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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夜生活行为活动与夜景照明

2016-05-30吴冬梅申屠留芳龙向真吴静叶姗虹王芳龙

艺术科技 2016年1期

吴冬梅 申屠留芳 龙向真 吴静 叶姗虹 王芳龙

摘要:城市夜景建设是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发展的产物,人是城市公共空间夜景环境的主体,城市居民夜生活构成了夜景照明环境主题。一方面,夜景建设的目的和作用是满足人们对夜生活的心理和生理需求,而城市公共空间夜景环境则是为居民夜生活提供必需的照明场所,只有把握城市夜景建设的意义,照明规划设计才能满足城市夜生活功能要求;另一方面,城市夜景环境与夜生活的关系发生改变,居民夜生活更为活跃和繁复,逐渐将照明要求从基本的功能性照明转为夜景环境艺术氛围的营造,反过来夜景环境艺术氛围也慢慢影响着城市夜生活的内容与形式,不断影响居民夜生活的行为和心理。本文结合城市居民夜生活的行为心理对夜景照明设计展开探讨。

关键词:夜生活;行为活动;夜景照明

1现代城市夜生活倾向

近代我国城市夜生活曾有过一段时期的停滞,所以城市夜生活的近代发展落后于西方。80年代以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有效推动了城市夜生活向现代化发展,同时也受到西方夜生活文化的影响。以至于改革开放后的十余年间,国内城市夜生活再度繁荣,城市夜间商业活动也极其频繁,夜生活成为新时代的消费潮流。政府部门为扩大夜经济的增长,相继推出一系列措施和计划,鼓励市民夜生活行为活动的顺利开展,人们昼出夜伏的生活规律也逐渐发生变化。2000年,北京市商委启动了“京城之夜”周末晚间休闲消费活动,以此延长北京“三街三区”的日常营业时间,带动夜市经济消费。从一开始“稀稀拉拉”的人群到后来“汹涌澎湃”的人潮,短短几年时间,北京的夜景越发的美,市民的夜生活也更为丰富多彩。与此同时,北京夜生活的经营类型也超出了传统的歌舞、酒吧、餐饮等行业范围,迅速扩展到购物、健身、旅游等领域。由此可见,城市夜景照明建设的实施极大程度地推动了城市夜经济的发展。据全国21个大中城市实施夜景照明前后消费资料数据显示,城市实施夜景照明建设后,市民夜晚出行率明显提高,商品销售额均有提升。随着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世界金融市场的联系也日益紧密,加之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便出现以金融为纽带的“世界城市”,一天24小时不停运转的金融市场,这也意味着24小时持续不间断的经济发展。此外,城市夜间经济的持续化发展,夜晚商业活动不间断地开展,从一天8小时商业经营模式发展到现如今24小时不停歇的夜间商业活动。

与传统夜生活形式与内容相比,现代城市夜生活的形式和内容倾向多元化。一方面,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升和精神生活内容的丰富,以及社会结构形态多样化的发展,简单的夜生活模式难以满足人们多层次的兴趣爱好需要,如今人们需要多元化的、选择性多的休闲娱乐活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这种需求更加强烈,不同年龄、层次、文化、职业的人,各自都有自己理想的夜生活方式。由此,城市夜生活场所空间的照明建设应针对不同居民的各种需求变化不断调整、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2城市夜生活与景观照明环境

城市夜景照明环境主要包括步行街、广场、公园、滨水步道等等,居民进行公共交往、举行各种活动的开放性夜景环境,以步行为主。这类公共活动夜景场所以城市自然环境为基础,是城市夜景环境建设的精华所在,能够反映出城市夜景照明的整体环境质量,直接影响到城市公众的满意度和城市夜景的吸引力。在城市夜生活发展之初,这些开放的夜生活活动空间是人们夜间休闲、娱乐、散步、消遣的好去处。随着城市夜景建设的发展和居民夜生活的提升,夜生活活动空间作为城市重要的夜景节点,是人们夜间活动的聚集地。“城市夜景”使活动与环境并存,夜景因活动而赋予意义。

在《交往与空间》一书之中户外活动被分作三种类型:必要性活动、自发性活动和社会性活动。必要性活动指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事务必需的活动,包括上学、上班、购物、候车等,这类活动与外部环境的关系相对不大,活动参与者没有选择环境的余地;而自发性活动与必要性活动则不同,指人们有参与意愿并在时间、地点可能的情况下发生的活动,这类活动与外部环境条件如天气、场所等紧密结合,包括散步、休闲、晒太阳和驻足观望等;社会性活动是由必要性活动与自发性活动发展而来的一种活动形式,指公共空间中有赖于他人参与的各种活动,如集会、交流、娱乐等具综合性的行为活动。改善必要性活动和自发性活动的条件将可以促成社会性活动的发生。

