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福州镇官的设置及其职能流变
2016-06-03王晓萌
王晓萌
宋代福州镇官的设置及其职能流变
王晓萌
[摘要]北宋前期,福州镇官的设置之特殊性似乎表现不甚突出。随着福建海外贸易的兴盛,福州诸镇的地位迅速上升,不仅设立专任镇官,而且出任镇官身份资格亦有提高。又因福州地区海盗猖獗,且是重要的产盐区,诸镇事务与镇官职能亦不断变化,且愈加复杂化。诸镇专任镇官之外,又别置巡检,并出现镇官一职多兼、执掌多变的状况。这一现象体现出福州诸镇在镇官设置与镇事管理方面与一般边镇和内陆镇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宋代沿海镇的特点。
[关键词]宋代福州镇官监税巡检
唐宋时期,镇的功能发生了转变,从唐五代时期的军镇往宋代以经济职能为主的商业镇发展,[1]作为交易场所的各类市,亦与之伴生。这一现象是时代变革的重要标志之一,故关于市镇问题之讨论,亦成为对宋代历史进行探讨的重要议题。然而以往对宋代市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史的方面,①以往的研究主要关注了宋代市镇的类型及分布、规模、经济活动及影响等方面,参见苏永霞:《唐宋时期市镇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12年第4期。对其行政方面的历史内容则缺乏充分的关注。如镇官是设于镇的行政管理者,而专门研究则较为缺乏。②个别论著对此略有涉及,如傅宗文:《宋代草市镇研究》,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71-178页;苗书梅:《宋代巡检初探》,《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3期;苗书梅:《宋代巡检再探》,《宋史研究论文集》,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7年;姚远:《宋代市镇管理研究》,云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另外,在研究的区域方面,由于江南地区的市镇在宋代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而且留存的材料较为丰富,亦导致研究者主要关注江南地区的市镇,对其他地区的市镇研究较少。[2]实际上,宋代市镇的发展状况颇为复杂。不仅在地区上具有不平衡性,而且在时间上亦呈现不稳定性。而其中之地方特征和时间上的变化,往往能通过行政设官体现出来。如福州的镇官设置及其主要职能便能反映这一状况,惜既往研究并没有特别注意。本文希望对宋代福州诸镇设官问题做一考述,梳理福州镇官在职能上的流变,并探讨原因,进而揭示宋代市镇发展中的局部历史面相。
一、宋代福州的县镇格局
镇的设置始于唐前期,“唐初,兵之戍边者,大曰军,小曰守捉,曰镇,曰城。”[3]这时的镇属于军事据点,镇的长官由镇将、镇使担任。五代时期的镇基本与唐代的镇性质相同。北宋时期,镇将的权力逐渐被削弱,作为军事据点的镇亦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大量的新型经济市镇。镇将也逐渐被从牙吏到朝廷命官的监镇官取代。[4]神宗元丰官制改革后,监镇官由吏部四选差注,监镇官的差注制度逐渐确定下来,一直实施到南宋末年度宗年间。[5]
唐以前福建地区尚未得到充分的开发,幅员辽阔,而县的设置较少。随着福建人口的不断增加,产生了管理上的不便,政府遂设置场、镇,以维持社会治安并进行赋税的征纳。然而这些场镇大部分在五代时升为县。到了宋代真宗以后,福建各地又设置了很多镇,但是性质已经变为镇市。[6]
宋代的福州共有18个镇见于记载,分布于福州的10个县中,其中南宋中期已经废置的镇有3个。两宋时期福州共有13个县,其中南部沿海的长乐县,内陆沿江的闽清县和南宋末年新增的东北地区的福安县未见有关置镇的记载。东北山地丘陵地区的长溪县有4镇;东部沿海的连江县曾有6镇,到了南宋中期则只有3镇;其余置镇的县各有1镇,惜多数镇的记载约略,无法确定具体地理位置。具体见下表。
