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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使得中

2016-05-30高森

西部学刊 2016年7期
关键词:粮价唐代调控

摘要:在以农业社会为特征的中国传统社会,粮食价格的偏低或是偏高对于民众来说,都存在不利的情况,所以有“谷贱伤农,谷贵伤民”的说法。唐代中央政府分别从货币、仓廪以及政策法规等方面多措并举,力求达到粮食价格的“恒使得中”,以维护民众的根本利益。纵观唐代整个时期,其采取措施在调控粮食价格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在唐代历史进程中,其采取措施因受到一些条件的制约,所以在某一特定时期并不能充分发挥调控粮食价格的作用,这些教训对于今天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唐代;粮价;调控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人类历史长河之中,毋庸置疑,粮食扮演着重要角色,是人类生存和繁衍的基础。五谷食米,民之司命也,[1]1259其重要性不言自明。粮食价格是粮食价值的货币表现,凡五谷者,万物之主也,谷贵则万物必贱,谷贱则万物必贵,两者为敌,则不俱平。[1]1272由此可见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粮食价格在物价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粮食价格的波动是牵动其他商品价格波动的首要因素。可以说,粮食价格是社会的晴雨表,粮价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正常与否。有鉴于此,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中央政府一直将粮食价格的调控放在首要位置。唐代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正因如此,有关唐代的粮食问题早已进入学者的视野。在众多前辈学者的努力之下,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但翻检已有研究成果,不难发现,学界对于唐代的粮食价格的调控缺乏系统的论述。笔者不揣浅陋,试在前辈学者的研究基础之上,专门就此问题展开论述。如有不当之处,祈请学界先进指正。

一、粮食价格调控的必要性

土地问题曾作为上世纪史学研究问题的“五朵金花”之一,在学界引起了广泛讨论,众多的学界前辈参与其中,可谓盛况空前。一个时代总有一个时代的研究问题,当时对于土地问题所投入持续的热情与精力,是服务于社会五种形态问题的讨论与研究的。其实,无论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地主亦或是自耕农所有,但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生产经营方式。

小农家庭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构成细胞,一般情况下,唐代小农家庭的人口规模大约在五口左右。李悝曾经就小农家庭的收入与支出作出估计,“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随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岁终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2]602尽管李悝的估计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但基本勾勒出小农家庭的经济运作方式。除以上引文中李悝提出的家庭支出外,唐代的小农家庭仍需为盐、茶、铁质农具等无法自给自足的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付出一定的货币。为了获取货币,小农家庭需要出卖自己的农产品以及手工业品,而在这其中,粮食是小农家庭的主要商品,学界将这种交易称之为“米盐贸易”。既然粮食作为小农家庭的主要商品,那么粮食的价格直接关系到小农家庭的基本收入。在货币需要一定的情况下,粮食价格的偏低会迫使小农家庭出卖更多的粮食,势必增加小农家庭的负担,影响小农家庭的正常生活与生产活动。[3]实物地租仍是唐代地租的主要形态,地主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于承佃农户缴纳的实物地租,所以,地主家庭与小农家庭的收入方式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城市作为一个地区的行政中心而存在,政治职能是其主要表现方式。唐承隋祚,在经历了隋朝末年的战乱,唐朝社会经济逐渐得以恢复与发展。在政治职能之外,城市的商业功能渐渐得以凸显。在城市中以及城市周边,聚居了大量手工业生产者与商业贩运者,他们逐渐成为城市的一个重要阶层。此外,城市中寄居了贵族官僚及其家属,以及驻防军队。为叙述方便,我们将以上所提及的城市住民统称之为城市居民。城市居民中存在着大量不事农业生产的人群,而这些人群为了维持生活与再生产,必须依赖于市场中的粮食,所以粮食的价格便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粮食的价格偏高,必然导致他们的支出大大增加甚至无钱可买,必然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

市场作为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中商品交易的场所。近来许多学者的研究已经表明:“以往学界在考察唐代的坊市制的时候,无不强调坊、市的封闭性和分离性,认为商业活动被紧紧的限制在市之内。这种对于坊市制的传统观点并不可靠,越来越多的证据证明在普通的居民里坊内也存在一些商业店铺和商业活动”。[4]包伟民先生在考察唐代的市制后,精辟指出,唐中宗景龙元年敕令“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其意并非官方控制设置市场,并且史书中并未见到官方取缔“非法”市场的记载,而其主要用意在于控制官吏的数量。[5]172从以上学者的论述,可以认为,市场的出现地点是迎合城市居民生活的需要,是商品频繁交易推动的结果。包伟民先生指出:“所谓自然经济,并不是农户一家一户的自给自足,而是在一定的地理区域内,社会实现再生产的全部条件能够得到满足,而不需要借助于其他区域的交换。因此一定形式的市场是自然经济存在的一个先决条件”。[6]20不论是典籍文献中记载的草市[7]304、墟、集市或是庙会,亦或 是城市中的市场,他们在满足小农家庭以及城市居民家庭在获取货币以及生产与生活必需品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他们生活与再生产得以继续的关键。

