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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教学融入大学生创业教育的路径研究

2016-06-05周丹萍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6年12期
关键词:公司法社团大学生

周丹萍

(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安徽合肥231131)

公司法教学融入大学生创业教育的路径研究

周丹萍

(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安徽合肥231131)

公司法教学的缺位会对大学生创业产生一系列不利影响,如大学生对创业途径认识模糊、滥用“法人”概念、不了解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忽视公司财务管理等。通过完善大学生创业课程体系、在大学生创业社团中模拟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加强对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的孵化与引导等手段,使公司法教学更好的融入大学生创业教育。

公司法;公司;大学生;创业教育

近年来,随着世界科技创新格局的调整,我国的资本、人才与技术等创新要素聚集,创业服务基础设施和市场环境得到很大改善,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2015年3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根据意见,创业门槛将进一步降低,国家鼓励大学生积极投身创业。公司是目前最为规范的企业形式,设立公司成为大学生实施创业的途径之一。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了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进一步简化了登记手续。修订后的《公司法》降低了财务资本作用,人力资本在公司初创时将起到更大的作用[1],这对于大学生而言无异于扬长避短。可以预见,将会有更多的大学生选择以公司形式创业。

1.公司法教学缺位于大学生创业教育的现状

创业教育中的法律教学旨在培养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的政策法规掌控能力。公司作为大学生创业的重要途径,将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融入大学生创业教育刻不容缓。在教学与指导创业过程中,笔者发现,公司法教学的缺失会产生以下不利影响:

1.1 大学生对创业途径认识模糊,将“创业”等同于“开公司”

大学生创业途径呈现多样化特征,“开公司”只是大学生创业的途径之一(如图1所示)。当前大学生创业的途径主要有自媒体营销、创办个体经济和创办企业。自媒体营销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以“互联网+传统销售”为创业模式的微商成为大学生创业实训的新途径。个体经济包括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是以“户”为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准企业”,由于其设立门槛低,自由灵活,创办个体经济成为大学生创业的首选途径。大学生也可以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进行创业,我国企业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由此可见,“创业”并不等同于“开公司”,在大学生创业教育中应融入对创业途径的讲解,重点讲述公司与其他创业形式的关系。

图1

1.2 滥用“法人”概念,词不达意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一种企业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作为一个群体概念,不同于自然人个体。然而在学习与社会实践过程中,大学生会不同程度的混淆“法人”、“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等概念,出口即错,词不达意,突显了大学生在公司法知识上的欠缺。

1.3 不了解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公司筹建与运营混乱

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组成,上述机构的人员组成、议事规则与职责等《公司法》都有明确规定。完善公司的组织机构、建立起真正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问题[2]。大学生在筹备设立公司阶段应撰写创业计划书,筹建公司时需要编制公司章程,不了解公司的组织机构,创业计划书与公司章程则无法下手。公司组织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依法变更组织机构是规范公司运营管理的需要。

1.4 忽视财务管理,片面追求公司效益

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与其他创业形式的一大区别。《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这要求创业者依法编制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开设公司账户,对提取公积金、分配利润与弥补亏损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相悖。创业大学生对创业成功的渴望容易使其片面追求公司效益,忽视财务管理,对股东合作与公司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对财务会计人员的过度依赖,还容易使创业者丧失对公司风险的分析与控制能力。

2.公司法教学融入大学生创业教育的路径

2.1 完善大学生创业课程体系,将公司法知识融入课堂教学

2.1.1 通过创业通识课程,普及公司法基本知识

创业通识课程是大学生创业的基本知识储备来源。近年来,全国各大高校普遍加强对创新创业通识课程的开发,包括《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指导》、《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创业基础》和《创业管理》等。2015年7月,湖南大学发布了《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实施方案》,加强创业教育的内容,使创新创业课程成为全校通识必修课。将公司法知识融入创业通识课程,通过这一平台向大学生普及公司法基本知识,受众广泛、效果明显。

2.1.2 通过开发具有专业特色的创业课程,强化与专业相关的公司法知识

创业教育离不开专业支撑。2015年6月,教育部部长袁惟仁在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视频会议上指出:“要努力实现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由‘两张皮’向有机融合的转变。”开发具有专业特色的创业教材与课程将成为趋势,如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的《职业能力与发展》一书,针对报关专业学生提供就业与创业方面的指导。不同专业的大学生在创业时亦需要强化与专业相关的公司法知识。商贸类专业的特色创业课程中应突出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与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义务;财会类专业的特色创业课程应强化公司的设立登记制度,财务会计制度;金融类专业的特色创业课程应包含公司的股票与债券制度等。

