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移民美国谈国籍法的完善与发展
2016-06-06韩文倩
韩文倩
从移民美国谈国籍法的完善与发展
韩文倩
我国移民国外的人数不断增加,其中移民美国和取得美国国籍的尤为可观。大规模的海外移民不仅造成人才和财富的流失,还会在国家形象、民族归属感、劳动就业等方面产生诸多负面影响。面对国际移民潮的现状,单一国籍原则不仅限制了我国对涉外案件管辖权的行使,更不利于长期对外交流和国际关系的发展。当拿美国“绿卡” 成为中国人的一种追求时,我们应该反思,要如何完善我国的《国籍法》才能很好的阻止精英和财富的外流,甚至吸引国外移民流入中国,以顺应全球化发展的潮流。
国籍法;自然人国籍;单一国籍;完善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基于多种原因选择移民美国或者加入美国国籍,而根据中国所坚持的单一国籍原则这些人就自动放弃了中国国籍。随着移民全球化的出现,我国的单一国籍原则面临着新挑战,1980年《国籍法》许多概念和条文也需要进一步规定和细化,为此,必须完善我国的国籍法律制度并制定相关国籍政策。
一、移民美国的影响
大量人口移民美国,其中除工薪阶层外更不乏各行业的精英人才,造成了中国财富、人才、税收的流失。《全球政治与安全》中所载数据报告显示,目前散居世界各地的华人有4500万左右,除去少部分的工薪阶层人群外,大部分都是富人、精英,中国流失的精英数量居世界首位,而人才的流失必然伴随着财富的流失①。
不仅如此,越来越多的国人追寻他们的 “美国梦”还会对国家形象、民众情绪、劳动就业等带来负面效应。数据显示,约有1.5亿人希望移民美国,其中有2200万是中国人,居全世界之首。如此多的中国人秉持着“国外的月亮比较圆”的心理积极地移民美国不只表现出民族的不自信、国家的不团结,更会削弱国人的民族向心力和国家自豪感,不利于民族团结和民族凝聚力的增强。
另外,移民美国产生了许多事实上的双重国籍者,对于这些在1980年《国籍法》颁布后出现的特殊主体,怎样恰当地处理他们的国籍问题,成为国籍管理工作面临的新难题。并且这些人的国家认同问题敏感,在涉外案件中国籍冲突使得我国的司法管辖权不能最大范围的行使。
二、单一国籍原则的局限性
在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的大背景下,国家间的交往越来越密切,单一国籍制逐渐成为了国际化发展和个人跨国往来的障碍,在涉外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其局限性也逐渐凸显。首先,不承认双重国籍直接造成了人才、劳动力和财富的外流。移民美国的人口当中有大部分都是社会精英人才,这些人选择移民无疑是中国的“智力外流”,而他们又都是财富、地位的拥有者,必然带来财富的外流。其次,限制了我国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在涉外案件的当事人是“事实双国籍人”的情况下,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当然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而我国由于不承认双重国籍,视之自动放弃了中国国籍,实际上就放弃了司法管辖权,这种消极逃避的态度使我国涉外方面法律的发展和完善难以进行。最后,单一国籍原则难以满足国际移民潮现实的需要。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承认或接受双重国籍,越来越多的保守国家对双重国籍的态度也有所缓和,并且逐渐放宽对国籍的限制,接受双重国籍甚至多重国籍成为各国国籍法发展的潮流。
三、对我国国籍法的完善
越来越多的国家对待双重国籍的态度逐渐转变,并对国籍政策做出了较大调整。因为法律的存在与发展往往是在矛盾运动中实现的,只有对法律进行适时地变更才能适应和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就如著名法官本杰明·卡多佐所说:“法律从来也不是固定的,而总是在流变的。”②因此,只有不断完善国内立法,才能最根本有效的消除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合理应对和解决新出现的国籍现象。
首先,继续实行单一国籍。《海牙公约》中强调“人类在这一领域内所应努力向往的理想是消灭一切无国籍及双重国籍的现象”,我国坚持单一国籍与此规定所体现的 “减少、防止双重国籍”的准则是一致的。如今,坚持“一人一籍”原则,一定程度上仍然可以避免国籍冲突的产生:第一,国籍问题可能会涉及主权问题,根据国家主权独立原则,如果一个人拥有多个国籍,容易造成国家间的冲突和管理上的混乱,会妨碍国家主权的有效行使,影响主权的权威性。第二,国籍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拥有某个国家国籍的公民必然会依据国籍享有此国家赋予的相应权利并对国家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某些政治权利是不可以由外国人享有或重复享有的。因此,如果一个人取得了两个以上的国籍,权利义务会产生矛盾和冲突。第三,双重国籍、身份多重化只是国籍问题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并不是最终形态,一人一籍仍旧是国际法追求的理想状态,国籍制度追求的最终目标仍然是单一国籍。所以,我国坚持单一国籍原则并无不妥。③