粮食价格的偏高或是偏低,对于小农家庭或是城市居民家庭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故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一直有“谷贱伤农,谷贵伤民”的说法,农指农民,民指手工商业者。不论是农,还是民,两个阶层都是社会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不可或缺的。换言之,两者都是不可“伤”的,粮食价格的“恒使得中”便是中央政府的极力诉求。

二、调控粮价的措施

恒使得中,出自唐朝著名宰臣陆贽的奏议之中[8]765,表现出当局执政者对于粮食价格的关注及其目标。唐代中央政府为达到维持社会再生产以及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对于粮食价格的调控采取了诸多措施。这些措施表现在利用国家的货币、仓廪体系及其行政命令等方面,表达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中央政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无处不在的渗透力以及对民生的关注与关心。

“大抵有唐之御天下也,有两税焉,有盐铁焉,有漕运焉,有仓廪焉,有杂税焉。”[9]2088由此可见,仓廪与两税、漕运、杂税等并列,是有唐一代临御天下、维护统治的经济基础。可见,仓廪在唐代财政经济系统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杜佑曾言:“凡天下仓廪,和籴者为常平仓,正租为正仓,地子为义仓”,[10]732此外另有太仓、军仓、转运仓等见载于史籍,它们共同构成了唐代的仓廪体系。在唐代仓廪体系中,起到调控粮食价格作用的主要是常平仓和义仓。此外正仓以及太仓在调控粮食价格方面同样发挥着作用,但并不占主流地位。

以往学界对于唐代中央以及各级政府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政治职能,往往忽略了中央以及各级政府的经济职能,如唐代中央以及各级政府参与到市场的贸易之中,而常平仓的设置即是政府参与到市场交易之中的表现。据史籍记载,常平仓的设立最早可追溯到汉朝时,“耿寿昌请令边郡皆筑仓,以谷贱时增其价而籴,以利农;谷贵时减价而粜,名曰常平仓”,[10]287上引史料同时将汉朝常平仓的运作方式清晰地勾勒描绘出来,即在粮食价格低廉时,政府出面提高价格进行收购,而在粮食价格增高时,政府将所存储粮食降低价格进行出售,从而达到减轻粮价波动带给普通民众生活影响的目的。同时,这也是唐代常平仓的运作方式。唐代政府运用货币手段调控粮食价格,使得粮食价格在丰收时不至于价格过低,歉收时不至于价格过高,从而达到调控粮食价格的目的。

关于唐代常平仓设置于何时,学界聚讼纷纷,莫衷一是。李锦绣先生从典章制度沿袭以及《唐会要》和《旧唐书》都把武德元年九月四日置社仓和是年二月二十二日置常平仓诏作为同一件事的角度,[9]2122[11]1911认为唐高祖武德元年九月四日所置社仓即为常平仓。[12]78而学界一般认为唐代常平仓的设置时间为贞观十三年,贞观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诏于洛、相、幽、徐、齐、并、秦、蒲等州置常平仓。[11]1912若仔细考察李锦绣先生将唐高祖武德元年九月四日所设置的社仓作为唐代常平仓的初次设置时间的论证过程,不难看出,李锦绣先生认为隋朝社仓具有常平职能,即为常平仓,故从典章制度沿袭的角度认为唐高祖武德元年所设置的社仓即为常平仓。这是存在逻辑缺陷的。我们认为,不能将仓廪具备常平职能即认为仓廪属于常平仓,正如张弓先生所言:“公私俱济、家给人足、抑止兼并、宣通拥滞”十六字,可以看作唐高祖为常平仓运营制定的方针。[13]107当时仍处于四处混战之中,国家经济尚未走入正常轨道,并不具备设置常平仓的各种条件,所以笔者认为,唐代常平仓的设置时间应始于贞观十三年。

