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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位析产诉讼

2016-05-30吴伊倩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关键词:代位执行债权

吴伊倩

摘 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此项诉讼制度为强制执行债务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时,解决实体权利纠纷的诉讼。当被执行人,即债务人在无力清偿债务,且不主动析产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有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主动要求分割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实现自身债权。此项诉讼的设立,有利于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及社会稳定。

关键詞:代位;析产诉讼;执行;债权

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代位析产诉讼,具有典型意义。原告庄某与被告叶某、叶某某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审结,被告叶某为规避法律适用,事先虚构了叶某某为房屋共有人并向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现叶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止,故申请法院对叶某、叶某某共有的厦门市思明区某房屋依法进行析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对原告提出对涉案房屋进行析产的诉求,予以支持。法院认为,任何权利的行驶都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若被告叶某某(即本案债务人财产的共有人)以享有对共有物的支配权为由拒绝析产而导致原告债权无法实现,其行为便是对权利的滥用,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涉案房屋进行析产,符合法之正义精神。本文将以此案例为引入,探讨代位析产制度。

一、代位析产的概念及产生背景

代位析产诉讼是指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被执行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被执行人及其他共有人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对被执行人的共有财产进行析产的诉讼。它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所设立的,该《规定》第14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执行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目的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析产后,通过分割所得的财产以实现其债权。

二、代位析产制度构成要件及基本特征

根据《规定》的第14条,不难看出,构成代位析产诉讼的要件有以下几点:一是债务人的债务已得到法律上的确认;二是债务人未履行期限届满前履行债务;三是债权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债权强制执行;四是进入执行程序后债务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且与他人共有财产;五是债务人或其他共有财产人不主动对共有财产提出分割析产。

关于对代位析产诉讼的基本特征的分析,主要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与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的区别中入手。两者区别在:①利害关系不同,代位析产诉讼中,债权人的债权效力仅针对于债务人拥有的共有财产部分,与其他共有人的财产权利没有利害关系;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直接从次债务人处获得债权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对次债务人产生影响;②诉讼启动的条件不同。只要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并因此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就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而代位析产诉讼只能是被执行人无其他独立的财产可供执行,与他人有共有财产,且债务人与其他共有人不主动分割析产的情形下才有权提起。③诉讼启动的阶段不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启动于审判阶段;而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启动于执行阶段。④诉讼标的不同。代位析产诉讼标的为债务人共有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得出代位析产诉讼的特征,一是对其他共有人不产生影响,对共有财产存在的状态产生影响;二是成立的条件为债务人或共有人怠于分割析产,三是启动于执行阶段,是作为执行未果的另一种救济方式。

另外,代位析产制度还具有极高的可行性与实务性。当被执行人自己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为零或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时,可能存在其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例如某被执行人甲负债500万,个人财产仅余1万,与他人共有一套别墅2000万,此时,若法院进入执行程序查封其名下别墅,别墅共有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其对别墅的共有所有权,从而阻扰执行程序的进行,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无法得到实现。此种情况下并非被执行人无财产,却因财产存在其他共有人而无法完成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而言是极大的不公平,对被执行人而言则存在着可避免财产被执行的漏洞。当上述案例引入代位析产诉讼时,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对该2000万别墅进行析产,分割出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按共有纠纷的处理方式,拍卖别墅后共有人分割所得收益,或由其他共有人折现支付被执行人财产份额,申请执行人可从析产后被执行人的所得财产中实现债权。由此可见,引入这一诉讼制度后,大量的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拥有共同财产的执行案件可以得到执行,被执行人无法再借此漏洞躲避拒不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就能获得保障。

三、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代位析产案件之所以少之又少,一大原因就是管辖问题,当案件管辖权不明确,何处立案便无从下手。

四、结语

代位析产诉讼是《规定》施行以来产生的新类型诉讼,它的产生是司法理论和实践相互促进的结果,通过对债务人与他人共有财产的分割并执行,获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由于代位析产诉讼起步较晚,尚存在一些程序上和实体上的问题需要统一认识和妥善解决。在当前形势下,未来代位析产诉讼必将会越来越多地产生,对代位析产诉讼的研究有助于使代位析产诉讼在审理、执行中发挥预期功能。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张磊.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相关问题[J].人民司法(应用).2013(3).

[3]金新贵,梅晓敏.论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J].法律研究.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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