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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简中的“吏仆”与“吏养”

2016-05-31沈刚

人文杂志 2016年1期

内容提要 秦简中出现的吏仆与吏养分别指驾车和炊事人员,其来源主要是徒隶,偶有戍卒,但有特殊技能的工匠不能担任吏仆。吏仆归属仓管理,负责其口粮供给,分配任务。各行政机构配置以人员数量配备数额不等的吏仆。国家对仆、养的控制,是通过廪衣食等制度来实现的。汉代吏仆的工作转移给政府中的少吏和出使者招募的随从。

关键词 秦简 仆养 刑徒

〔中图分类号〕K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6)01-0073-05

最近几年公布的两批秦简——《里耶秦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中,出现了以前未见的新名词,叫做“吏仆”。《岳麓书院藏秦简(叁)》在案例九《同、显盗杀人案》“吏仆”条目下解释为:“仆,侍从、供役使的人。《说文·人部》:‘仆,给事也。吏仆,官吏的侍从,是徒隶的服役内容之一。”①《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在简 6-7“敢言之:前日言当为徒隶买衣及予吏益仆”下所给的注释为:“仆,仆人”。②后面出现“吏仆”之处没有再出注解,所以注释者似乎认为这里的“仆”就是“吏仆”。从字面理解或放诸简文当中,这些解释当无窒碍。不过,如果联系到相关资料,我们发现解释为“仆从”过于简单。在里耶秦简中有这样一条简:“卅一年后九月庚辰朔甲□,……卻之:诸徒隶当为Ⅰ吏仆养者皆属仓……仓及卒长髟所Ⅱ署仓,非弗智(知)殹,……可(何)故不腾书?近所官Ⅲ亘(恒)曰上真书。状何……□□□□□□/Ⅳ(8-130+8-190+8-193)。”③从句式看,“吏仆养”当为一词。因为有“吏仆”一词,所以我们怀疑“吏仆养”可能是“吏仆”与“吏养”的合称。在这批简中也的确检索到了这个词:“钱三百五十。卅五年八月丁巳朔癸亥,少内沈出以购吏养城父士五(伍)得。得告戍卒赎耐罪恶(8-811+8-1572)。”④这也就坐实了我们的猜测。“吏仆”“吏养”相对称,因此“吏仆”之仆,是一个专有名词而非仆人的泛称,养通常作为“炊事”解,那么“仆”则同样是一种杂役,最接近的解释就是“赶车的人”。本文将秦代简牍中出现的“吏仆”和“吏养”界定为政府吏员服务的群体,以此来探讨其身份、政府对他们的控制手段、及其在汉代的变化几个方面。

一、“吏仆”“吏养”的身份

吏仆与吏养作为专有名词,不仅出现在里耶秦简这一行政文书中,而且在睡虎地秦简中“养”和“仆”曾同时相对出现:

都官有秩吏及离官啬夫,养各一人,其佐、史与共养;十人,车牛一两(辆),见牛者一人。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人,养一人;十五人,车牛一两(辆),见牛者一人;不盈十人者,各与其官长共养、车牛,都官佐、史不盈十五人者,七人以上鼠(予)车牛、仆,不盈七人者,三人以上鼠(予)养一人;小官毋(无)啬夫者,以此鼠(予)仆、车牛。⑧⑨⑩B1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释文第37、82、46、55、54页。

这是对都官和离官各官署按照吏员的级别、人数配置仆、养的标准。注释小组对仆和养的解释为:养,做饭的人;仆,即赶车的人。从行文看,仆、养和佐、史冗等吏员相对,他们不在官僚体系序列中,主要从事杂役工作,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他们在各种机构中的分配指标,则说明这也是维持行政机构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为国家所重视。