唐代常平仓的设置范围与运行方式在唐代前后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唐前期,常平仓的设置范围极为有限,且很长一段时间史籍中并没有关于常平仓的有关记载。到了唐玄宗开元年间,“敕以岁稔伤农,令诸州修常平法。江、岭、淮、浙、剑南地下湿,不堪贮积,不在此例,[14]6823此时常平仓的设置范围由原来的八州进一步推广到除江、岭、淮、浙、剑南等因地理环境不能贮存的各州内。“渔阳颦鼓动地来,惊破霓裳羽衣曲”,安史之乱将唐朝从盛世的美梦中惊醒,随之而来的是中央政府与藩镇之间以及藩镇与藩镇之间的战乱不休,国家的重心也转向了战争。安史之乱后,常平仓逐渐得以恢复。此外,据前辈学者张弓先生的研究,常平仓的运行方式发生了重要的变化。表现在常平仓的运营管理逐渐由中央转移到以道为主再到以州为主,常平仓的仓本逐渐由中央拨给变为“自商量置本钱”,[11]1914即各州自筹本钱,而常平仓的主要目的在广德大历年间也变为国家敛财的工具,这与当时唐代财政入不敷出的状况存在密切的关系。[13]111

纵观唐代常平仓的设置,在调控粮食价格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粮食的生产的季节性与消费的持续性构成了矛盾,史书中常常出现的青黄不接、粮价腾踊便是这种矛盾的凸出反映。唐代政府作为市场交易的一方参与到市场的贸易之中,在丰收季节时,令诸州加时价三两钱籴,[9]2123而在青黄不接时,每斗减时价十文,[15]1154运用货币手段籴粜粮食,以平籴和平粜的形式从而达到稳定市场粮食价格的目的。[16]虽然经过刘晏的改革,常平仓变为富国的工具,但常平仓的调控粮食价格的职能依然存在,每旬月具州县雨雪丰歉之状,白使司。丰则贵籴,歉则贱粜。[14]7285唐宪宗元和年间,常平仓得以恢复重建,其调控粮价的职能得以恢复,(元和)十三年正月,户部侍郎孟简奏:“天下州府常平义仓等?斛,请准旧例减估出粜,但以石数奏申有司,更不收管,州县得专以利百姓”。从之。[11]1917需要指出的是,常平仓的仓本是常平仓能否发挥职能的重要保证。唐德宗时,因战争导致国家财政危机,赵赞请诸道津会置吏,阅商贾钱,每缗税二十,竹、木、茶、漆税十之一,以赡常平本钱。帝纳其策,属军用迫蹙,亦随而耗竭,不能备常平之积,[2]399常平仓在调控粮食价格方面起到的作用便无从谈起。

除常平仓外,义仓在政府调控粮食价格方面同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义仓起源于隋朝,因贮存于社,故又称之为社仓。此后义仓的贮存地点转移至州县,且义仓储粮由原来自愿缴纳变为按照户等高低而缴纳相应的数量。唐承隋制,贞观二年尚书左丞戴胄建言设立义仓。随后,户部尚书韩仲良奏:“王公已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以備凶年。可之,自是天下州县始置义仓。[9]2123直至武后朝末期,[17]义仓一直处于良性的运转之中。其后公私窘迫,渐贷义仓支用。[9]2123开元年间,中央通过变造方式将义仓储粮变相挪用,破坏了义仓的正常运行。此后安史之乱爆发,战争骤起导致军费增长,义仓便成为国家财政挪用侵占的对象,实际上,义仓不再可能发挥赈济灾荒的作用。安史之乱后,义仓在政府的倡导下得以重建,随着两税法代替租庸调制,义仓的储粮来源发生变化,并逐渐与常平仓合流。唐后期史籍中常平仓、义仓逐渐合称,如常平义仓亦或是常平义仓斛斗。德宗时期,陆贽建言要以税茶钱设置义仓,“亦以义仓为名,除赈给百姓已外,一切不得贷便支用”,[8]765最终不得成行。至唐宪宗元和时,“应天下州府每年所税地子数内,宜十分去二分,均充常平仓及义仓”,[18]29义仓得以恢复重建。此后唐朝国势渐微,积重难返,财政上的入不敷出使常平义仓难以逃脱挪用的风险。粮食价格的波动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当流通领域内粮食流通量减少,而在一定范围内,依赖于商品粮食的人数是大体稳定的,那么粮食价格必然上涨。据张弓先生统计,有唐一代,义仓赈贷共一百零六次,约占总赈贷次数的百分之八十,[13]129由此可见,义仓在扩大流通领域内粮食的总量、调控粮食价格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此外,太仓作为州财政上供粟米储存的地点,承担了皇室、在京官员以及军队的衣食消费,正仓是国家收纳租税与出给官禄、递粮的仓廪。太仓同样能发挥调控粮食价格的作用,宜于太仓岀粜一百万石,分付京兆府与诸县粜。[19]370同样,储存位置位于各个州县的正仓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同样起到调控粮食价格的作用,表现在和籴、赈济、出贷、平粜等方面。文宗太和八年九月,诏淮、江、浙西,宜委所在长吏,以军州自贮官仓米减一半价出粜,各给贫弱。[15]1159政府使太仓、正仓所储粮食进入流通领域,从而达到稳定粮食价格的事例,常常见载于唐代史籍之中。