宋代福州诸镇名称及所属县份表
福州城镇的分布情况,与宋代其他地区相比,是比较稀疏的。①傅宗文认为福建路人口众多但草市镇反而稀少,原因可能在于海船贸易替代了陆地上的市场联系,见《宋代草市镇研究》,第133-134页;梁庚尧也认为福州的市镇数目较其他地区少,见梁庚尧:《宋代社会经济史论集·下册》,台北: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第18页;就福建路内部而言,马峰燕通过统计得出,福州的城镇密度在北宋中期的1040—1080年间仅高于本路的漳州和汀州,低于泉州、兴化军、建州、南剑州、邵武军,见马峰燕:《北宋中期东南地区城镇的数量、商税与空间分布研究》,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90页。这应是地理状况所决定。福州的州县选址受到地形的限制,“其间州县若镇,虽仅启廓,竟不能容与十数里。”[7]而海口镇人口繁多,②《淳熙三山志》卷19兵防类二·松林巡检载:(绍圣五年五月)海口镇居民余两千户。见《宋元方志丛刊》第8册,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7942页。又有《朱子语类》载:“或传连江镇寇作,烧千余家。时张子直通判云,此处人烟极盛。”[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138杂类,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3292页。海口镇所在福清县的在籍人口数甚至超过闽县、侯官任一个倚郭县的人口数目,接近两个倚郭县的人口总数,①参见苏基朗:《刺桐梦华录》,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95页。苏基朗比较了福州和泉州的人口分布,认为福州的人口分布松散,州城和倚郭县的人口与其他县的悬殊不大,这点与泉州地区以晋江及邻近的南安县占据了人口分布的60%多的情况完全不同。这样的人口分布显示福州州城以及倚郭县的中心地位不太凸显。加之各县镇去州城甚远,诸镇可能各自发展为更小区域的中心。福州地区诸镇分布特点直接决定着镇官的设置状况。
二、宋代福州诸镇的设官状况
北宋初期,福州的监镇官尚未成为独立的专官,这一时期福州的镇具有收税职能的仍在少数,而且均由本县的县官兼任。[8]宋初,福州设有税务的镇,只有闽县的闽安镇、长溪县的黄崎镇、福清县的海口镇和古田县的水口镇四个镇,此时均不具有独立的监镇官。位于闽江入海口的闽安镇,毗邻福州州城和闽县、侯官两个倚郭县,是闽江沿线与海运沿线重要的港口镇。宋初闽安镇赴福州州城临河务输税,后由州城的都务和临河务轮流收税。[9]长溪县的黄崎镇“自闽时为税场”,入宋之后,“实属长溪县务”,[10]黄崎镇的税务属长溪县管理。与黄崎镇同属于“本州管下场务税额重处”的,[11]还有福清县的海口镇。海口镇在宋初“乃福清主簿兼监,西自渔溪,东及海口,皆入县额”。[12]古田县的水口镇是闽江沿线重要的中转站,宋初,水口镇的税务属古田县务,归古田县官兼管。[13]
福州各县县官兼管镇务的情形,北宋真宗年间开始有所改变。真宗大中祥符年间,水口镇曾以使臣司盐仓给纳并兼管收税,仁宗景祐年间罢盐仓,曾以巡辖马递铺使臣于水口镇巡捕私茶盐并收税,这一时期水口镇的盐仓罢置不定。[14]同在景祐年间,闽安镇由州城的都务和临河务轮流收税。[15]而在海口镇,由于从太宗到真宗年间福州的州级财务亏剩,英宗治平年间,海口镇以钟门巡检兼监,[16]而巡检在海口与钟门等地不时迁移,[17]亦不稳定。
神宗熙宁到元丰年间,开始以专官监镇的过渡。在海口镇设立了监仓,“熙宁二年,主簿监盐仓兼镇务,许转运司奏举见任选人使臣充,不限别路。”[18]到了元丰年间,主簿监盐仓兼镇务的情形,被朝廷差京朝官出任镇官的情况所取代。“元丰三年,许提举盐事司于京朝官、使臣、选人内奏举,继罢举官之法,五年,诏于京朝官内选差兼管本镇烟火。”[19]元丰五年后,海口镇的监镇官监盐仓兼管本镇烟火的情形基本确立,南宋理宗绍定年间,“监海口镇税盐仓兼烟火公事”作为一个官阙,列于吏部尚书左选通差阙的名下。[20]而在水口镇,盐仓罢置不定,元丰年间复置盐仓,以专官出任。[21]虽然水口镇的监仓职务是以专官出任,但这一时期的水口镇并没有如海口镇一样形成较为稳定的监镇官制度。
