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体系的建设

2016-06-05张吉鑫ZhangJixin

住宅科技 2016年12期
关键词:推荐性技术规范强制性

■ 张吉鑫 Zhang Jixin

浅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体系的建设

■ 张吉鑫 Zhang Jixin

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初步建立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体系。文章介绍国内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管理现状,分析我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体系的构建情况。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体系

0 引言

据统计,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已从2009 年的4 789项发展到2013 年的6 717 项,标准数量大幅增长[1]。同时,工程建设标准也存在标准层级定位不清,标准与强制性条文之间内容重复、交叉等问题,影响了使用者对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的正确理解和准确执行。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及“借鉴发达国家标准化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发展实际,建立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的标准化改革原则,明确了通过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等6个方面的改革措施,解决当前标准老化滞后、重复矛盾、标准体系不合理等突出问题。因此,加紧建设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体系,理清与现有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标准之间的关系,是本次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改革的重要任务。

2 国外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体系现状

2.1 英国

在英国,由英国标准学会(简称“BSI”)进行国家标准的管理。该学会于1930年成立,负责英国全国技术标准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1942年,英国政府承认英国标准学会是国家标准(BS)发布的唯一组织,并代表英国政府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活动。

目前,除了英国标准学会,在建筑领域中,部分协会和团体根据建筑法规及实际需求等制定相关的专业技术标准(如《住宅建筑标准》),虽然多数标准是推荐性的,但会员单位均被要求严格遵守。

2.1.1 使用原则

英国标准学会制定的标准均为自愿采用,使用者在工作中自愿采用或者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但如果标准的内容被相关的技术准则引用,相关技术内容就具有了与技术准则同样的法律地位,也就具有了强制性。

2.1.2 运行机制

英国政府不直接管理建筑材料及施工质量,主要通过协会和标准化组织的推荐性标准来进行约束,由使用者自愿采用,然后通过市场进行选择。英国标准学会对标准化工作一直十分重视,发布的标准均会开展系统的宣贯工作;同时,通过建立安全认证、质量认证和质量保证能力评定体系,来确保标准的贯彻实施。

2.2 日本

日本的技术性行政法规是按行业(道桥、给排水、燃气等)分别制定的。以日本的“建筑技术法规”体系为例,该体系主要由《建筑标准法》 《建筑标准法施行令》,以及根据法规和施行令制订的省令、告示构成(图1),《建筑标准法》《建筑标准法施行令》主要规定功能性能目标,告示的技术内容比较具体,可操作性强。

2.3 美国

美国建筑技术法规的制定工作起步比较早,在20世纪初期就陆续成立了编制技术法规的组织,包括成立于1915年的国际建筑官员与法规管理者联合会(BOCA)、成立于1922年的国际建筑官员联合会(ICBO)和成立于1941年的南方建筑法规国际联合会(SBCCI)。这三个组织于1994年合并成立了ICC,集中力量编制没有地区限制且适用于全美的模式规范。该组织属于独立的机构,不受政府的直接领导。

图1 日本建筑技术法规体系构成

2012版的ICC模式规范达到15本,以其中的《国际建筑规范》为例,主要包括管理、技术要求和附录三大部分。制订该法规的原则是,通过对建筑环境引起的灾害提出最低要求,达到保障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维护公众利益的目的。ICC每3年更新一次。采用ICC模式规范的有联邦机构、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关岛、美属维尔京群岛、波多黎各和北马里亚纳群岛等,不同领域的规范采用情况不同。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只有当“模式法规”被州政府采用(直接采用或结合州的具体情况作必要补充和修改后采用)后,才能成为正式立法文件被发布执行。

2.4 综合分析

通常,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建筑法规构架特点可概括为法律、建筑技术法规和法规的执行指南(或各地区法规)“三层次”。法律是基本大法,是技术法规的立法基础;建筑技术法规相对简练,只提强制性规定;执行指南与法规内容一一对应,提供强制执行的可供选择的方法、途径。

联邦制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从“建筑技术法规”层级开始涉及技术性要求,共分为2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供各地区选择采用的一种模式规范;第二个层次是各地方根据模式法规和本地区情况调整、补充,形成在本地区施行的建筑技术法规。

日本从《建筑标准法》开始涉及技术性要求,具体可以划分为3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由法律《建筑标准法》规定管理内容和技术内容;第二个层次由政令《建筑标准法施行令》对法律层次规定的性能要求在技术方面进行描述,确定具体标准,以便实施;第三个层次是省令《建筑标准法施行规则》和各项告示,省令规定具体的步骤和过程、不同阶段填写的表格、工程开工的审批手续等,告示则对《建筑标准法施行令》中的“建设大臣规定的数值”“建设大臣规定的标准”进行规定。