其次,允许有条件的选择国籍。21世纪,伴随着世界人权制度的发展,世界各国对双重国籍制度的看法和处理方法在发生变化,总的来说对于双重甚至多重国籍的限制在不断放宽。大多数学者认为:“一个人在不损害他人不侵犯国家正当利益的前提下加入他国国籍只是一个个人选择的问题,国家可以拒绝承认当事人的外国国籍,但绝不能因此剥夺其本国的国籍,这种明显是推卸责任的做法不应得到支持。”国籍虽然代表着当事人的国家归属,但是撇开政治权利方面的因素不谈,国籍问题更多的是涉及到当事人的财产、身份等内容的私人问题,并不必然涉及国家公权力和国家主权因素。涉外案件中存在国籍冲突时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自由选择国籍,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符合私权利自由处分的国际惯例。当然,这种选择并不是不加限制的,绝对不能够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在确认国籍时可以由国籍法补充规定相关的条件或者在当事人依法进行国籍选择后,再经有关部门和法院认定处理。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又保证了国籍问题应有的严肃性。
最后,采纳弹性国籍政策。目前,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都接受或者承认双重国籍,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国籍政策更是相对比较灵活宽松,国籍观念也比较开放,如果我国继续坚持单一国籍的原则该如何解决与这些国家之间的冲突问题呢?原先影响我国制定国籍政策的一些政治性因素已经不复存在了,我国应当在国籍立法方面顺应世界潮流,改革创新,对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以更好的解决面临的国籍管理的问题,促进国际人员往来与交流,增强我国在人才、技术、资金、管理等诸多方面的投资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
四、结语
各国国内立法的完善和发展,国际条约或公约先后订立,这些共同构成了调整国籍关系的有机体系,形成了初具形态的国籍法律制度,是当今社会调整和规范国籍问题的基本规范。④要完善我国的国籍制度使之与现代国际移民现状相适应,仅有国际法律的进步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国内法律的改革与完善和政策的进步与多元。在国籍确定原则上,继续坚持单一国籍并在一定条件下给当事人以自由选择的权利;在具体的政策上,采纳类似“绿卡”制度的弹性国籍政策,以辅助《国籍法》的实施;在立法形式上,通过颁布修正案、出台对应的立法解释、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等多种方式对《国籍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更好地健全我国国籍法律制度才能积极地应对国际移民现状,顺应国际形势。(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注解:
①韩天才,《有没有真正的男人?》,法制博览,2012年,学术期刊.
②[美]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8页.
③李钟书:《双重国籍之必要性探讨》,[M]《理论观察》,2006年第4期.
④李双元,蒋新苗主编:《现代国籍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
[1]朱奇武著:《中国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李钟书:《双重国籍之必要性探讨》,(学术期刊),《理论观察》,2006年第4期.
[3]乔雪竹:《中国双重国籍问题研究》,(学位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年.
韩文倩(1992-),河北经贸大学,国际法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