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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秀为何撞在“枪口”上?

2016-06-06任陇婵

视听界 2016年3期
关键词:枪口公益性真人秀



亲子秀为何撞在“枪口”上?

今年2月以来,坊间不断传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出台“限娃令”,对未成年人参与的真人秀节目严格控制总量,并规定明星子女参与的节目不再制作播出,所有的亲子秀节目不得在黄金时段和次黄金时段播出。这一下子打乱了各家卫视的节目制播计划,让总计几十亿的冠名费、广告费打了水漂。从舆论反响的落点来看,几乎都落在了未成年人身上,从主流媒体到民间都一片叫好之声,尤其得到了许多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及权益保护工作的人士和家长的称赞。

其实,“限娃令”的政策落点并不全在未成年人身上,调控的重点有两个:真人秀节目与“星二代”。此番限令并不针对所有的真人秀节目,确切地说,只针对有“星二代”参与的真人秀节目,而且,不仅是未成年的“星二代”,就连已成年的“星二代”,都在不许参与真人秀节目之列。亲子秀一旦少了明星,又被移出黄金时段和次黄金时段,观众还看谁呢?这意味着“明星+明星子女=亲子秀”的公式从此不再成立,那么,“明星亲子秀”乃至于亲子秀节目差不多就走到头了。

“限娃令”揭示出两道深刻的社会命题:首先是长期以来被忽略的未成年人参与影视传媒内容制作的尺度和标准;其次是电视真人秀节目过度明星化和泛明星化问题。而亲子秀可谓横跨这两者的一个极端化案例,撞在政策的“枪口”上一点不为怪。

前一个命题的外延极其辽阔,既涉及到法律、道德、商业、教育、青少年成长等领域,也关乎机会均等、社会公平等价值层面,很容易引出一连串原本就让我们困惑的问题,如:未成年人是否适宜参与成人电视节目;在影视剧未实行分级制的情况下,未成年人适宜参与何种类型的影视剧拍摄或剧中饰演角色;影视内容作品中的未成年人角色是否该有一定的尺度和要求;少儿节目与成人节目的边界;成人动漫与少儿动漫的边界;童星的培养、劳动保护及有关权益保障;电视台少儿频道的定位究竟是公益性还是经营性;广播电视记者以未成年人为采访报道对象的尺度和要求;未成年人出现在视听商业广告中的规制……有的在法律、规制、监管上仍是盲点,有的则一直处于模糊地带。

后一个命题比较有针对性。“过度”是指几乎所有的娱乐节目从模式到运营都过度依赖明星;“泛”是指与明星相关的一些元素都被拿来,甚至到了“鸡犬升天”的程度。尤其是未成年的“星二代”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群体,他们是明星私生活的一部分,也是明星经济的衍生品,亲子秀将电视节目明星化运营发挥到极致,而被其呈现和放大了的“星二代”代际承袭现象,则隐喻着社会不公、阶层固化、社会割裂及主流媒体精神沦陷等诸多现实,实际上传达出的负面意义远大于正面意义,更是节目评价体系畸形、要素市场扭曲、明星价值畸高的集中体现。

“限娃令”对于规范未成年人参与影视传媒内容的行为和遏制过度明星化固然是一项釜底抽薪之举,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须从三个方面下力气:一是推进电视节目运营的分类改革,明晰公益性节目与经营性节目的界限,对少儿节目和与青少年成长相关的节目应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属性;二是推进电视节目评价体系改革,根据公益性节目与经营性节目分类运营的实际,制定出科学规范的节目考核评价标准体系,对少儿类或与未成年人相关的电视节目不以“收视率+广告收入”最大化为评价标准,而是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标准;三是健全广播影视内容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体系,让原来的模糊地带变得清晰起来,并为加强未成年人参与影视传媒内容的行政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明星亲子类节目

(任陇婵:山西省广播电视协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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