎儿时的人身法益,向后延伸保护的则是人在死亡后的人身法益。

以上各学说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死者权利保护说的缺陷在于其与我国民法的基本原理相违背,无主体则无权利,死者并不是民事主体,因此其也不可能享有民事权利,人格权自然也不例外;死者法益保护说的缺陷在于我国法律缺少对法益的明确界定,因此该学说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有可能发生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事件;法益延伸保护说的缺陷则在于其混淆了法律的逻辑,该学说是在类比法律对胎儿的特殊保护原理,主张对死者也应向后延伸保护其人格利益,但其忽略了一点,胎儿与死者有非常大的区别,胎儿作为活体具有出生的可能性,所以其出生后获得权利能力也具有可预见性,法律对胎儿部分人格利益的保护,不是对人向前延伸利益的保护,而本身就是在保护人的权利;但人死亡后,其权利主体资格即永久丧失,而法律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目的并不在于继续保护死者的权利。

综上所述,笔者较为同意近亲属权利保护说,理由主要是死者在其所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都与其近亲属的感情、人格尊严以及人格自由存在较为密切的关系,侵犯死者的人格利益,一般都会对其近亲属的权利造成一定的影响,因为作为一个自然人,一般都具有感情,其往往会对死去的亲人怀有敬仰之情,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犯往往会使死者的亲人感到愤怒,因此陷入无限的痛苦之中,所以,对死者人格利益进行保护一定程度上是对死者近亲属权利的保护。

四、对我国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保护范围

目前,对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我国法学理论界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其保护范围包括死者的名誉利益、肖像利益和姓名利益;有学者认为其保护范围包括死者的姓名利益、肖像利益、名誉利益、荣誉利益、隐私利益以及遗体、遗骨的利益。

笔者认为,对死者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范围应该划定在一个合适的范围之中,其具体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该种死者的人格利益是法律可以对其进行保护的;第二,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必须的;第三,法律对该种人格利益进行保护不至于对他人的行为自由设置过多的障碍,根据以上标准,笔者认为第二个学者的观点比较适当。

(二)保护主体

纵观国内外对死者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有关理论,近亲属应当首先作为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主体,按照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上所列近亲属都和死者有十分密切的利害关系,因此,笔者认为近亲属应享有同等的请求权,而不应该有顺位之分,此外,除了近亲属,我们也应考虑与死者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人,如养子女、养父母等,因为这些与死者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人,在对死者的情感上与近亲属并无实质性的区别,侵犯死者人格利益的行为也会对其造成同近亲属一样的影响,因此这些人也应该是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主体。

(三)保护期限

目前,学界对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期限存在很多争议,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必须给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设定一个期限,否则,对于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行使将构成严重的限制。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期限做出明确的界定,但在法官审理具体案件时是存在有关做法的,即采用确定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主体范围的做法来明确保护的期限。笔者认为,就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期限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第一,应该以死者近亲属和与死者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人存在的时间来确定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期限;第二,对于死者近亲属和与死者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人已经不存在但又确有必要保护的死者人格利益,可以规定相应的制度来解决该问题,如公益诉讼制度。(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马原,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565。

[2] 魏振瀛,侵害名誉权的认定[J],中外法学,1990,31。

[3] 杨立新,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J],法学研究,1995。

[4] 魏振瀛,民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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