综合以上可以看出,户外活动的发生与户外空间环境质量关系密切,高质量的夜生活环境决定了户外活动的频率及持续时间。从现实的生活观察中可以察觉,在良好的照明环境中,进行驻足、小憩、饮食和玩耍等活动的几率明显高于照明质量低劣的环境。

居民夜间户外活动是城市夜生活的重要组成,在城市夜生活中多以休闲性的自发性活动和社会性活动为主。每当夜幕降临,人们在夜景中散步、观景、闲聊、小憩等,或走或站或坐,都充满着随机性和自发性,因此城市夜景照明建设应为居民或游人的各种自发性活动的可能创造良好的夜景照明环境。

3城市夜生活环境的特点

3.1吸引人驻足停留、行为活动的夜景环境

人们夜晚來到夜景中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休闲消遣,因此需要有足够吸引人参与的夜景环境,以满足他们交流、活动、停歇和玩耍的活动需要。在夜景环境中,供人活动的场所大多是硬质环境而不是软质环境,与大多数人想法不同的是,居民夜生活行为活动对绿地没有太多亲近感,夜晚大面积硬质广场似乎比绿化广场更能吸引人的关注。此外,为使人在夜景环境之中停留,还应关注夜景环境的私密性及夜景环境的氛围营造,对休憩座椅及相关照明进行统一的设计规划。

3.2满足多元化的活动内容

供人停留、活动的夜景环境必须满足人们夜生活的物质基础,拥有丰富而具体的活动内容的夜景环境更能吸引人群参与。这些具体的活动内容一方面包括人们自发性的行为活动,如太极、跳舞、乐器演奏等;另一方面包括商业性的消费活动,如商品买卖、餐饮食宿;另外还有政府组织的大型文化会演等等。另外,主题性的公共活动空间也是受人欢迎的夜间活动场所,这些场所最典型的就是各类广场,如音乐广场、艺术广场,一般都设有表演区和各种活动空间的照明环境。为全面满足人们看与被看的活动需要,夜景照明设计还必须结合各种场所活动的功能特点和使用需求全方位考虑。

3.3创造舒适的灯光照明环境

城市夜景是利用灯光照明技术手段创建的景观环境,是通过创造性地运用灯光照明技术对城市景观进行的二次塑造,改善夜景空间环境质量,舒适合理的照明环境是营造良好夜景的基本条件。对夜景照明设计而言,更多的是需要考虑人的视觉和体验引起的内心反应,其照明质量并非与照明强度成正比,设计关键需把握照明环境的整体协调,创造舒适的夜生活环境艺术氛围,营造舒适的夜景照明环境应注意“适时”“适地”和“适度”三方面内容。“适时”“适地”要求夜景照明须分时段和分场所,不同类型的夜间活动需要不同类型的照明环境,这既体现出空间形式的不同,也体现出活动时间的不同,因此夜景照明应针对活动的场所和时间进行统一合理的安排。例如,节庆日和平日的照明应进行系统设计,城市步行休闲区和商业消费区应采取不同的照明方式等等。“适度”要求夜景照明的照度、亮度随时间地点的不同而进行区分。室外夜景照明对于步行活动场所,其照度和亮度应以看清人的面部表情为准,整体照度无须很高,在部分区域应依据活动内容对照度和亮度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但是必须要避免眩光产生。

4城市夜生活对夜景照明的特殊需求

城市夜景照明环境与居民夜间活动互相依存,不同层次的人群活动对夜生活照明场所的需求明显不同,各种需求大概可以分为私密性和公共性两类。公共性夜生活是社会的、公共的、开放式的场所活动,公共性夜生活的景观照明应满足人们观看和被观看的参与愿望。而私密性夜生活则应注意排他性、内向的、个体的、自我的生活环境的照明处理。这两种夜生活方式对城市夜景照明环境有着不同需求,因此城市夜景建设应营造不同类型的照明环境,以满足不同人群的使用要求,不仅是在空间形式上,还包括活动时间上,要求在不同时段给予不同方式和强度的照明。因此,在对夜景照明环境进行规划设计时,必须要考虑安全性问题,既不能将私密活动的空间照明设置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又要能满足人们对私密环境照明的个性化需求。另外,人们的夜间外出活动都带有休闲放松的心态,因此夜景照明理应营造令人身心放松、精神愉悦的场景氛围,不能只顾简单地再现城市白天景象。夜景照明设计需要结合灯光、原景观、相关设施、环境气氛等等各种因素进行统一的规划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