那么从事吏仆养工作的人身份如何呢?从现有材料看主要来源于两种人,一是徒隶。徒隶的身份比较复杂,我们曾专文论述过。详见沈刚:《〈里耶秦简〉(壹)所见作徒管理问题探讨》,《史学月刊》2015年第2期。《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中收录了两则案例:案例三《猩、敞知盗分赃案》,其中有“猩独居舍为养,达与仆徒时(莳)等谋埱冢”。④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第122、187页。“仆徒时(莳)”是指时(莳)的身份是仆徒,仆徒意思当是作为从事“仆”这项工作的徒,仆的身份是刑徒。另外一个是案例一《盗杀安、宜案》,其中有这样一句:“讯同:同,大宫隶臣,可(何)故为寺从公仆?”按照注释,寺从疑是机构名,公为尊称,用于县令等长官。④这就可以肯定担任寺从公的仆是隶臣,也即刑徒,上面一条材料即非臆测之说。在《里耶秦简》中同样也有刑徒从事养的记录,简8-1558:“/温与养隶臣获偕之蓬传,及告畜官遗之书季有。”⑥⑦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58、224、63页。“养隶臣”这个词和“仆徒”一样,指的是从事“养”的“隶臣”。刑徒从事“养”这一工作还有一条旁证,上书简8-773:“卅二人徒养。八十四人邦司空白羽。”⑥虽然没有明确说明这32人是为吏养,但是按照每十人需要一“养”的标准,他们似乎也不完全是为刑徒服务的,或许也有做吏养。“邦司空白羽”或与里耶简中屡屡出现的“求羽”有关,求羽作为一种特殊劳作,常被分派到各个机构和属乡,因而“养”或许可以作如是观。

除了刑徒外,也有戍卒作吏仆的现象,里耶秦简8-106:“/迁陵戍卒多为吏仆,吏仆/。”⑦目前所见,仅此一条资料。揣摩文意,似乎是对“戍卒多为吏仆”现象提出批评,暗含戍卒作吏仆不当以常态视之。可惜仅有的这一条材料还是残断的,不清楚其语境,仅能做推测之辞。卒服务于官府吏员,他们正常的工作主要是协助官长做行政管理等辅助工作。《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吏自佐、史以上负从马、守书私卒,令市取钱焉,皆(迁)。”整理小组注:“守书私卒,应为看守文书的随从士卒。”⑧另外,尚未出现戍卒作吏养的记录,或亦可为旁证,毕竟戍卒的主要工作是屯兵戍守。

刑徒可以充任厮役工作,但秦代法律还规定有特殊技能的工匠不能担任吏仆:“隶臣有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人仆、养。”⑨这是因为有技艺的隶臣可以为政府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所以对其进行控制是重要的政策取向。比如在《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军爵律》中:“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⑩隶臣即使免除了奴隶身份,也不能改行从事其他工作。除此以外,轻刑徒也不能充任吏仆:“司寇勿以为仆、养、守官府及除有为殹(也)。有上令除之,必复请之。”B11秦和汉初,司寇与其他刑徒区分也非常明显,比如他们可以独立为户主,不能被国家随意调拨等。另外,在里耶秦简中频繁出现的作徒簿中也不登录司寇。司寇不做仆、养工作,大约这在当时被视为一种贱役,连司寇这种轻刑也不屑为之。这也反映出上述戍卒为吏仆或为特例。

二、吏仆与吏养的管理

吏仆多为徒隶充任,按照秦代制度,其人身归属于国家。正因为如此,身份为徒隶的吏仆和吏养还表现出其公有属性,比如吏仆不能从事公务以外的劳动。《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案例九《同、显盗杀人案》简143-144:“谮(潜)讯同归义状及邑里居处状,攺(改)曰:隶臣,非归义。讯同:非归义,可(何)故?同曰:为吏仆,内为人庸(佣),恐吏(系)辟同【……】【……】及薄宿,类。”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第179页。注释,是说隶臣同,作为吏仆,又暗地里被别人雇佣劳动,担心吏要处置他。也就是说,吏仆如果做私活,要受到惩罚,这主要是因为他的身份归属于国家。

吏仆与吏养和仓之间有明确的归属关系。因为秦代仓的功能除了储存保管粮食之外,还负责粮食供给,如里耶秦简中:

元年七月庚子朔丁未,仓守阳敢言之:狱佐辨、平、士吏贺具狱,县官Ⅰ食尽甲寅,谒告过所县乡以次续食。雨留不能投宿赍。Ⅱ来复传。零阳田能自食。当腾期丗日。敢言之。/七月戊申,零阳Ⅲ移过所县乡。/手。/七月庚子朔癸亥,迁陵守丞固告仓啬夫:Ⅳ以律令从事。/嘉手。V5-1

迁陵食辨、平尽己巳旦迁陵。Ⅰ七月癸亥旦,士五(伍)臂以來。/嘉发。Ⅱ5-1背③④⑤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68、196、359页。

《校释》云:仓守,职官名,指代理仓啬夫职务者。从“零阳移过所县乡”一句看,正文当是零阳仓守阳发出的文书,而接收方虽然是迁陵守丞,但具体执行却是迁陵仓啬夫固。同样,“吏仆”“吏养”的口粮供给也是由仓负责。不仅如此,仓还是仆、养主要的管理机构。里耶秦简简8-130+8-190+8-193:“卅一年后九月庚辰朔甲,……却之:诸徒隶当为吏仆养者皆属仓……仓及卒长髟所署仓,非弗智(知)殹,……可(何)故不腾书?近所官亘(恒)曰上真书。状何……/。”③“诸徒隶当为吏仆养者皆属仓”,对这些吏仆的归属已经做了明确的说明。吏仆之所以归属于仓,应该是源于两个原因,除了仓供给吏仆养的口粮外,还因为仓本身就是管理、输送刑徒的机构,如里耶秦简:

二人付。AⅠ一人付田官。AⅡ一人付司空:枚。AⅢ一人作务:臣。AⅣ一人求白翰羽:章。AⅤ一人廷守府:快。AⅥ其廿六付田官。BⅠ一人守园:壹孙。BⅡ二人司寇守:囚、。 BⅢ二人付库:恬、扰。BⅣ二人市工用:、亥。BⅤ二人付尉。BⅥ/8-663

五月甲寅仓是敢言之:写上。敢言之。/8-663背。④

仓是即仓的长官仓啬夫是,这是他将交付其他机构刑徒数量、工作、人数进行统计上报的簿籍,因此做吏仆、吏养工作的刑徒由其派出也在情理之中。当然仓配送吏仆、吏养是需要依照上级机构的指令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卅一年后九月庚辰朔辛巳,迁陵丞昌谓仓啬夫:令史言Ⅰ以辛巳视事,以律令假养,袭令史朝走启。Ⅱ定其符。它如律令。Ⅲ(8-1560)”⑤这段话是说迁陵丞命令仓啬夫依照律令向履职的令史言配给吏养。其中的“以律令”大约就是我们前面引用的《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金布》中的那条资料。不过,律文记载的并不是十分清楚,我们依据简文将其列制表格做进一步的说明:

都官有秩吏离官啬夫都官有秩吏之佐、史离官啬夫之佐、史都官之佐、史冗都官佐、史7∽15人都官佐、史3∽7人小官毋(无)啬夫

养11与主官共与主官共1/10人车牛1/10人1/10人1/15人见牛者1/10人1/10人1/15人仆1(?)1(?)1(?)1(?)1(?)不足10人与官长共。11(?)车牛仆仆(?)仆