北宋哲宗年间到北宋末年,福州地区的监镇制度进一步发展。哲宗绍圣二年,闽安镇将原管的兵籍60人隶属刘崎巡检,而“其镇官专一收税”。[22]在水口镇,绍圣年间遣文武官员分兼盐仓、商税和巡捕,不久后废置,以监税兼本镇烟火公事兼盐仓,[23]依然未确立监镇官的职任。徽宗政和年间,“遂定十县务及四镇正额”。[24]虽然四个镇的监镇官制度仍在演变,但四镇的税额已从所属的县中独立出来。
南宋绍兴年间,在监镇官之外,海口镇设置专门的监仓,“绍兴六年,添差监仓一员,废罢年月未详,十年尚系安抚司奏辟使臣选人窠阙,今(指淳熙时)以小使臣充。”绍兴十年,水口镇的监镇官终于由差京朝官出任,[25]到了南宋理宗绍定年间,监水口镇管干商税兼烟火公事成为专门的官职,收录在吏部尚书左选通差阙之下,[26]似不带监仓的职务。绍兴十年将设置于绍兴二年的长溪县白沙务税额归黄崎镇管认,后罢白沙务。[27]绍兴十三年,在闽江入海口的怀安县鸡菜镇,也设立专官任监仓,“差小使臣一员专监”。[28]怀安县鸡菜镇监仓的设立与食盐运输的重要性密不可分,这点将在后文论及。至此,宋代福州监镇官的基本制度大致形成。
宋代福州地区的其他镇,如侯官县侯官镇,长溪县峰火镇、莆门镇,连江县北交镇、三砂镇,永福县永泰镇,罗源县飞泉镇,曾经均不征商税,最晚到南宋年间,也开始征商税。[29]但这些镇的镇官设置均不见于记载。基本可以确知的是,由京朝官出任的镇为黄崎镇、海口镇和水口镇。以京朝官任监官的特殊性在于,以京朝官出任的镇官“许断杖罪(一百)以下公事”,其余以“小使臣或选人监管,杖罪并解本县”,[30]以京朝官出任的镇已经具有了一级政权的性质。①《宋会要辑稿》中关于福建路市镇的记载只有寥寥数语,但关于两浙路市镇的记载却很多。此处京朝官任镇官与小使臣任镇官在权限上的区别,见于两浙路市镇的记载:“(绍兴)七月十七日,知湖州秦隶言:本州管下镇官,除乌墩、梅溪镇系在文、武京官以上,及许断杖罪以下公事外,其四安镇,人烟繁盛不在梅溪、乌墩之下,却只差小使臣或选人监管,杖罪并解本县。臣今相度欲依乌墩、梅溪镇例,差京朝官许断杖一百以下罪,从之。”(《宋会要辑稿》方域一二之二〇,第7529页)陈振在《关于宋代“镇”的几个问题》一文中认为,宋代的镇已分为京朝官任职与小使臣、选人任职的两个级别,而京朝官任职的镇已具有一级政权基本的但不尽完善的职能,小使臣、选人任职的镇则只具有准政权的职能。此处由于福建路资料不详,故用两浙路材料视为宋代镇制的基本情况。神宗元丰年间官制改革后,监镇官的差注制度趋向正规化,但从福州地区的镇官设置和执掌来看,即使在元丰改制之后,监镇官的设置和主要功能亦在不断调整中。
除了主要负责经济职能的监镇官以外,还有巡检等官负责诸镇治安管理。北宋神宗元丰年间之前,福州各地巡检设置尚少,治安多由地方官兼理。北宋真宗咸平年间,由于长溪县处于山地丘陵地区,州城又离县界遥远,经常有无法管制的流民或盗贼出现,虽有州级的都巡检以及副手同巡检,也无法及时照应。[31]于是“选差兵马监押兼知长溪县事”,[32]在长溪县把守。后“差文臣以知县兼兵马监押”,[33]但由于“长溪、罗源、宁德、连江、长乐、福清六县皆边海,盗贼乘船出没”,仍然在长溪县添置沿海六县巡检,庆历后差文臣以知县兼兵马监押,添置沿海六县巡检一员。这是长溪县峰火镇峰火巡检的前身。[34]在水口镇,新设立的盐仓受到重视,真宗大中祥符年间以使臣缉拿私贩兼监仓,景祐二年以巡辖马递铺使臣兼,负责巡捕和收税。[35]而海口巡检的设置则较早,应在宝元以前。海口巡检一开始负责管理香药走私、钟门附近海湾的烟火公事以及长乐海道。在海口、钟门等地反复迁移,曾经兼本镇烟火公事、兼沿海巡检、兼监海口镇税,后又将税以本县主簿监。[36]
