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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去行政化”须杜绝简单化

2016-05-31汪文华

广西教育·D版 2016年4期
关键词:去行政化职级行政化

汪文华

安徽省将全面推进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去校长职务的“行政化”,让校长更职业。该省教育管理部门的领导指出,许多校长其实并不愿意做行政化的校长,而更愿意做职业化的校长,校长职级制改革就是鼓励更多教育家校长的产生。先前试点经验表明,实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通过“去行政化”,不仅能让校长摆脱“公务纠缠”而更专注于教育本身,而且也让校长的选拔机制更加公平和专业。可见,此项改革诉求的基本目标有两个:实行校长职业化、进行校长选拔与任用的改革。(2月3日 新华网)

对于此项改革,笔者持赞同态度。要实现这两个目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还应做好相关的制度设计和配套改革,进一步转变观念,放开捆绑,释放动力,激发活力,破除校长职级制改革的诸多障碍。

第一,不要简单地理解“去行政化”。作为“组织”的学校,离不开“行政”。简要而言,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在词义上,行政既指行使国家权力,也指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因此,“去行政化”不是“去行政”,如果去掉“行政”,也就是让学校的管理消失——学校管理也属于行政管理。“去行政化”是指去掉附加在校长身上的非专业性的职责和任务,去除校长身上的“官气”和做派,让学校管理真正回归教育管理与服务的本位。

第二,不能简单地运行“去行政化”。在现有的人事管理体制内,校长的股级、科级和处级等是与任命的行政部门相对应的,一般情况下,县(市、区)级的中小学校长,依级别高低,依次由县(市、区)的教育局、县(市、区)委的职能部门考核任命。尤其是当前的一些处级单位学校校长,有时不是从教育系统中选拔出来的,而是从地方非教育行政部门直接任命过来的。如果采取公开选拔或以个人综合能力评定校长职级的话,就必须打破这种传统体制的障碍,建立新的管理体制、选拔机制和任用制度。

第三,要建立一套科学的选拔标准。公开选拔校长离不开选拔标准,这一标准应当建立在《校长专业标准》之上,且应当是专业性和职业化的选拔条件和岗位要求。这就需要通过立法或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让校长选拔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尤其是以个人综合能力评定校长职级,可以考虑将校长职务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中剥离,对应设立校长专业技术职务认定标准、校长职称等级(职级)以及校长荣誉等,例如校长不该再占“特级教师”荣誉,而是单设“特级校长”荣誉。

总之,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如果此项改革流于“简单化”“概念化”,其后果可能就是虚无与落空。因此,迫切需要为此项改革打造一个基于依法治教的“笼子”,科学系统地设计相关的政策与制度。

(责编 欧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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