按:数字后标(?)为笔者拟构

通过表格可以看出,这段文字是描述给各行政机构配置的服务人员和设备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养和仆。就“养”而言,都官有秩吏、离官啬夫等官长可以单独配置,其僚属则按照人数多少,或与官长共用,或超过3人以上单独配置。只有“小官毋(无)啬夫”,即级别较低的机构(没有配置啬夫以上的官吏),没有提到养,是否是省文或单独设置,不得而知。这段文字中提到仆只有7到15的都官佐、史以及无啬夫的小官才能配置,那么是否意味着其他人员就不配备赶车的仆呢?我们认为是答案是否定的。都官有秩吏和离官啬夫及其佐、史,或十五人以上的佐史,皆有“车牛一两(辆),见牛者一人”,配置车辆显然是为了公务活动之用,那么没有列举出仆,也许是和牛车相配套,因而省文,当时人认为无需赘言。见牛,注释为“看牛的人”,所以还有一种可能,因为这些机构未必都是专门负责畜牧业的畜官,所以“见牛者”除了饲养拉车之牛外,仆也是他们份内的工作,但为了避免行文重复,故将“仆”的职责略去。但无论如何,除了数量较少的都官佐、史以外,其他机构皆配置了“仆”。这段文字也说明,里耶秦简行政文书中多次出现吏仆、吏养并不是偶然的,他们是保证政府机构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从行政文书看,按照规定配给厮役的原则也贯彻到秦代政治实践当中里耶秦简8-1490+8-1518:“廿八年六月己巳朔甲午,仓武敢言之:令史敞、彼死共走兴。今彼死次Ⅰ不当得走,令史畸得未有走,今令畸袭彼死处,与敞共Ⅱ走。仓已定籍,敢言之。Ⅲ”②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38、77页。虽然我们现在还不能明确“走”的确切含义,《校释》认为与“仆”类似,可从。这是一件关于确定分配仆从的文书,文中没有提到其中的分配原则,但经过仓这一主管机构定籍确立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其裁定的依据,或许就是类似上述《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中所确立的原则。

秦代律文描述的等级还是以机构长官的级别为标准,但是在行政文书中对这些仆养还是以机构为单位称呼的,里耶秦简8-137:“/朔戊午,迁陵丞迁告畜官仆足,令Ⅰ/毋书史,畜官课有未上,书到亟日Ⅱ/守府事已,复视官事如故,而子弗Ⅲ/事,以其故不上,且致劾论子,它承Ⅰ(正)/就手。Ⅱ”②畜官在里耶简中屡见,通常和乡、少内、司空等机构并列,因而它也是指县中机构而言。尽管这些仆、养被分配到了政府各部门,但是这些部门只有使用的权力,日常的管理当由仓等其他部门专门负责。

国家对仆、养的控制,是通过廪衣食等制度来实现的。《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传食律》:“御史卒人使者,食粺米半斗,酱驷(四)分升一,采(菜)羹,给之韭葱。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从者,食(粝)米半斗;仆,少半斗。”④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释文第60、42页。这条律文是对御史所属卒人及其随从人员的廪食标准,这种标准的设定是考虑到身份、爵位、官职等因素。“仆”的口粮数最少,是由其徒隶身份决定的。同样,政府对于廪衣也有制度规定,同书《金布律》有:“禀衣者,隶臣、府隶之毋(无)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其小者冬七十七钱,夏卌四钱。舂冬人五十五钱,夏卌四钱;其小者冬卌四钱,夏卅三钱。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 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隶臣妾。”④府隶,注释为“当为在官府服役的隶”,那么其身份和吏仆、吏养相当。他们也是按照年龄、性别等因素给予数量不等的廪衣费用。正因为这些隶臣妾身份依附于国家,所以国家从保全财产的角度,要为其廪衣食,为了生存需要,他们也要为政府服务。但是这种廪给,也是最低标准,比如上引《金布律》最后说“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隶臣妾”,注释小组认为,不仁其主“疑指私人奴婢而言”,也就是说,这些府隶的待遇相当于受罚的私家奴婢。

三、吏仆、吏养在汉代的存续

秦代的吏仆、吏养主要来源于刑徒,这是构筑在秦代刑徒数量众多的基础之上。但是汉代约法省禁,刑徒数量较秦代当有所减少,所以这种完全由国家配给的厮役形式呈现出另一种发展路径。反映汉初情况的张家山汉简给出了提示的思路,《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行书律》:“一邮十二室。长安广邮廿四室,敬(警)事邮十八室。有物故、去,辄代者有其田宅。有息,户勿减。令邮人行制书、急书、复,勿令为它事。畏害及近边不可置邮者,令门亭卒、捕盗行之。北地、上、陇西,卅里一邮;地险陜不可邮者,得进退就便处。邮各具食,设井磨。吏有县官事而无仆者,邮为炊;有仆者,皆给水浆。”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45页。“吏有县官事而无仆者,邮为炊;有仆者,皆给水浆”,这句话说明吏并不像秦代那样统一配备“仆”,有无皆可。另外,再结合这段话的前面部分看,专门的邮置机构分担了一部分以前完全需要吏仆担负的职能,这与邮置由固定的民户负担有关系。也就是说国家设定出特定的徭役人群来分担了这部分工作。那么另外一部分“有仆者”之“仆”的来源呢?

