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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比较研究

2016-05-30陈翠婷陈玺名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10期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中美

陈翠婷 陈玺名

摘 要:教师惩戒权是基于教师职业身份而获得的一种强制性管理学生的权利,一直是备受社会关注的教师权力之一。教师惩戒权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在我国,教师惩戒权目前在概念界定、可操作性、立法保障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严重影响了教师正当权利的规范化使用,阻碍了教育功能的正常发挥,尤其是中小学教師惩戒权的行使。通过对我国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发展现状进行研究,以及对中美两国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比较研究,得出中国中小学教师惩戒权改革发展的针对性意见和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小学教育发展环境。

关键词:中美;教师惩戒权;中小学教师

中图分类号:G40-05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0-0169-03

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习总书记首次倡导依法治国,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国家。国家教育系统如何切实做到懂法、守法、用法,事关教育改革的成败和教育事业能否健康快速地发展。相比于施教者教师,受教者学生尤其是未成年的中小学学生,是教育活动中的弱者,法律法规强调对中小学学生权益各个方面的保障理所应当。但必须正视的是,随着近年来各地中小学教师受到由教师惩戒权问题而引发的不公平待遇事件日渐增多,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利受到越来越多的威胁,尤其是面对处在法律意识不强,青春叛逆期的中小学生。中小学教师应如何合理地使用教师惩戒权?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实施范围有哪些?中小学教师的惩戒权应受到怎样的法律保障?诸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教师惩戒权的定义

在“教育惩戒”概念中“教育”二字突出的是惩戒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惩”是手段,“戒”是目的,“惩戒”是作为一种纠正学生行为偏差的手段,其实施的原则必须要保证不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其长远目的是希望学生的不良行为被彻底遏制。教师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得到确认,该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作为教师享有一定的专业自主权利,在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下,教师拥有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适当行为的权利,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基于教师职业身份履行教育职责的过程中获得的一种强制性管理学生的权利。

二、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法律法规未对中小学教师惩戒权有明确的概念界定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也提出:各级中小学的教师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我国《教师法》第37条明确规定:教师有体罚和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不提倡使用中小学教师惩戒权,但也不完全反对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实施。纵观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我们难以发现有对“教师惩戒权”这一概念或名词的明确提出[1]。《教师法》也指出,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与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等,《教师法》第8条规定:作为教师有权制止侵犯其学生合法权益的一切行为,有权批评和抵制影响学生健康成长的一切现象。这一法律法规明确了学校及教师对学生的管理管教权,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教师惩戒权的存在。从这些法律中我们了解到学校或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力,但是却没有明确地对教师惩戒权的概念进行界定,也没有具体规定教师享有惩戒权的具体权力表现和应用范围,存在法律上的空白。

(二)中小学教师惩戒权不规范实施激化师生关系矛盾

相比较于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中的师生关系,中小学阶段的师生关系矛盾更为突出。在高中和大学的教育活动中师生关系更为缓和的原因表现在:一是自高中阶段,学生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有了较为正确的方向指引,有能力处理好师生关系,并对师生关系能进行有效的交流和改善。二是高中阶段尤其是大学期间,由于学生自律能力的提高,教师对学生的干预能力也有所减少,甚至在大学阶段没有“班主任”这一具体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辅导员”,进行整个年级学院的管理,管理较为松散,师生之间不容易引发正面冲突激化矛盾,很少出现由教师惩戒权引发的问题。而中小学阶段一是由于中小学生的思想观念没有形成正确的指引,加之中学时期青春叛逆期的出现,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容易思想激化与老师产生矛盾。三是在中小学阶段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明显,扮演着重要角色,师生关系紧密联系,为使得中小学生更好地发展,教师通常会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处理问题,必要时会加以惩戒。此时教师惩戒权的具体操作性问题显得尤为重要,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范极易激化师生对立关系。

