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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媒介审判”现象

2016-06-03高亚峰

采写编 2016年1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

高亚峰

摘要:从媒体诞生之日起,“媒介审判”作为舆论监督司法的一个副产品,便引起了新闻界和司法界的争论。媒体利用自己舆论监督的职能对司法案件进行先入为主的审判,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司法独立,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判,不利于社会的法治化进程。但是,造成“媒介审判”的责任不仅仅应该由媒体一方来承担,它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司法机关职责的缺位、司法机关本身的封闭性、法官独立人格的缺失、舆论的非理性以及舆论监督方面制度与法律的不健全等,都是导致“媒介审判”的原因。因此,要防止“媒介审判”,需要司法部门、媒体、大众以及社会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媒介审判;舆论审判;舆论监督;公平公正

一、“媒介审判”的含义

“媒介审判”来源于西方。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指媒介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实施非法律意义的定罪或者审判。”大陪审团的成员均为不具备法律专业背景的普通公民,当案件的事实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上时,大陪审团根据自己的常识做出判断证据是否有效,这个过程被称为“事实审”。在事实审中,如果被告被视无罪,那么审判就此终结。如果大陪审团认定被告有罪,法官将在“事实审”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条文进行审判。

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如果媒体的报道影响了大陪审团对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就会使“事实审”丧失公正,进而影响法官最终的判决。但是中国没有西方的陪审制度,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的“媒介审判”不同于西方。

在我国的新闻界与司法界,许多专家和学者对“媒介审判”做出了许多科学的定义,综合他们对“媒介审判”的定义,笔者认为判断媒体是否造成了“媒介审判”,要看媒体是否违反了以下原则:

⑴媒体的报道是否超越司法程序;

⑵媒体是否在案件判决之前,对案件做出先入为主的判决;

⑶媒体的报道是否造成了司法系统以外势力的介入,如舆论、政府等职能部门的介入;

⑷从结果上看,媒体的报道是否最终影响了审判。

二、互联网时代“媒介审判”的新特征

(一)“媒介审判”变身“舆论审判”。在网络时代,每个网民都有“自媒体”,微博、博客、BBS等网络社交平台和社区都是他们发出自己声音的平台,“媒介审判”出现了“舆论审判”或“网民审判”的新特征。

2011年轰动全国的“药家鑫案”,是网络时代下“媒介审判”的一个典型案例。在药家鑫作案手段被媒体曝光后,网络上掀起了巨大的波澜。网民在司法机关还未对药家鑫的案件做出宣判前就已经“判处”药家鑫死刑,一些网上极端的言论说明了药家鑫的行为已经让一些网民丧失了理性。

最终药家鑫虽然被判处了死刑,但是在二审法庭辩护时,药家鑫的律师表示:“药家鑫案原本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但是整个案件中却有个别人利用媒体歪曲事实,司法程序受到了严重的干扰。”

(二)网络意见领袖引领舆论。与传统时代专业媒体引领舆论走向不同,网络时代,一些具有大量粉丝的网络大V也具有强大的话语权,其引领舆论走向的能力并不亚于专业媒体。

“药家鑫案”经媒体曝光之后在网络上引起了轰动,而一些网络大V 的言论也更进一步激起了网民围观的情绪。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发微博称“音乐界将不接受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虽然没有直言药家鑫案,但是他的言论也一定程度生否定了药家鑫案。此外还有“五名教授联名上书呼吁免除药家鑫死刑”,为药家鑫的杀人行为开脱。

原中共陕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宋洪武曾表示:“判处药家鑫死刑,是从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考虑的,不是单从法律效果一个方面考虑,也不是迫于所谓的舆论压力。按照法院的规定,药家鑫杀人灭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结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虽然有自首情节,但是被害人家属不予原谅,社会反映强烈,如果不判处死刑可能对社会道德价值观念造成负面影响。”

三、“媒介审判”的危害

(一)“媒介审判”损害司法独立。司法界的学者认为,司法越独立,案件审判过程就越容易体现公正公平的精神。在新闻业高度发达的今天,媒体行使了舆论监督权,但是“媒介审判”扭曲了舆论监督的作用。“媒介审判”掀起的舆论浪潮不可避免地对法官造成舆论压力,或者造成外部力量的介入,从而影响了法官对案件公平公正的审判。同时,这也不利于公民法制意识的培养,损害了程序正义的原则,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媒体凭借强大的舆论引导能力,对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形成提前的审判,极有可能引导公众舆论对被起诉者进行盲目的人权侵犯,例如对其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犯,甚至造成对被起诉者的二次伤害。

(三)“媒介审判”降低了媒体的公信力。媒体的言论影响着民众对于案件的判断和看法,但一些媒体的新闻稿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甚至失实。民众长期无法看到客观真实的新闻,媒体在其心目中的地位肯定会降低。

四、“媒介审判”的原因

(一)网络环境下舆论的非理性。在网络高度开放的环境下,人们无需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因此网络舆论的形成具有盲目性和自发性,形成了理性和非理性两种言论。但是很多情况下,非理性舆论往往占据着压倒性优势。