福州地区负责地方治安的巡检,多设置于神宗元丰年间。长溪县的峰火巡检设置于元丰二年,由长溪等六县巡检中的其中一员移至长溪县任职,管理长溪、宁德海道以及就近的陆路盗贼,设置的主要原因是长溪县的基层政权分布太过稀疏,无法进行有效的治安管理。另外还增设了辜岭巡检、南湾巡检、南匿巡检、松林巡检;元丰三年设两县巡检、五县巡检,这些巡检大都分布在福州沿海或山地中具有控扼能力并与各镇交通较为便利的位置,主要负责缉捕私贩、歼灭小股盗贼、避免海上侵扰等职务。哲宗元祐年间,峰火巡检的职能有了进一步的演变,由于宁德县的宝瑞场和宝丰场的开采吸引了“千余家”民户聚居,“乃以峰火澳巡检兼长溪、宁德两县巡捉私煎贩盐、兼管当两县盗贼公事”。[37]再到南宋时期,各地巡检增补兵额,而巡检的设置和职能,再无更多的变化。
在宋代,监镇官以幕职官和使臣身份担任,且其主要职能是监税和管理烟火公事,则是朝廷普遍推行的制度内容;而在兼职方面亦多是监镇官分监他职。[38]但福州境内镇的设官却看起来较为复杂。
通过上述福州诸镇情况来看,其设官及镇事管理,虽然因镇所处之山地、沿江、沿海地理位置不同而有其差别,但亦有其共同的规律。一是在北宋前期,镇务多由县官兼理,而自北宋后期向专职官过渡;二是神宗时期以后,重要的几个镇的镇官,陆续由京朝官身份担任,其任职资格提高;三是镇官职能屡有变化,巡检兼理部分镇事,与镇官共同进行管理。这些特点的出现,则应与福州地区特殊的社会状况有关。
三、宋代福州镇官设置及职能变化之原因
除地理原因外,宋代福州地区诸镇设官情况亦与该地区复杂的社会状况有关。首先是海外贸易对镇官设置的影响。福州地区在五代以前为重要的海外贸易港口,但是到了宋代,福州的海外贸易港口的地位曾不断衰落。元祐二年之前,宋廷仅在广州、杭州、明州等处设置市舶机构,管理海外贸易,而福建路却一直未能设置市舶机构。这反映出这一时期内宋朝海外贸易的重心集中在广东与两浙,而不在福建。福建沿岸港口甚至没有发舶权,就连泉州商人往海外贸易,都须从广州办理出海手续。[39]这样,福建地区在北宋相当长时期内,对外贸易受到限制。其沿海城镇之港口地位得不到凸显,沿海海域亦仅能作为往返两浙舶商的通行海道。如《淳熙三山志》载:“嘉祐四年,蔡密学襄奏,沿海州军兵士不习舟船,无以备海道。福州钟门巡检一员,掌海上封桩舶船,其令出海巡警。治平元年,议者复谓蕃客多由海外径入两浙,海隩四畔皆鱼业小民,不宜使诸卒重扰之。于是复归海口管军员兵级四十八人,仍兼本镇烟火公事兼沿海巡检。”[40]因为来海口镇进行贸易的外国船舶已经变少了,不再需要过多的兵士在海上进行巡逻防卫。于是海口镇在海上巡警的兵员被移置回海口镇,仅监管本镇的烟火公事与沿海巡检。正因为与海外贸易关涉不多,事务相对简少,似无设专官的必要。海口镇便在很长时间内是由福清县主簿和军员兵级兼管。
由于福建沿海海外贸易的地理优势,其对外贸易的需求和发展程度不断增强。这在神宗时期便已表现出来。熙宁五年,就有人“请置司泉州,其创法讲求之”。[41]元丰时又有知泉州陈偁奏请置市舶司于泉州。[42]尽管宋廷没有立即批准在泉州设置市舶司,但福建沿海的贸易形势已经引起宋廷的重视。体现在镇官设置方面,便是元丰五年取消主簿监海口镇务,专置监海口镇一员,并诏于京朝官内选差,兼管本镇烟火。此制一直沿用到南宋。元祐二年,泉州终于设置市舶司,[43]与广州、明州一样具备了发舶权,福建沿海贸易地位进一步提升。宋朝对外贸易管理从此形成广南、福建、两浙三大市舶司的格局,这一局面一直保持到南宋。福建海外贸易地位的提高,亦必然关联到沿海各州县地区镇的镇事及其管理问题。就福州地区而言,初海口镇设置专官并由京朝官充任外,古田县水口镇之盐仓、商税和巡捕,从绍圣以后改变县官兼领状况,而设专门的监官执掌;长溪县黄崎镇的税额亦在政和年间改用京朝官任监官。南宋时诸镇镇官及其职能的调整,亦能反映海外贸易对镇事之影响。
其次是海盗与私贩活动猖獗对镇官设置的影响。宋代福州境内几处要镇除设有专职镇官之外,还往往设有巡检,如海口、水口二镇便是如此。按宋代巡检“有沿边溪峒都巡检,或蕃汉都巡检,或数州数县管界,或一州一县巡检,掌训治甲兵,巡逻州邑、擒捕盗贼事;又有渔船战棹巡检,江、河、淮、海置捉贼巡检,【驻泊捉贼】,及巡马递铺、巡河、巡捉私茶盐等。各视其名【分】以修举职业,皆掌巡逻几察之事”。[44]一般情况下,巡检设置皆有其机构,南宋是才定“凡沿江沿海召集水军,控扼要害及地分阔远处,皆置巡检一员”。[45]但从上述诸镇设官情况看,海口巡检一员应是从北宋前期就存在了。而水口镇巡检一员虽是南宋时设,但自大中祥符时就差使臣一员监盐仓,巡察私贩,其职能同于巡检。继而又先后以巡辖马递铺使臣、巡茶使臣、武臣等兼管巡捕盗贼事,其执掌亦类巡检。这一设官状况的存在,是由福州地区海盗与私贩猖獗的社会状况决定的。