2.1.3 通过大学生创业教育云平台,为公司设立与管理提供人性化辅导

伴随着新一轮创业热潮的到来,创业课程普及度和大学生创业比例不断提高,现有的创业指导师资紧缺成为发展瓶颈。高校通过购买、研发和使用创业教育云平台,解决了资源分散难以形成规模和资源不平衡的问题,推动创业教育的开展[3]。将公司法教学融入创业教育云平台,学生便可以通过该平台中的海量教育资源获取公司法知识,与公司法方面的专家实现实时交流,突显创业指导的个性化与全程化。

图2

2.2 在大学生创业社团中模拟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

当前,高校中涌现出一大批校内或校际的大学生创业社团,社团大多冠以“协会”、“俱乐部”或“中心”等名称,社团机构设置与传统学生社团无异。为强化大学生的现代企业意识,传播公司文化,大学生创业社团的组织机构可打破传统学生社团机构命名方式,以公司的组织机构命名,社团各组织机构的人员组成、议事规则及职责均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此营造创业氛围,帮助学生更好理解公司内部的组织机构关系(如图2所示)。

(1)创业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原理事会),由社团全体成员组成。股东会通过会议形式讨论、审议、表决社团重要事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年会,在符合社团章程的情况下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股东会会议。

(2)创业社团的最高执行机构为董事会,由股东会民主选举、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任命。董事会人员包括:董事长(原会长)一名,副董事长(原副会长)若干。高校主管部门可以邀请企业负责人担任名誉董事,为社团活动提供专业指导。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全面部署社团工作。

(3)创业社团的日常经营管理机构为经理,包括总经理和部门经理。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长(原会长)可以兼任总经理。部门经理为各部门负责人,包括:总经办(原秘书处)主任、企划部(原活动部)经理、市场部(原外联部)经理、技术部(原信息部)经理和财务部(原出纳会计)经理。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经理例会,汇报、总结和部署各部门工作。

(4)创业社团的常设监督机构为监事会,监事三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在全体社团成员中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社团外的老师或同学担任,后者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依据法律规定,董事会成员(原会长、副会长)与经理(原各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社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和经理例会。

2.3 重视对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的孵化与引导

2.3.1 对大学生办理公司行政许可与工商登记提供辅导

创办公司需要进行工商登记,2014版《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目录》规定,一百三十三类企业在工商登记前应办理行政许可。创业初期的大学生在项目管理、筹措资金和团队建设方面投入大量精力,未知而繁琐的行政许可和工商登记手续降低了创业效率,大学生的创业热情可能受到严重打击。笔者不主张高校代为包办行政许可与工商登记手续,应做好审批登记环节的辅导,避免学生走冤枉路,利用该机会开展创业教育实践教学。

2.3.2 对大学生经营公司时组织机构的设置与变更提供法律咨询

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与变更、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职责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上述内容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会议记录中均有所体现。高校提供法律咨询的范围应包含编写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效仿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在大学生创办的公司内,试点由股东会选举创业指导教师担任公司董事,该董事不干预公司经营事务,仅对公司的组织机构和人事管理进行监督与指导。

2.3.3 对大学生创办公司的财务管理事项提供技术支持

《公司法》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较高,但有创业者表示,早期创业团队一般两三个人,一个负责产品研发,一个负责市场营销,还有一个CEO,财务工作很容易有失严谨[4]。另有创业者提出,创业初期很难拿出资金来专门雇人管理自己的财务[5]。人员与资金的紧缺是造成初创公司财务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高校可利用其人才资源,以无偿或低偿的方式为创业大学生提供财务管理方面的技术支持。

2.3.4 对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公司经营行为进行适当监管

在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相关部门对公司采取“宽进严管”的态度。大学生创业不仅需要有高校政策支持扶上马,还需要通过多种形式送上一程,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公司经营行为高校有义务适当监管。高校可为初创公司配备创业导师,在不干预公司经营事务的前提下,对公司融投资方案、经营计划、债权债务状况等实施监管。

[1]赵尔军.利益相关者视角的国有企业业绩评价研究[D].山东:中国海洋大学,2014.

[2]周进强.职业体育俱乐部管理问题研究——职业体育俱乐部法律问题研究之三[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2(17.1):21-23.

[3]胡晶,韩晓东,武喜春.在线课程教学设计探索[J].中国远程教育研究,2010(6):39-41.

[4]李昆晟,吉玲,李峥巍,刘玲.不到中关村,你不知道什么叫创客[N].新华每日电讯,2015-4-13(12).

[5]刘晓莹.闪电报销:让初创团队零成本管理现金流[N].科技日报,2015-4-23(5).

D922.29

A

2095-7327(2016)-12-0043-02

法治视野下的高职生顶岗实习权益法律保障研究,项目编号为SK2016A013。

周丹萍(1983.11—),女,安徽歙县人,安徽工商职业学院思政理论课教学部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就业创业教育、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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