在法制案件中,公众常常带着道德审判和强烈的个人感情来做评判,而这和法律的理想精神相悖。这种情绪很容易在网络中快速形成舆论风暴,并通过大众媒介的议程设置对案件的审判造成直接或者间接影响。

(二)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缺位。在现实中,一些司法工作人员个人素养低下,案件久拖不决、冤假错案频发等都极大损害了司法部门在广大人民心中的形象。此外,司法部门工作人员不能及时通过媒介消除公众心中的疑惑,这让他们错失了与公众沟通的机会。广大受众只好寄希望于媒介,以满足自己的知情权和制约司法权力。

如在轰动全国的“聂树斌案”中,在犯罪嫌疑人王书金一再承认自己是“聂树斌案”真凶的前提下,河北高院始终不承认王书金的供词,这引起了媒体和广大人民的疑惑和不满。但在此期间,河北高院始终不能给出让媒体和公众满意的回复,这种做法也激起了媒体和公众对案件更激烈的讨论。

(三)媒体职责的越位及媒介市场化的影响。一些新闻从业人员在法制案件的报道中不能准确传递法治精神,或在法制案件的转载和传播中,缺乏验证精神,传播虚假信息,带有强烈的感情倾向,以致错误引导公众舆论。此外,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媒体为了提高自身的发行量和收视率,往往制造噱头,一旦案件的关注度提高,就能激发广告商投放广告的热情,给媒体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媒体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往往热衷于炒作热点,甚至不惜超越司法程序,代替法官判决案件,造成“媒介审判”现象出现。

(四)司法制度和法律建设的不健全。在我国的司法体制内,通常办案规则和程序并未对外公布,这严重影响了司法信息的公开透明。此外,司法信息透明度低,导致公众无法及时准确了解到案件的进展,这让公众只能依赖媒体。

媒体方面,中国的新闻界至今没有一部成文的新闻法,将媒体监督的对象、范围、职责、要求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媒体在行使自己监督权的同时,缺乏法律法规的参考,难免出现“媒介审判”现象。

(五)媒体传统权利观的影响及自身监管不力。在传统媒体时代,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牢牢掌控着社会的话语权,他们的报道往往带着很强的舆论导向,而普通民众几乎要完全依赖传统媒体来了解案情。一旦媒体的报道造成“媒介审判”,难免不对法官的判罚产生影响。

此外,在专业媒体长期垄断社会媒介资源的环境下,媒体工作者容易滥用自己的媒介监督权,利用专业的媒体平台评论司法案件,干扰法官正常的判决,造成“媒介审判”。

因此,媒体自身理应加强管理,约束记者和编辑的行为,避免记者因为经济利益的诱惑做出干扰案件审判的报道。此外,媒体自身对案件把关不严也是造成“媒介审判”的原因之一。

五、预防“媒介审判”的对策

(一)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要改革司法体制,把法院的财政权和人事任免权收归中央,避免司法部门因为权力掣肘而向其它部门妥协。同时,理顺党的领导,加强人大对个案进行监督的内部体系建设,实现审判内部独立。其次,增强法官的独立人格。应该改革上下级法院的汇报制度,最大限度营造法院和法官能够独立断案的环境,调整审判委员会的审判权,将案件的实际审判权交给法官。

(二)媒体从业人员要加强自律和提高自身素质。媒体从业人员首先要严格恪守“不调查没有发言权”的原则,面对网络上纷繁的案件信息,不传播虚假新闻;其次是抵制经济利益的诱惑,不做“有偿新闻”,稿件中不带有明显的倾向性,错误引导舆论导向。

(三)加强新闻立法。我国至今没有一部成文的新闻法,但是可以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出台、修订相关法规。例如禁止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媒体在法庭上相关行为的条文;审判期间禁止诉讼双方与媒体接触,防止其通过媒体对司法部门施压;审判期间,司法部门如果发现媒体的报道有“媒介审判”的倾向,可以发布通告进行警告和禁止。

(四)司法机关应利用多种渠道加强信息交流。新闻发言人制度要欢迎媒体适度报道司法案件,同时通过媒体加强和广大受众的联系,及时报道案情的进展,回答受众和媒体的疑惑。此外,新闻发言人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告知媒体报道的尺度和范围,防止媒体滥用舆论监督权,造成“媒介审判”现象出现。

同时,在新媒体时代,司法机关要学会使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将案件的信息及时发布出来,利用新媒体掌握媒介话语的主动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媒体滥用舆论监督权利,将媒体干扰案件审判的负面作用降到最低。

从媒介诞生开始,“媒介审判”就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发生着变化。从最早的“报纸审判”到现在的“舆论审判”, “媒介审判”形态的转变也对理论和实践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

随着人类进入互联网时代,传统媒体在被互联网媒体挤压着生存的空间。结合中国网络媒体发展的现状,“媒介审判”可能会呈现新的特征。短期来看,媒介审判很可能在网络开放和隐匿的环境下有愈演愈烈之势。但从长远来看,随着中国互联网事业的日渐成熟以及司法和传媒体系法规的日渐完善,“媒介审判”现象很可能会得到遏制。

参考文献:

1.魏永征.西方传媒的法制、管理和自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33.

2.慕明春.法制新闻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19.

3.慕明春.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J].当代传播,2005(1):64-66.

(作者单位:信阳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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