另外,唐代中央通过诏令和律令的形式规定禁止闭籴以及在正仓所在地购买粮食以充当税粮。闭籴,又称遏籴,是当地政府以行政力量禁止当地的粮食外流,以维护当地粮食价格稳定的一种措施。有关唐代中央政府禁止闭籴的情况,据《册府元龟》卷五〇二《邦计部》,《唐会要》卷九〇《闭籴》记载统计,达到九次之多,显然,这并非全部的记载。现实中,诏令中禁止的事情往往是现实中已经发生的,当邻近州县发生自然灾害,各个地方政府为了稳定辖区内的粮食价格,利用行政命令干预经济规律,阻碍粮食的自由流通,但这对于邻近州县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所以中央政府才多次以诏令的形式禁止各个地方政府的闭籴,从而使粮食自由流通,企图缓解因自然灾害以及其他因素导致的粮食价格上涨,以达到调控粮食价格的目的。

正仓设置于州县的治所附近,而一般百姓需要将所缴纳之赋税送到州县城中,粮食体积大,一般百姓住所距离州县路途遥远,运输十分不便。所以一些民众为减少运输劳累之苦,往往在州县城市周边购买粮食以完纳赋税。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由于通信技术与运输条件发展滞后,如果将城市周边的粮食买卖殆尽,必然因其州县城市粮食价格飞涨,这同样被唐代中央政府所禁止:“诸应输课物,而辄贵财货,诣所输处市乘充者,杖一百。将领主司知情,与同罪。[疏议曰:应输送课物者,皆须从出课物之所,运送输纳之处。辄贪财货,诣所输处市乘充者,杖一百。将领主司若知贪物于送纳之所市余情,与输人同罪。纵一人来输,亦得此罪]”。[20]295

不管是诏令亦或是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都是从惩恶的角度出发。这些诏令或是法律所禁止的事情,实际上证明中央政府不希望发生的事情在实际生活中却多次发生。这其中,必然有各个地方的亦或是个人的利益所驱使。尽管在偌大的统一帝国,不可能做到令行禁止,但不可置疑,中央政府所发布之诏令,以及所颁布之律令在调控粮食价格方面起到了作用。

三、结论

粮食作为重要的战略物资与民生物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粮食价格的波动是流通领域内粮食供求关系的反映,也是社会的晴雨表。唐代中央政府以货币、仓廪以及法律等手段,多措并举以达到调控粮食价格的目的,使粮食价格出现“恒使得中”的状态,既不至于“谷贱伤农”,亦不至于“谷贵伤民”,以维护社会正常的生产与生活秩序。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中央政府多重举措并举,力求达到粮食价格的“恒使得中”,但是在一些时期,调控粮食价格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或者说稳定粮食价格带有很大的地域局限性。不管是常平仓亦或是义仓、正仓以及太仓,他们均位于城市附近,救济的范围应仅限于城市周边民众,而乡村居民因路途遥远,根本不可能赶上“开仓放粮”所带来的经济优惠。乡村居民为了维系生活与再生产,不得不忍受高利贷资本的压迫。此外,常平仓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充足仓本的保证,正如前文所述,经过安史之乱,随着地方藩镇势力逐渐坐大,上供中央税收渐趋于无,尽管此后赵赞等人想恢复常平仓的设置,但最终因仓本不足而无法成行。尽管唐代中央政府调控粮食价格的举措存在局限性,但在唐朝的大多数时间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邓小南教授在总结20世纪的宋代政治制度研究时,提出要“走向‘活的制度史”,要注重对制度运行的研究。[21]10笔者认为,制度史研究作为历史研究绕不开的话题,邓小南教授提出“走向‘活的制度史”对其他朝代历史的研究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陈寅恪先生曾指出和籴:“是以必带有习惯性及强迫性,和籴之法始能施行有效”。[22]170在平籴中以抑配征购替代私但两和的购买方式,奸商与官吏相互勾结,压低购买价格以赚取差价,平籴实际上变为民众的负担。义仓作为国家赈灾的一种专项财政制度[17],而史书记载义仓不断被挪作他用,并在两税法以后与常平仓逐渐合流,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仍然值得我们继续探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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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高森,男,江苏徐州人,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唐宋史。

(责任编辑:李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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