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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主体制度研究

2016-05-30高颖

卷宗 2016年4期
关键词:借鉴公务员

高颖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功,经济建设成就举世瞩目,但政治体制改革却相对滞后许多道“阻且长”。“阻”在哪?根本上来自利益上的冲突:强势少数阶层与弱势大众的利益冲突。改革为我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成就的同时。也提供了滋生的腐败的土壤。在腐败方面我们不是没有刑罚的规定。但我们的反腐工作都是“事后罚”,从而导致反腐工作的进行并不顺利。因此在反腐工作中,加大对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与检查,做好预防工作。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大家公认的较为有效的制度,借鉴各国的经验来完善我国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公务员;财产申报;借鉴

改革为我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成就的同时。也提供了滋生的土腐败的土壤。在成致腐败方面我们不是没有刑罚的规定。但我们的反腐工作都是“事后罚”,从而导致反腐工作的的进行并不顺利。

在十八大中明确指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展开工作。党委政法委要明确职能定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在反腐工作中,加大对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与检查,做好预防工作。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大家公认的较为有效的制度,各国内容因国情与历史原因或其他因素导致其内容各不相同,从中可以汲取的经验与启示不剩繁杂。

1 公务员财产申报主体制度的概述

(一)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是家庭财产申报制度(Family Properties Declaration System)的简称,特指公务员或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但具体的概念,在我国学界现在仍存有争议。

丁品余、李洋在《反腐败简明实用问答》 在中指出“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任职时、任职期间或者任职期满后,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自己及一定范围的家庭成员的财产及其变化状况的制度。凡公职人员享有的生活水平高于其任职收入的相应水平,而又无从解释其原因,一般要受到行政处分或者法律制度。”

藏玉璞、秦志刚等认为:“所谓财产申报制度就是规定某些公职人员在法定的时间内对个人拥有的财产的数量、来源、支配情况向上级组织或特定的监督机关提出报告,以证明自己担任公职期间所有经济收入合法的一种人事监察制度。”

董丽君、袁伟华主张“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法定范围内的国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有关机关申报法定范围内的财产并接受有关机关监督检查的法律制度。”

周佑勇、刘艳红则认为“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即法定范围的国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有关机关申报法定范围内的财产,并接受有关机关监督检查的制度。”

虽然各个学者的侧重点不同,对概念的定义也不同,但是大体上都是从申报的主体、客体、内容和受理机构等几方面内容进行概括的,我认为可以这样定义,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指的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的法定的方式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有关机构申报法定的内容,接受监督,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

(二)公务员财产申报主体制度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Family Properties Declaration System翻译而得来的,正确翻译是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国外对此的较为统一的称呼是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主体指向的是公职人员,即哪些公职人员应申报财产,而公职人员概念本身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存有争议的。不同国家对于公职人员有不同称谓,“有的将政府公职人员称为‘公务员,有的称为‘文官,还有的称为‘政府雇员等。”因此在设计财产申报制度时所规定的申报主体的范围也有所不同。在我国该制度翻译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明面上申报主体为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但是根据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称呼来说所谓的“公职人员”在我国更多的类似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中的管理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中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委派的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委派到参股、合营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国有单位(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单位( 或国家机关) 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两者的范围是不同的,公务员的范围更窄,而且国家工作人员更符合该制度的设立目的——反腐,因此我认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主体应为国家工作人员。

2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

(一)财产申报制度主体自身的规定

我国目前并没有哪部法律来明确规定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仅零散在《紧急状态法》、《企业所得税法》、《不动产登记条例》中有极少的法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特例规定。在行政规章、规定中虽有具体的规定,但毕竟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权威性、公信力有很大的不足。在这些规定中,最新的、效力最大规定为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在此规定中我国的申报主体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二)与财产申报制度主体的相关人员的规定

在《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和“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由此可知,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也在申报的主体范围之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将财产转移至配、子女手中,其自身申报的财产是符合规定的,而无法发现其贪污或受贿,达到反腐的目的。

3 国外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主体借鉴

(一)美国有关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主体的规定

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包括公开申报与秘密申报。公开申报的人员要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和抚养子女的财产状况。这些人包括:A.被批准提名或参选总统、副总统职位的候选人;B.由总统提名需经参议院批准的任职人员;C新当选或在任总统、副总统;D.职薪高于GS-15级以上的高级官员和雇员,职薪为0-7级或以上的军职人员,廉政署确定属于或等同于GS-15级的人员;E行政法院法官;F特殊行业从事秘密工作或具有制订政策性质工作的雇员;G廉政署署长及各行政单位任命的廉政官;H邮政总局局长、副局长、美国邮政理事会理事,以及基本薪金相当于GS-15级的邮政总局和邮资委员会的官员和雇员;L临时雇员在上一年度实际工作超过60天的.秘密申报人员的范围一般由各单位自己确定,一般为文职GS-15级、军人0-6级及其以下的官员或雇员。由此可以开出美国的相关规定很全面,各方各面均规定在内。其中尤其是在政府雇员(临时和非临时)这一方面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我国非从事公务的政府雇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临时员工更不属于。

(二)法国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

法国财产申报主体包括总统候选人、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议员、地方议会主席、当选议员、中央政府组成人员、大区区长、海外省议会议长和3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市长以及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负责人。申报主体的职务身份,首先是对政府官员,议员,法官,在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担任领导职务者,司法人员、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即使没有级别者一般也都不被排除在申报主体之外。法国的财产申报率达到了100%,而且它的有关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已经形成了一系列完善的法律体系。在它的相关规定中尤其是将没有级别的的申报主体也包含在内,在“拍苍蝇”的今天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4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

(一)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现如今我国有关的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并没有在法律层面上加以规定。仅是在行政规定或内部规定,不能达到全面(内部、社会)的监督。应逐步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来加以规定。(二)加大和明确主体的范围。从级别上扩大主体的范围,即使没有级别的公民自治组织的领导者(如村干部和街道主任)和乡镇级的主体也应将其列入申报的主体范围;明确主体的范围,将各级主体的具体申报人员明确列出,仅一个级别的规定太过模糊。(三)明确相关人员的范围。在财产申报时,最不能忽视的是与申报主体相关的亲属,因为他们是最了解申报主体的财产情况的人也是最容易帮申报主体隐瞒财产的人。因此,他们也应自己的财产情况。但为了不侵犯他人的隐私,应明确具体的范围。

5 结论

国际《反贪污腐化实际措施手册》中指出,财产申报制度具有两方面的作用:第一,它可以起到早期预防作用,据此可以看出一个公务人员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方式是否与其薪金收入水平相符合,如不相符,即应要求本人做出解释,或对其做出认真的观察;第二,当明知他有贪污舞弊行为,从而产生非法收入或资产,但拿不到确凿证据时,这也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 为了达到这些目的,借鉴国内外的经验教训,我国应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在法的指和约束,各级国家工作人员主动申报自己的财产,相关机构认真监察,从而实现依法治国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姜兆军.“公务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7

2.董丽君,袁伟华.“外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与借鉴”.前沿论坛,2007

3.周佑勇,“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探讨”.社会科学研究,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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