(三)中小学教师自身对惩戒权的放弃

由于法律法规对中小学教师惩戒权具体的内容规定,应用范围和实施监督等的缺失,导致中小学教师拥有的诸如惩戒学生这类教育活动自由裁量权等职责范围内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合理使用。在提倡鼓励教育、赏识教育等新教育理念的今天,已经很少有人提及“惩罚”,在中小学教师们眼中对学生是罚不得,骂不得,已经达到“谈罚色变”的阶段。似乎惩罚学生是最不理智、最无益处的愚蠢之举。有老师将学生看作自己的“饭碗”,对自己的学生加以惩戒就相当于自己用手打砸自己的“饭碗”,大概没有人会乐意和自己的“饭碗”过意不去吧。进而导致许多老师开始对学生过激言行不敢管、不敢训、不敢问,对每一个学生都采取说服式教育,完全抛弃了传统的惩罚教育,教师自身就放弃了自己的惩戒权利。长此以往会使校园弥漫着一种“老师拿学生没办法”“老师不敢管学生”“学生轻蔑老师”的文化,助长少数学生胡作非为,桀骜不驯,蛮不讲理的戾气,学生在这样的校园文化中浸泡着如何健康成长?这是社会所期待和所追求的教育吗?

(四)学校和学生家长对中小学教师惩戒权过度干涉

学校对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过度干涉表现在,有时教师稍微教育一下学生便被定性为暴力对待学生,尚未明确责任校方就以息事宁人为主,片面要求教师向学生和家长道歉,不依据客观事实的对教师进行处罚。这种做法使得中小学教师不敢放手教育和管理学生,却使有些学生找到了“欺负老师”的理由,更加明目张胆地不尊师敬道。如此情景,教师人格和尊严一扫而光,施教者权利的丧失还何言教育他人?这也就很容易地去理解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中小学教师会感慨“现在的教师职业越来越难当”。学生家长在学生的教育过程中应充当教师教育教学活动的辅助者,而现在由于计划生育等政策的影响,更多的家长视孩子如至宝,家长的溺爱和对自己孩子的偏爱,当孩子犯了错,本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时却在不对事实加以考究的基础上,选择站在教师的对立面,少数家长常常当面指责甚至斥骂教师,过度干预教师惩戒权的行为已屡见不鲜。法律关于惩戒权利的规定不够明确,教师一直期待出台基于教师立场的法律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中美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比较

(一)中小学教师惩戒权概念的界定比较

我国对于中小学教师惩戒权没有明确清晰的法律规定,而在美国的法律法规中,对教师惩戒权有着比较清晰明确的规定,学生有受教育的权利,尽管学生在校期间有某种不当的行为,作为学校不经过适当程序是不允许剥夺的。但是也赋予教师一定的权利,如教师为维持课堂秩序,对学生可以实施一些惩戒措施,甚至教师还可以对学生进行适当的体罚、停课、开除和强制转校等。美国有20多个州的立法,明确允许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对学生在校的所有活动,均有详细的规定,使学校和教师有法可依。同时,为了防止学校和教师滥用惩戒权,相关的法律条文也对学校的惩罚方式做了诸多的限制和监督。

(二)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可操作性比较

我国由于法律法规对中小学教师惩戒权规定的空白,使得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实施无法可依,甚至教师对课堂一贯粗鲁、无理取闹和捣乱的学生无法采取有效的具体行动,可操作性差。虽然每个学校有自己的制度规范和要求,但是内容太多,杂乱无章,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化管理,导致执行困难。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是一种权力的运用过程,它有一定的灵活性,会因不同情境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其形式也就多样化,立法不可能穷尽所有方式,只能给出一定的原则限定,列出主要形式,以便为教师的选择留下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在美国,各地区在校学生的行为规范及实际运用中,中小学教师拥有的惩戒权主要有以下几种:言语责备、隔离措施、剥夺某种特权、没收、留校、禁止乘坐校车、停学、长期停学、强制转学、开除、体罚等[2]。在美国基本上各个州都有针对本州关于学生的行为规范的系列章程,州内各学校的校纪校规管理都是以本州的规范章程为依据。在此章程中对学生在校的一切行为活动做了详细的规定。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一切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也明确给出,因而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性。美国的教育惩戒操作性很强。具体表现在:其一,规范内容简单明了、内涵丰富,学生和教师均容易记住。其二,对违纪的处罚讲究民主秩序,与社会机制吻合程度高,教师行使权力有法可依自然游刃有余,有效的监管体系使中小学教师惩戒权得以规范化的施行,促进教育合理有序发展[3]。