有宋一代,福建地区的变乱都比较多,但是主要集中于闽北山区。而沿海地区因有频繁往来的商船经过,便有海盗滋生。福州地区因近海之故,受到的侵扰主要来源于海盗。其中以南宋时期最为严重。如孝宗隆兴元年十一月臣僚言:“二广及泉、福州,多有海贼啸聚。其始皆由居民停藏资给,日月既久,党众渐炽,遂为海道之害。”[46]现存文献记载祸及福建沿海的海盗时间多达十余起。[47]海盗活动不仅危及海上交通,亦往往对市镇造成严重破坏。如孝宗时,集英殿修撰帥福建赵汝愚在《论福州便民事疏》里谈及绍兴二十八年海盗刘臣兴作乱的后果时写道:“臣照得本州管下场务税额重处,福清县有海口镇务,长溪县有黄崎镇务。二镇皆僻在海隅,数十年前,人烟繁盛,舟船凑集,故二镇税额不劳而办。自海口镇为海贼刘臣兴焚爇之后,居人星散,市井萧条,而黄崎镇尤号迂僻,民物皆非其旧。然而二镇税额尚存,无缘分登足。臣因考究簿书,见二镇比年收趂本州及诸司钱数,皆不及元额,然其督责追呼,无时无之。夫以昔时商贾之盛,则凡所税者皆当税之物,民力尚可堪耐。今以萧条焚爇之余,而欲办往时之税,彼若不肆意一切诛取,何以逭一时之责。”[48]可见海口镇与黄崎镇都曾经是商贾聚集、贸易繁盛的地方。然而绍兴二十八年海盗刘臣兴作乱,[49]给福州带来了沉重的打击。赵汝愚还上疏呈:“臣照对:今日员多阙少,一官至数人共之。如海口镇系京官窠阙,见任人汪檝今过满一年余,尚无人愿受。以此可见岁额难办,事理灼然。”[50]海盗破坏不仅使市镇萧条,更至环境凶险,连作为京官窠阙海口镇官都无人愿就。如此则更凸显出设置巡检、以武臣充任的必要性。当然,在镇设巡检一员,主要是维护一镇及周围之治安,对防御和捕捉海盗的作用是有限的。对付真正的海盗,保卫海上交通的安全,还要靠县以上的巡检。如《淳熙三山志》载:“元丰二年,诏移长溪等六县巡检一员于长溪县。海名峰火澳,管长溪、宁德海道,兼就近陆路贼盗,兼本澳公事。咸平二年六月指挥,长溪县四乡最远,去州城七八百里,山川险隘盗贼多窜入温、处等州,而两浙州军盗贼却入长溪县界,虽有都同巡检,不能依时会合,乃用建州浦城例,选差使臣一人,充兵马监押兼知长溪县事,抽兵七十人,给与衣田在县把守。至庆历后,始差文臣以知县兼兵马监押。会提刑司奏,长溪县、罗源、宁德、连江、长乐、福清六县,皆边海,盗贼撑船出没,乃添置沿海六县巡检一员,拨兵级三百人于长溪县置廨宇,仍造刁渔船十只,往来海上收捕。……元祐七年五月,州以宁德宝瑞、宝丰新发集聚千余家,距县隔远,乃以烽火澳巡检兼长溪宁德两县巡捉私煎贩盐,兼管当两县盗贼公事。”[51]
除了海盗问题之外,福州还是私贩严重的地区。私贩中涉及最多的便是盐。福建沿海是宋代产盐区之一,所产盐主要销售于本路。其盐利虽然比不上产盐最重要的淮浙地区,却在本路财政中占有重要地位。福建路在两宋共有八个州军,滨海的福州、兴化军、泉州、漳州是产盐区,所产食盐本地可以供应;内陆山区的建州(南宋时为建宁府)、邵武军、南剑州、汀州,所需食盐必须从沿海运取。从北宋到南宋,福建八州在食盐运销方式上虽不尽相同,但基本上是实施以官鬻为主的政策。[52]因此,从事生产的盐户、贩运者与消费的民众,或出于生活的需要,或由于利益的引诱,不断尝试突破政府对食盐产销的强力控制。于是在官盐以外,还有相当数量的私盐在生产与流通,此便是私贩的重要内容。私盐与官盐在市场上互相竞争,冲击了政府对经济活动的控制,消减了政府的财源,甚至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一股力量,[53]屡屡受到政府的限制与打击。私盐贩卖者在政府的打击下,往往结成团伙,酿成寇乱。这在食盐以官鬻为主的福建路尤为突出。如建炎四年七月至绍兴二年一月间,发生福建的范汝为之乱,就是以贩运私盐的盐徒为骨干而发动的乱事。此类私贩引发的祸端,以南宋最为突出。如绍兴五年,张致远上言,认为福建内陆四州,“民以私贩为业者十率五六”。[54]
