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2016-05-30魏楠
摘 要:言论自由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在表达公民需求和愿望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近年来,互联网科技开启了飞速发展的新篇章,网络社交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信息传播方式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一方面,通过互联网技术可以使公民能更好的表达自身诉求,反映群众呼声,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网络言论自由的过度使用必然会给其他权利主体带来危害。本文就网络言论自由的内涵进行了相关归纳,并对其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进行更好的规制进行探讨分析,以期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进行有益指导,服务社会生活。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
一、网络言论自由概述
1.网络言论自由的内涵
言论自由是指人人享有得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 现代社会传播形式日益丰富,通过互联网便能实现人与人的便捷交往和信息共享。网络的出现,推动了信息的高效传播,过去通过口口相传的古老形式,到现如今一台电脑连接上网络便可和世界相连通,网络让我们日益感受到世界就在我们眼前。互联网虽然产生时间不长,但其发展速度迅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改变。网络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应运而生的信息传播新方式,走入了平常百姓家。网络言论自由具体指公民、组织或其他团体有通过互联网传递信息、表达自身意愿的权利,是其与外界联系的重要沟通渠道。其强调的是公民所享有的主张和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借由互联网这种新型信息传播媒介表现出来。
2.现行立法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定
联合国在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地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这表明言论自由是由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基本人权。
言论自由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具体包括:公民拥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被誉为公民的“首要人权”。除此之外,近年来颁布的其他相关法律也做出了较为细致的专门规定。伴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网络言论自由也实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应当明确的是,凡是自由都有边界,言论自由亦是如此。“没有绝对的自由”,网络言论自由是要受到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权利。与此同时,公民还应当承担起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这就是法理学上所说的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如果一种权利过度使用,其他人的相应权利就会受到限制,这种此消彼长的不平衡状态,必然会产生权利分配不均衡的局面,公民亦会对行权的公平性问题产生质疑。公民在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时,要注意自身的言论是否在法律所规定的允许范围内,是否符合道德要求。自身权利的实现,不得以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为代价,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受到法律的保障,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公民行使权利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3.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
(1)网络言论自由的实现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民主氛围。互联网言论的自由表达,一方面使得网民可以畅所欲言,集中民智,提高公众的民主参与度,另一方面政务信息的网络公开化,让政府行为能够透明运行,有助于构建阳光政府,推动民主法治的进程。公民通过微博、博客等方式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体现了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的实现,为构建法治政府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2)网络言论自由体现了民众对公平正义的现实追求。2003年“孙志刚案件”发生后,伴随着媒体介入,网络上反响强烈。在公众舆论对收容遣送制度的监督下,国务院最终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反映了民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进一步推动了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
二、网络言论自由面临的现实问题
网络言论自由属于言论自由的重要分支,在当今社会公民权利中处于重要位置。但是,网络言论自由是一把双刃剑,我们看到它具有优势的同时,更应明确网络的现实特点和言论过度自由容易引发的社会问题。具体如下:
1.网络的虚拟性导致侵权主体复杂,侵权行为隐蔽性较强。网络作为虚拟空间载体,使人们的交流方式由面对面的形式到以不同符号的排列组合形成的新型对话方式转变,具有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无法比拟的新特点。虚拟空间给了普通群众更多的平等交流机会,在这里可以畅所欲言,更容易抛开顾虑、放松警惕。美国《纽约客》杂志的一副漫画中留有一句名言:“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互联网交往难以辨明对方的真实目的,容易受到欺骗。
2.网络言论主体呈现低龄化、辨识能力参差不齐的发展趋势。现今,网络言论主体的年龄普遍偏低,自身辨别是非的能力不强,缺乏对侵权行为的认识,容易被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所利用。不法分子通过鼓动民众情绪,煽动非法暴动,达到其不良企图,从而引发群体暴力性事件。勒庞曾在其书中谈到过,“在某种暗示的影响下,他会因为难以抗拒的冲动而采取某种行动。群体中的这种冲动,比被催眠者的冲动更难以抗拒,这是因为暗示对群体中的所有个人有着同样的作用,相互影响使其力量大增。”在具体网络暴力事件中,由个体构成的群体因某种相同或相近的观念聚集到一起,通过统一的非理性行动,推动着事态的迅速发展。如果此时不对其进行正确的疏导和指引,而是放任不管,就有可能导致群众的盲目从众,引发难以预料的严重后果。