(三)学校和家庭协作性比较

在中国,学校和家庭协作性不够及时,联系性不强,学校和家庭对违纪学生的管理方法上缺乏沟通协作,方法老套基本上采用说服教育,写千篇一律的检讨书,在学校受到的批评教育,回到家得到家长的安慰会让学生产生“犯错后果不过如此”的想法。学校和家长协作性的缺失不能从根本上让学生领悟道理,改变错误行为和意识。在美国,学校和家庭协作性非常密切,如学校会定期向家长以公开的方式发通知,告知学生的在校行为让家长陪同监管,有的学校制定相关的学生家长签字制度以此来共同营造良好的中小学教育环境。

四、美国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改革发展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一)明确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概念界定

教育立法部门应当明确提出中小学教师惩戒权这一概念,并赋予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合法地位。另外,还要对其进行严格的法律界定,进行必要的法律定义、法律解释及相关的解释说明。要进一步完善起诉和申诉制度,对中小学教师惩戒权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使其规范化地施行。同时,以法律形式规定教师惩戒权的基本行使程序,形成统一的规范化管理程序,确保教师在行使其权力时合法有序,增强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可操作性,既维护了教师的合法权利,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也推动了教育事业的有序稳定发展。

(二)建立起一套针对教师惩戒权的监督管理机制

教师惩戒权作为教师教育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基于其职业身份而获得的可强制管理学生的权力,它的权利主体是教师,处理对象是在校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学生,体现了教师与学生之间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教师行使惩戒权时必须做到惩戒对象、惩戒行为、惩戒主体和惩戒权限四者相一致,遵循“四惩一致”法则[4]。惩戒只是教师在教育活动中采用的教育方式之一,有其存在的重要性但却不能完全代替其他教育方式。作为教师最好的方法就是对学生的错误行为采取说服教育和惩戒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并对教师惩戒权具体的操作范围和力度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惩戒是一把双刃剑,缺少惩戒和过度惩戒都会影响到教育效果,要建立起一套针对教师惩戒权的监督管理机制,避免出现惩戒权利使用过度的现象。

(三)加强学校、家长和中小学教师之间的交流协作

有效的学校家长之间的协作对于确保学生良好的行为举止非常重要。家长应当是学生和教师之间建立平等互利的师生关系的桥梁,家长应以积极参与者的角色参与到学生的受教育活动中来。在明确权责的基础上进行协作,不包庇不袒护,将说服教育与惩戒教育相结合,共同建立起健康有序的校园文化,促进民主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包括通过与家长签订养育协议的方式确保家长对孩子的行为问题采取措施,以防事态发展到将学生开除出校的地步[5]。将说服教育与惩戒教育相结合,共同建立起健康有序的校园文化,促进民主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五、结语

在面对赞美教育、鼓励教育和赏识教育的当今大社会环境下,选择适当的惩戒教育是很有必要的,坚决杜绝学生存在老师拿他没办法的态度,不能让教师对暴力、不规矩、破坏纪律的学生束手无策。但是教师采用的惩戒方式不是简单的粗暴体罚,更不是教师对于学生身体和心理的伤害,惩戒是旨在帮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变自己的错误想法和行为,进而增强自己的过失责任感,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的理智教育。教育是一门艺术,惩罚是教育艺术之精华,教师在惩罚学生时,凭着对学生的满腔热爱以及高度负责的精神,科学地惩罚学生,同时要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6]。中小学教师惩戒权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没有惩罚的教育是脆弱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负责的教育,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合理使用对于良好师生关系的建立、教育事业的有序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劳凯声.變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木问题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95.

[2] lan Birth,lngo Richter:Comparative School Law:Fredric H.Jones:Positive Classroom Discipline.A mold P.Goldman;Steven J.Ap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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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杜启明,江芳.中美两国中小学惩戒权比较研究[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5,(5).

[4] 冯建军.教师惩罚权的合理性及其使用[J].思想·理论·教育,2004,(4).

[5] 李茂.英国教师获新增法定惩戒权[J].中国教师报,2007,(4).

[6] 张传民,张传梅.教育决不能没有惩戒[J].今日教育,2010,(6).

[责任编辑 安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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