3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标准化工作由政府直接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模式,即“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在工程建设标准化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主要为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环境保护等,确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在标准中以强制性条文的形式进行规定;推荐性标准则不包含强制性条文,具有灵活性,更能适应市场的发展,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

我国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①在新技术、新材料应用等技术领域的标准较为缺乏。②标准的更新速度较慢。工程建设标准每5年进行一次复审,但是仍有部分标准没有达到这样的要求,造成标准的技术内容落后于市场发展。③标准的技术内容存在交叉、重复。

因此,根据《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将通过改革,把政府单一供给的现行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着力解决标准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适应问题。

4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体系的构建

在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的道路上,我国从未停止探索的步伐,期望通过改革适应国际接轨的需要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2003年,原建设部下达了房屋建筑、城镇燃气、城市轨道交通技术法规试编任务,并于2004年启动;2005年,发布了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此后,以该标准为基本模式,又陆续组织编制并发布了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2009)、《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等全文强制标准。2015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建立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体系,明确了强制性标准项目内容,并纳入到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中,开展了相关的研究和编制工作。

目前建立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体系中,强制性标准项目名称统称为“技术规范”,由政府制定和管理。“技术规范”分为项目建设类和通用技术类。其中,项目建设类技术规范,是以建设项目为对象,以总量规模、规划布局,以及项目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强制性标准;通用技术类技术规范,是以技术专业为对象,以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等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的强制性标准。这两类技术规范在目标、功能上是总和分的关系,即通用技术类技术规范是项目建设类技术规范的细化(图2)。

图2 项目建设类标准和通用技术类标准关系图

强制性标准的规范对象、技术指标之间存在很强的耦合关系,容易带来技术内容交叉重复的问题。以建设项目为对象的项目建设类技术规范和以技术专业为基础的通用技术类技术规范,既能够全面、系统地覆盖工程建设活动的各个领域,又能够通过对内容的合理分类解决交叉重复问题。项目建设类技术规范只侧重于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细化的功能性能目标;当涉及到更为具体的技术措施时,则通过引用通用技术类技术规范,对操作过程提出要求。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体系建立后,与推荐性标准、社团标准、地方标准形成强制性标准与自愿采用标准相结合的体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围严格限定在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等方面,其他方面则通过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社团标准等自愿采用标准来进行规定。

5 问题与建议

目前,虽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体系已初步构建完成,各技术规范的研编工作也已启动,但在今后的编制和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5.1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地位仍需进一步明确

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原建设部令第 81号)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目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仅是全文为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标准,与其他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是一致的。当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体系中的技术规范编制完成后,势必与现有的强制性条文存在重复、交叉,甚至是矛盾,造成标准难以实施等问题。因此,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研编的过程中,应对各技术规范所涉及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整理和汇总,在其颁布实施前,厘清与现有强制性条文的关系,明确现有强制性标准的去留等问题,确保标准的实施应用。

5.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编制深度应进一步明确

自我国首部全文强制性标准《住宅建筑规范》颁布以来,相继批准发布了多部全文强制性标准,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编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目前对该标准的编制深度尚没有统一的标准。由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特殊性,在编制原则、内容范围、体例等方面应予以明确,使体系内的各技术规范能够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6 结语

总的来说,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编制应围绕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环保、节能及其他公众利益的基本要求。由于工程项目的整体目标和功能性能要求不会经常变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将保持相对的稳定,因此,建议标准的编制侧重于工程项目的性能指标和技术要求,以保障工程项目的开展和后期使用,同时又不会限制工程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1]李晓阳等.我国建筑强制性标准体系研究[J].工程建设标准化,2015(10).

On the Construction of Mandatory Standard System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ccording to the Plan of Deepening the Standardization Reform Program issued by the State Council, our country has initially establishe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mandatory standard system in the fi eld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present management situ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technical standards at home and abroad, and analyze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mandatory standard system in china.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mandatory, standard system

2016-09-26)

张吉鑫,同济大学在职研究生,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工程师。

猜你喜欢

推荐性技术规范强制性
电梯生产企业可以不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吗?
2019年第四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2019年12月31日)(摘选)
2019年第四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2019年12月31日)(摘选)
《苏区研究》技术规范
信号系统互联互通技术规范认证综述
《杭州市行道树修剪技术规范》编制的必要性探讨
我国将实施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
首批强制性气象国家标准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天津:批准发布小麦良种繁育技术规范
2015年将出台车内空气质量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