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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侵犯肖像权的法律责任

2016-05-30高晓丽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关键词:肖像权营利人格权

高晓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广告形式的多样化,侵害肖像权的纠纷不断发生,肖像权侵权的类型也呈多样化。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肖像权纠纷都与商业利益密切相关,此类侵犯肖像权案件的根本原因是经营者,未经肖像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各种营利行为,牟取肖像所包含的巨大的商业利益。经营者擅自使用别人肖像的行为为其省去了本应向广告代言人支付的代言报酬,而代言报酬又构成大多数现代企业主要经营成本,如果不追究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肖像行为的法律责任,不仅损害肖像权人的利益,而且导致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不断滋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肖像可以是采用摄影技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肖像具体可以是一般的照片、画像,也可以是艺术摄影、雕塑等。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肖像权所保护的客体是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肖像权具有精神与财产的双重属性,属于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肖像权人有权以任何合法的形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肖像的利用而取得精神或财产上的利益与满足。对肖像权的侵犯就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侵犯,公民有权要求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肖像权。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可见,侵犯肖像权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有侵害名誉权、荣誉权行为的,还可能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法律责任。

肖像权本身可以商品化利用,如果未经许可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应当赔偿损失,适用财产性责任的范围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侵权人未经他人许可而利用他人肖像做广告,因此使其省去了聘请同类的人做广告所应当支付的费用,因此,侵权人应赔偿聘请同类的人做广告所应支付的费用。如果肖像权人是明星等公众人物,使用其肖像所得利益比使用普通人的肖像获利更大,基于此,对侵权给肖像权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考虑肖像权人肖像使用许可的市场价格。

实践中,肖像权纠纷案件中肖像权人对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一般均较难举证,肖像权人无法了解侵权人侵权产品的销售额,且无法从其销售额中确认获利数额,更无法了解侵权人因使用肖像权人肖像所获取的利益。因此,肖像权纠纷案件绝大部分最终都是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酌定赔偿数额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肖像权中仅信息网络肖像权的法定赔偿数额规定参考标准,且标准较低,导致现实中多数信息网络肖像权纠纷案件赔偿额较低。实践中,当肖像权人遭遇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考虑到维权成本及预期结果,从而放弃维权。但从商事行为的趋利性考虑,侵权人故意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其必定认为该行为会给其带来利益,所以,如果对于涉及商业目的肖像权侵权行为侵权代价过低,实际上并不能从根本上有效杜绝侵权行为的不断发生。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肖像权的现象日益严重,如电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作广告。如果侵权人认为民事诉讼并不能使其受到经济制裁,恶意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赔偿额度小于许可的代言费用,也就是说,侵权收益大于合法使用收益,由此仍将继续侵权行为。因而导致肖像权人将不得不继续维权,导致此类案件多发,一方面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将导致商家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笔者认为应该像其它知识产权比如商标、专利权一样为肖像权侵权纠纷设定较高的法定赔偿标准,另外对恶意程度较高,屡教不改的侵权人规定较重的惩罚性赔偿。

肖像权属于私权,除非有正当的理由,任何对肖像的使用,均需要肖像权人同意。如果并非出于营利目的,而对他人肖像权构成侵权则应仅适用非财产性责任。人格权与财产权分属不同民事权利,而肖像权主要性质是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人格权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实践中根据案件情况可独立或合并使用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两项责任。

肖像权虽然属于私权,但是肖像与社会公共活动及公共利益息息相关,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我国对于肖像权的保护亟待进一步加强。加强对肖像权的保护,不仅有助于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楊立新,姚辉编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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