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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连坐”原则应慎用

2016-06-02

环球时报 2016-06-02
关键词:群主信群义务

顾理平

微信群成员在群内有违法言行,群主是否得跟着“连坐”?这个问题之所以引起关注,就在于几乎每个微信使用者都可能建群,成为一个或若干个群的群主。若群主需要“连坐”,应承担什么责任,如何承担?这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法律问题归根结底是权利和义务平衡的问

题。其核心,应是群主在微信群中享有何种权利,应履行哪些义务。群主建群,一般都出于一定目的,包括工作、学习、生活等。群主有发出邀请的权利(其他成员在进群后同样享有邀请权),也可出于某些原因把个别群成员“踢”出(这是群主仅有的“特权”)。此外,群主实际并不具有比群员更多的权利。无论议程设置,还是观点分享,均与一般群员无异。简言之,群主的权利主要表现在组群和“踢人”上。

群主有组群动因和组群行为,自然附带负有“管理”义务。群主的义务主要表现在建群目标的合法性审查,以及对群员一定程度的监督提醒和“踢人”上。对出于非法目的建立的群,当然要依法惩治,这里不再赘述。

需要讨论的是,一个合法群建成后,群主的监督提醒和“惩罚”义务如何履行?具体而言,群主在履行义务时会面临两种困难:一是时间和精力上的困难。由于微信群处于即时开放状态,群员情况也复杂多样,特别是对于信息交流过于频繁的群,群主的监督提醒和惩治义务,无法24小时即时履行,而且也往往无暇对所有内容进行监督。二是对内容的审核困难。群主很多时候只是一个普通人,并不具备类似媒体把关人那样的综合素养。群成员观点表达是否不当,传递信息是否失实,发布视频是否有违公序良俗,特别是某些新出现的禁忌,群主很难及时获知和权衡界定。

对这些问题应怎么看?微信群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公共平台,封闭性决定其传播范围有限可控,危害程度也介乎私密和公共平台之间。新媒体时代,微信群在信息观点分享、人际关系聚合甚至化解社会压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总体应予以支持,对群主应持宽容态度。

群主则应“适当履行”相应“管理”义务。“适当履行”主要指:群主对群员的行为,如表达观点、传递信息、发布视频等,是否在相应时间内有监督和提醒;对现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群主是否提醒警示,对屡教不改者是否及时监督和“惩罚”。在这个基础上,即使群主失职,未能即时(及时)对群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提醒,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法官在自由裁量时,也有必要给群主足够宽容度,慎用“连坐”。当然,适时制定有针对性的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才能根本解决问题。▲(作者是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舆情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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