私盐无论销往何处,其贩运都须从产盐区开始,因此,政府对私盐的控制与打击首先应从产盐区做起。在福建滨海四州军之中,福州是最为重要的产盐区,如关于盐场与盐仓,虽然在现存文献中可以找到其他三州军的相关内容,①参见戴裔煊:《宋代钞盐制度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26-27页。但《宋史》及《文献通考》所记福建盐场就只有福州长清一场,②同见于[元]脱脱等:《宋史》卷183食货下五,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461页;[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5征榷二,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54页。《玉海》记福建盐仓只及福州二仓(长乐县之岭口仓、福清县之海口仓)和兴化军一仓(莆田县之涵头仓)。[55]除此之外,福州又是连接福建沿海与内路地区的交通要道。自州城向西,经辖县闽清及南剑州、建州一线而入江西,为闽江水路和大驿路;自州城向北,经辖县连江、罗源、宁德,则有驿路进入浙东;自州城而南,则有连通兴化、漳、泉之驿路。[56]出海则有海道通往两浙和漳、泉、广东。因此福州地区私盐贩运问题应最为严重,当为政府控制的重心。而前述海口、水口、黄崎诸镇,或处在驿路、江边,或居于小路汇集处,③如《淳熙三山志》卷20秩官类一载怀安县鸡菜镇设置在小路汇集处,而在鸡菜镇设立怀安仓,分担了一部分古田水口镇水口仓的食盐转运的职能,参见梁庚尧:《南宋榷盐——食盐产销与政府控制》,台北: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10年,第234页。或置有盐仓,其镇事务不仅有商税征收,更有防范私盐、维护治安的内容。如此,仅靠京朝官或选人充任的监镇官掌控,或由县官兼领,显然难以胜任,必须设置专门负责巡逻、捕盗的武职巡检。除了防范私盐外,私贩茶、矾等亦在政府的限制与打击之列。因镇务复杂,兼有征税、监仓、捕盗、烟火、防私贩等,有时亦令巡检兼理。如海口巡检最初负责巡捉香药管本澳烟火及长乐海道;治平元年以后兼本镇烟火公事、沿海巡检及海口镇税;南宋时,衔带海口巡检兼巡栏香药、沿海巡检及催纲巡捉私茶盐矾、防护番船。[57]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入宋以后,随着镇的性质发生变化,福州地区诸镇亦与其他地区一样,具有了以征收商税为主的功能。但在北宋前期,其特殊性似乎表现不甚突出,其镇务多由县官兼理。随着福建海外贸易的兴盛,福州诸镇的地位迅速上升,反映在镇官设置方面,便是专任镇官的设立及出任镇官身份资格的提高。又因福州地区海盗猖獗,且是重要的产盐区,海盗与私贩问题严重,捕盗与打击私贩盐茶等亦成为诸镇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镇务与镇官的职能亦不断变化,且愈加复杂化。因此,诸镇在专任镇官之外,有的又别置巡检。因镇务兼有征税、捕盗、烟火、监仓、防私贩诸项内容,纷繁交织,因而出现镇官一职多兼、执掌多变的状况。这一现象显著体现出福州诸镇在镇官设置、镇事管理方面与一般边镇和内陆镇的不同。囿于文献记载及研究的局限性,福州诸镇镇官设置和镇事管理能是否是宋代沿海镇的一般状况,不敢断言,但其中揭示出的诸般历史面相,应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宋代沿海镇的部分特点。
[参考文献]
[1][4]陈振:《关于宋代“镇”的几个问题》,《中州学刊》1983年第3期。
[2]苏永霞:《唐宋时期市镇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12年第4期。
[3] [宋]欧阳修:《新唐书》卷50兵志第四〇,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328页。
[5] [38]傅宗文:《宋代草市镇研究》,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73-174、171-177页。
