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问题探究
2016-05-30柏娟娟
摘 要: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担保第三人的履行为合同标的,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而非第三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作为涉他合同的一種,涉及社会中各个行业,因此,必须要保障第三人的权利不受迫害。但是目前我国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制度立法完善仍然面临很多问题需要解决,本文主要针对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该问题有更深入的认识。
关键词:第三人;合同;法律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合同逐渐成为经济交往活动中的重要工具,大多数的民事行为是依合同来完成的。一般情况下,合同仅涉及两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相对效力”原则,即合同原则上只能为缔约双方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而不能为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设定权利义务。但现实中,这种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有时会涉及到第三方当事人[1]。
合同在缔约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也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强制履行力和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而传统的合同理论认为债权与物权相比具有很强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通常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它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本文主要针对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该问题有更深入的认识。
一、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时存在的问题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并不包括第三人,合同当事人双方也不得在合同中擅自为第三人设定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如法律关于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合同债权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但在合同的履行中却有可能涉及到第三人问题,这其中便包括“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作为涉他合同的一种,在现代社会中广泛存在于保险业、金融业、运输业等行业中。对于这类合同我国《合同法》作了规定,然而如何理解适用该条规定、受益第三人处于何种地位、他的权利如何得到切实的保障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制度立法完善所面临的一个难题。笔者在此就该问题作初步的探讨,以期对该问题有更深入的认识。
二、完善《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具有满足交易自由和效率的需要的特质,是应现代交易需求而出现的一种新型合同类型。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仅以约定由第三人履行为其特点,此外则与普通合同无异,并非与买卖、赠与等相对立的特殊合同,并非是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毋宁说它是一种变异,它可以对所有典型合同以及非典型合同加以约定[2]。在我国现行特别法中,已经存在对典型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主要有:《保险法》规定的人身保险合同、《铁路法》规定的货物运输合同、《提存公证规则》、《合同法》以及《票据法》中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仅为具体种类和性质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其规定应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对特别法中的规定起到指导作用。我国《合同法》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作出专门规定,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体现了立法的进步,但从世界各国和地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发展分析,由于“格守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实现公正的需要,因而,各国合同法开始承认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允许合同外的第三人作为受益人向缔约人主张权利、追究其违约责任,这已成为契约法的发展趋势。”而目前《合同法》规定,无法与以上的特别法及《合同法》分则中的规定相统一,也与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不相一致。因此,我国《合同法》关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无论从立法技术上,还是从立法宗旨上,都有待于进一步地完善。
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国外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完善《合同法》的规定。首先,应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受益的意思表示的效果。明确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着第三人的权利的成立,而第三人为受益的意思表示使第三人的权利得以确定,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受到限制,以使第三人的权利得到保障,但合同中有其他规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次,应规定第三人的权利:一是第三人享有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的权利;二是在债务人违约时,第三人享有向债务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三、结束语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担保第三人的履行为合同标的,属于广义的担保行为之一种,其目的在于确保他人的履行。通过这样一份独立的协议,债务人负担的义务是,在第三人没有按债务人与债权人合意的方式行为时,由债务人负赔偿责任[3]。本文中详细阐述了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合同法》的具体措施,但是,目前我国《合同法》关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无论从立法技术上,还是从立法宗旨上,都有待于进一步地完善。
参考文献:
[1]杜可清.浅论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J].法制与社会,2014(20).
[2]韩冰.第三人利益合同基本问题思考[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5(04).
[3]韩世远.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刍议[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8(04).
作者简介:
柏娟娟,江苏金湖人,毕业于扬州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现就职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