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权力在经济领域的界限
2016-06-06李振先
李振先
摘 要: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缔造了一个全新的中国,一个全新的中国需要以一个全新的视角观察它的经济体制改革。政府权力在经济领域已经成为众多学者讨论的对象,如何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配置政府权力则成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各国发展经济的经验各异,对政府权力的看法自不相同。当前经济形势下的中国政府权力当然应当有自己的存在特点和路径选择。
关键词:经济体制改革;经济领域;政府权力;界限
一、政府权力存在的背景
(一)政府权力存在的现实背景
目前在当今世界上存在两种思潮,一种是自由主义,另一种是国家主义,两者又有演变,分别为新自由主义和新国家主义。我国学者的主流思想是反对新自由主义的,相对的新国家主义气氛浓厚,但因为该学说对于国家干预的界限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实践指导意义并不大,因此尚未形成真正的新国家主义学派。受此影响,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运行中究竟该扮演什么角色在实践中并不明晰。作为规范国家经济管理权力的经济法在政府角色定位中应当有明确的规定,以便控制政府不因权力深入市场过多而影响经济效率,也不因政府权力的缺失对市场失序无所作为。
(二)政府权力在经济领域存在的制度背景
官方对我国的基本制度的描述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首先,从宏观角度看,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该制度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则是土地、自然资源、能源等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核心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全体人民,国家代为行使权利。其次,从本国层面上讲,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拥有自身的特色,该特色主要体现在将社会主义制度同市场经济体制结合起来。该项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利用市场的高效率促进本国经济总量的发展,并且保留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以平衡利益分配、实现社会公平。
二、政府权力同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之间的关系
一般而论,政府权力对经济体制改革是不可或缺的。首先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制度目标而言,政府权力应当是它的最坚定的维护者,丝毫不可懈怠,须臾不可偏离。
其次对于价值目标而言。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被假设为经济人的市场主体本身是“唯利是图”的,目光又是短浅的。在一定条件下,市场效率越高,市场缺陷所造成的危害就越大,而市场经济的内在矛盾是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必须有外力的矫正。经济秩序、安全、公平作为重要的公共物品的提供是政府职责。然而正如上文所述,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目标是经济效率,政府权力同经济效率之间是否也高度一致呢?实践证明,政府的适度干预对经济效率的提高是有帮助的,而过多的干预则会极大地降低经济效率。在探索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的道路上,如何布置政府权力,使其既不对经济效率造成大的影响,又能恰当地提供市场需要的公共物品就成为我们必须思索的问题。
三、政府权力在经济领域内的界限
(一)经济领域政府权力界限产生的原因
1、走向自治的社会。自由是人们行动的基础,个体自由是经济繁荣的前提。从哲学角度讲,政治哲学家们在论证国家存在的必要时,就总是着眼于保障人的自由、完善人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个体智慧的完善,作为人类群体的社会是能够脱离强力而实现自治的。而在走向现代社会自治的过程中,政府是最初的推动力,政府需要在培育社会自治精神、创建社会自治体制方面发挥作用。但是,随着社会自治力量的形成,政府对社会自治的干预就可以逐渐地退出。放手让社会自治的实践自己去优化自制的体系。
2、政府失灵。现代经济学认为,对市场主体的经济人假设同样适用于政府,政府一方面囿于其信息的有限性,对市场失灵不可能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政府经济政策也不可能完全符合经济发展需要;另一方面,政府同样是利益相关者,政府不可能脱离社会人而存在,组成政府的人员受到“经济人”约束,在制定政府决策,执行政策、法律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掺入个人的利益考虑,政府行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便会受到人们的质疑。
如果说“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原因的话,那么“政府失灵”则是经济法产生的原因之一。政府失灵的存在大大加大了经济宏观治理成本,迫使人们不得不依靠全民意志的代表——法律来限制政府的经济调控行为。因此政府权力的限制原因还在于“政府失灵”。
(二)经济体制改革中政府权力的任务
在大的发展模式确立的背景下,我国的经济发展对国家的需求自然就有两个方面,或者说“国家对一定生产关系和经济体制的干预包含两种含义:一是国家对一定生产关系经济体制的形成给予支持、扶植乃至进行创建,而是对已形成的生产关系经济体制的维护、巩固和推进”。具体而言,一方面如上文所述,经济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不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否定,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另一方面应当明了,经济体制改革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建立市场经济,政府权力应当首先满足这一目的的要求。
1、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我国的政府在经济领域的角色除市场经济的监督者、规范者和调控者外,还应有一个角色就是市场培育者。政府在培育市场时应当着重在下列方面做出努力:(1)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提供制度支持。(2)严格控制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市场行为,使国有企业、公司在遵从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方面起到表率作用。(3)培育市场主体。国家应逐渐放宽民营资本的投资领域,在国民经济非核心领域引入竞争,激发市场活力。(4)平等保护物权。国有资产和私营资产同样是国家经济运行不可缺少的主体,作为市场经济的培育者,应当相同情形下应当给予平等对待。
2、社会主义制度的维持。我国的“渐进”模式改革与前苏联、东欧股价改革模式的根本区别不是“市场化的方式方法问题,而是改革的性质和目标问题”,即前苏联、东欧国家是在根本否定社会主义宪法制度基础上进行的改革,而我国是“在工业化和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市场化”。我国“渐进式”改革的本质决定了了我国改革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社会主义制度在经济方面要求国有经济控民经济的命脉。然而对这一方面的理解应当辩证思考,既不是对国民经济的全面控制,也不是对重要领域的放任不管。而是体现在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上,控制有大小之分,在引入民营资本的领域国有资本仍然可以凭借多年经营的局面和公平竞争取得对相关领域的控制。
(三)政府权力在经济领域的界限
1、政府权力的进入原则。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新的行业不断涌现,这些新的行业绝大多数不是中国的独特行业,它们大多说在发达国家已经存在一定时间,发达国家也基本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为促使我国市场经济的尽快完善,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扶持在国外发展达到一定水平的行业进入中国,并且要做好政府权力进入该行业的准备。政府权力对经济的干预有大小之分,但不能在没有形成社会自治力量的新行业存在“权力真空”,政府权力在经济领域应当在新兴行业“无空隙存在”。
2、政府权力的退出原则。政府权力的退出应当区别不同的发展状况和行业,对市场完善的行业政府权力应当尽量地小甚至完全退出,对市场不完善的行业政府权力应当发挥它的应有作用培植市场使其完善。对国民经济影响大的行业政府权力应当成为一支常驻力量,并且随着该行业的发展不断调整政府权力干预的大小。
政府权力的退出和进入并不是一劳永逸,而是相互转换的。政府权力进入某一领域不代表永不退出该领域,同样,政府权力退出某一领域也不代表永不再进入该领域。市场的莫测万变需要政府的灵活应对。
四、结语
经济学家不仅要注重研究经济现象和规律,更要注重研究引发这些现象和规律的背后推手,政府与社会,权力与市场,这一对特殊的矛盾主导者当今社会的大势。政府权力和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的界限问题需要通过实践不断地试错方能总结出规律,然而并不意味着经济学者必须将该问题留待以后实践来解决,也不意味着任何质的评价都是走不通的。(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