[6]林汀水:《略论唐宋时期福建场镇的设置与变化》,孙进己主编:《东北亚历史地理研究》,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215-221页。
[7] [宋]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2地理类二,《宋元方志丛刊》第8册,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7797页。
[8][9][10][12][13][15][16][24][27][29]《淳熙三山志》卷9公廨类三,第7875页。
[11][48][50] [明]杨士奇、黄淮编:《历代名臣奏议》,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64年,卷108,第1470、1470-1471页;卷169,第2244页。
[14][17][22]][31][32][33][34][35]][37][40][51]《淳熙三山志》卷19兵防类二,第7938-7943页。
[18][19][21]][23][25][28][36][57]《淳熙三山志》卷24秩官类五,第7994-7997页。
[20][26] [宋]佚名:《吏部条法·差注门三》,杨一凡等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2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17-118页。
[30][43][46]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方域一二之二〇、职官四四之八、兵一三之二二至二三,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7529、3367、6978-6979页。
[39]曹家齐:《宋朝限定沿海发舶港口问题新探》,《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41][44][45] [元]脱脱等:《宋史》卷186食货下八、卷167职官志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560、3982页。另参校龚延明:《宋史职官志补正》,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492页。
[42] [明]解缙等:《永乐大典》卷3141,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836页。
[47]粟品孝等:《南宋军事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287-291页。
[49][54] [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79,绍兴二十八年六月癸丑条;卷85,绍兴五年二月乙酉条,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3442、1612页。
[52][53]梁庚尧:《南宋榷盐——食盐产销与政府控制》,台北: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10年,第195-196、454、229-230页。
[55] [宋]王应麟:《玉海》卷181食货,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3336页。
[56]曹家齐:《唐宋时期南方地区交通研究》,香港:华夏文化艺术出版社,2005年,第72-79页。
责任编辑:杨向艳
作者简介王晓萌,中山大学历史系博士生(广东广州,510275)。
〔中图分类号〕K244;K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6)05-013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