我从传世文献中检索到与仆、养工作相似的政府从事厮役人的身份看,一种是来源于政府机构内部,《后汉书·陈寔传》:“陈寔字仲弓,……少作县吏,常给事厮役,后为都佐。”范晔:《后汉书·陈寔传》,中华书局,1965年,第2065页。文中的县吏,当为少吏,从事杂役等工作。《后汉书·周燮传》有一个可以做注脚的实例:“良字君郎。出于孤微,少作县吏。年三十,为尉从佐。奉檄迎督邮,即路慨然,耻在厮役,因坏车杀马,毁裂衣冠,乃遁至犍为,从杜抚学。”李贤注:“从佐谓随从而已,不主案牍也。”范晔:《后汉书·周燮传》,中华书局,1965年,第1743页。这具体说明了冯良担任县吏的职务,并且其工作之一就是负责迎送,当时被视为贱役。

这种厮役是由政府机构设置的固定吏员来负责。如果因为出使等任务,无法确定从事杂役的人数,那么他们也可以由个人招募而来,《汉书·路温舒传》:“诏书令公卿选可使匈奴者,温舒上书,愿给厮养,暴骨方外,以尽臣节。”师古曰:“求为卒而随使至匈奴也。”班固:《汉书·路温舒传》,中华书局,1962年,第2371页。厮养的具体工作,《史记·张耳陈余传》“有厮养卒谢其舍中曰”,《集解》引韦昭曰:“析薪为厮,炊烹为养。”司马迁:《史记·张耳陈余传》,中华书局,2003年,第3109页。这种 “厮养”是出于自愿,也就是意味着使节与其随从之间是一种自由结合的关系,并不是国家的制度规定。《汉书·张骞传》中的这条材料更明确了这一点:“自骞开外国道以尊贵,其吏士争上书言外国奇怪利害,求使。天子为其绝远,非人所乐,听其言,予节,募吏民无问所从来,为具备人众遣之,以广其道。”班固:《汉书·张骞传》,中华书局,1962年,第2695页。“予节,募吏民无问所从来”对使节所招募的随从厮役,政府并不干涉。在西北汉简中,出现了为数不少的随各类官员的“从者”和“私从者”,他们之间的区分即以公私为限,或亦可印证上述说法。沈刚:《西北汉简中的“从者”与“私从者”》,“汉晋时期国家与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2014年8月青海师范大学主办)”会议论文,待刊。

还需要说明的是,在西北汉简中也出现了“吏养”的称谓,并且其职能和秦简相去无远。张新俊:《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的“养”及相关问题》,甘肃省博物馆、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编:《简牍学研究》(第五辑),甘肃人民出版社,2014年。但这更可能是边地军事系统中存在的特殊形态。

当然,秦代吏仆、吏养在汉代的分化可能更复杂,但无论何种形式,他们都是国家行政活动中必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秦汉时代的行政体系及其运作,历史学家书写历史时会对制度框架以及和军国大事有关的具有重要价值的制度进行描述,经过他们的选择,这些制度运转的细节无意中被过滤掉了。后世的研究者只能依据这些素材来认识当时的制度。然而现实的行政实践活动和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是依靠佐史这些从事具体工作的胥吏,以及提供后勤保障的仆养日复一日的孜孜不倦的工作得以实现。尽管他们的工作并不会对国家制度的走向造成影响,但却是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须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唯有将这些看似平常,甚至当时人熟视无睹的工作和那些高官显贵的政治活动结合起来,才是当时国家日常行政的完整图景。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

责任编辑:黄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