3.网络犯罪成本较低,侵权行为多发。犯罪成本较低,容易引发犯罪数量的增多,而网络简单易操作的特点容易导致侵权行为的多发。网络言论自由过限会对公民人权中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权利造成新的侵犯。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涉及自己私人生活的相关信息的披露决定权,这一权利不应受到未经本人同意的非法收集、公开和传播。对于希望保障自己的隐私和维护平静生活的社会个体来说,不正当的网络信息搜索和公开行为都会对受害者造成难以想象的隐私权侵害。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等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伴随着个人信息的网络公开化,一些不法之徒可能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篡改公民真实信息,以达到非法目的的实现,其对人格尊严的侵犯,有损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亦是如此,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的不负责任行为,就是对公民肖像权的侵害。
4.网络言论监管难度大,容易损害司法公信力。公信力是指政府政策、行政行为能够客观、详实地呈现信息,并能得到社会普遍认同的一种客观评价,它源自于社会公众的信任。而网络谣言一经产生,便会以极快的传播速度形成病毒式扩散,真假信息鱼龙混杂,长此以往,必将导致网民思想意识的混乱,产生社会焦虑,造成舆论恐慌。
三、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
1.立法规制
(1)坚持立法指导原则
①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对公民言论自由都有相关规定。“明显即刻危险原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在申克诉联邦政府一案的判决书中最早提出的。判决指出一切行为的特点均由行为發生时所处的环境所决定。不论自由的言论受到何等严格的保护,如果某人在剧场中诈称发生火灾造成巨大混乱,这种言论就不应保障。同样,发表具有暴力效果言论的人也不受保护。不论任何事件都应该考察言论是否在具有明确、即刻的危险中表达的。 就发表言论当时的环境而言,如果有明显而即刻造成社会危险的情况时,国家机关就有权阻止该特定主体此类言论的继续发表,并采取能够消除相关不利社会影响的措施。对于超越了法律范围,明显有害社会利益、极易造成社会危机、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行为时,法律绝不会对其进行保护和支持。
②我国应当遵循的立法原则
A合法性原则。网络言论自由需要坚持合法性原则,就是指任何网络言论的表达都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B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权衡各方利益的结果。坚持比例原则,就是做到当不同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能够对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进行权衡,作出正确的取舍,维护最大的利益需求。司法实践表明,对待网络言论侵权行为的发生,应当比较不同的客观现实因素,保护优先权利。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依存。平衡享有自由和对自由应有的限制,就需要进行适当控制,把不利因素降到最低,保证国家、集体、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比例原则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2)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①建立较为系统、完善的立法体系
虽然法律规制不可能涉及一切社会现象,但作为社会管理的调控工具,面对新兴社会事件的发生,要尽量及时、全面地进行立法规制,防范社会矛盾的进一步滋生。针对网上诽谤等有害言论泛滥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2013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刑法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罪就网络言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解释对于在网络上捏造、诽谤信息内容的点击次数和转发次数的上限都做出了明确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受到法律制裁。虽然一方面已有的法律规定对行为主体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有了一定的法律规制,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公民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仍然存在不足,需要加以改善。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调控工具,面对新兴社会事件的发生,要尽量全面地进行立法规制,防范社会矛盾的进一步滋生。当前我国还没有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专门立法,为防范网络暴力事件频发的现象,加强网络谣言的有针对性治理,就必须进行有针对性地立法。
②划清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
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是各种公民权利和国家利益博弈的结果,如何平衡多重因素,就成为网络言论自由边界确定的关键。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法律的边界,不得受到侵犯。由国家主导建立安全高效的互联网发展环境,制定网络安全的监督监管机制,对于破坏网络安全的行为予以坚决的打击和制裁。
2.行业规制
(1)互联网行业推动实行全面网络实名制
推动实行全面网络实名制是新形势下加强网络言论自由监管的重要渠道之一,是净化网络环境、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举措。2015年3月1日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开始实行网络后台实名制,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先进行真实身份认证,再注册账号。通过后台实名制规定的实施,推动网络言论自由的规范行使,为中国网络实名制的全面普及奠定了良好基础。
(2)制定行业规章,规范管理互联网行业
行业自律是互联网管理的重要渠道之一。2001年,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并于次年3月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规定了加入该公约的互联网行业从业者的种种自律义务。倡导“网络媒体也要切实担负起维护网络安全的责任,切实把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作为维护网络安全的关键环节”。 今后,有组织的商业行会,要根据客观现实需要,形成行业内统一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平衡各方利益。
3.培育公民守法理念
网络言论自由的行使最终要依靠公民的自觉遵守来实现。要通过培育网民文明理性的上网习惯,增强守法自觉性。进一步加大对网络言论正确行使的宣传教育,加强公众自律精神的培养。相信随着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网络言论的不断规范,公民可以真正实现网络言论自由,进而促进社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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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魏楠(1990—),女,河北廊坊人,中央党校2015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