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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药”新形势下的侵权保护

2016-05-30张晴川

经营管理者·中旬刊 2016年11期
关键词:医药互联网法律

摘 要:医疗技术是当代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随着社会保障力度的增强,病患的医疗意识越来越高,伴随着社会商品营销途径的多元化发展,医药销售也逐渐与互联网科技融合形成“互联网医药”的新形势。然而互联网医药在给社会公众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弊端,许多心存不轨之人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售药,不仅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健康与财产的双重损害,更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阻碍社会医疗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 医药 法律

一、互联网医药概述

互联网医药是指将现代互联网科学技术与传统医药技术相结合,向消费者提供网上售药及服务的平台。互联网医药技术地域覆盖面广、市场潜力无穷,且打破了现实的时空局限,使医疗销售服务领域的在技术发展上有了重大突破。目前,我国没有针对互联网医药的专门立法,在规定上仅沿用 2004年发布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2005 年发布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两部管理办法。

二、互联网医药销售服务提供中的侵权问题

互联网具有区别于现实世界的虚拟性、隐匿性等特点,这给诸多不法分子发布虚假医药信息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很大的隐藏空间,使得互联网医药在销售服务实践中更易发生医药侵权,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有关互联网医药的侵权行为可存在于销售服务中的各个环节:

1.虚假开设医药网站。申请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须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制作具有误导性的假药宣传网站、网页,或者将假药网址链接到国内知名的门户网站,伪造相关政府机关的批文、证书,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权威部门的网站。个别网页上还有伪造政府部门颁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商品直销许可证》等迷惑消费者,且互联网网站的开设成本低廉,利润高,极易吸引不法分子投机取巧,导致假证经营等现象频发,虚假开设的医药网站泛滥。

2.虚假发布药品信息。互联网医药店面不同于实体药店,消费者在实体店中可对药品进行现实的触摸与观察,以此甄别药品的特性,但通过互联网购药的消费者了解的药品信息在很大程度上须依赖医药网站发布的信息。若商家故意发布或提供与药品真实情况不符的信息,对于没有医药知识背景的患者来说,很难及时甄别出真假,只能凭借销售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判断,加之患者存在病急乱投医的心理,对网上发布的虚假信息没有防备,更容易上当受骗。如果发布的信息是虚假的,所导致的后果不可估量。

3.利用在线答疑隐藏真实身份。当消费者希望与电商进行沟通时,由于无法通过面对面的方式进行询问,许多互联网医药电商会向消费者提供如客服咨询、专家答疑等在线咨询服务,互联网信息传递的高效性给双方在沟通上提供了便捷,但同时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犯罪的机会,许多售假商家利用互联网的隐匿性将自己隐藏于网络平台之后,利用平台另一方消费者无法直接获取商家信息的弱势,以虚假身份、不实联系方式与消费者沟通,进行诈骗,当消费者意识到权益受到侵犯时方知为时已晚,由于无法获得侵权商家的真实信息,只能承担寻求救济无门的后果。

4.在快递单据上造假。互联网医药电商同样可通过物流公司向消费者隐藏真实身份,提供虚假信息。《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允許第三方配送参与到互联网医药销售的运输环节,但接踵而来的却是新的问题。第三方物流被允许介入互联网医药销售运输,使得物流公司业务量直线上升,在这个过程中,繁多的业务让物流公司对快递单据的信息审查难以做到仔细谨慎,加之行业监管缺失等原因,对电商故意在物流单据上提供虚假商家信息的现象,物流公司不易发现,这同样容易滋生欺诈行为。

5.政府部门对互联网医药电商的监管。互联网医药销售是一个新兴行业,无论是其调整政策还是监管制度都无法在现阶段处于一个完美的状况,其中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首先,互联网医药销售依赖于互联网自身的特性,具有跨地域性,使这个销售行业的跨地域监管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地域管辖发生冲突;其次,对于互联网医药销售的监管,监察部门除了要进行实地考察,还要对互联网医药信息的不断更新和日渐庞大的信息量进行及时审查,且审查面极广,这无疑要求监察部门要高效熟练地掌握互联网监管技术,而今监察部门的互联网技术人员缺乏与技术监察手段受限无疑给政府的监察工作带来了难度;最后,打击网络销售假药涉及药监、公安、邮政、交通、电信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虽然国家曾下发过部门间须相互协作的相关文件,但落实到实际监管中,常涉及不同部门职权、利益的冲突,导致部门间难以协调,为监管加大了难度。

三、加强侵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1.提高准入门槛。互联网网站开设成本低,利润高的特点使得众多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动下趋之若鹜,加之互联网信息量庞大,效率性要求高,相关审核工作未能做到完全到位,因而给予了不法分子钻空的机会,使得非法开立售药网站的现象比比皆是。医药销售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一旦出现问题,损害的不仅是消费者的财产,甚至是生理的健康,因此,提高互联网医药销售的准入门槛,为互联网医药销售店面的开设制定更严格的要求,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和减轻政府监管负担、提高监管准确性。

2.制定对销售方提供虚假信息的立法。提供虚假信息是不法分子进入欺诈消费者的重要环节,如果在此环节加强对此违法行为的打击,则可使互联网非法售药的现象得到大幅度的缓解。建议政府部门制定对互联网医药网站提供虚假信息的专门性立法条文,加强处罚力度,如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和个人,一律列入“黑名单”并对社会公开。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停止受理其申报的药品行政许可事项,并加大对其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个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在规定时限内有关人员不得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3.建立特殊的物流体系。为了解决物流业务量繁杂导致单据信息审查松散的问题,建议政府针对互联网医药销售建立一个特殊的物流体系,从而减轻物流业务负担、加强审查的精细度,使针对互联网医药销售的物流体系更具专门性,有助于物流公司对寄件方信息的专业核实,从互联网医药销售整体环节上斩断非法销售的利益链,从严监管专门物流体系,让消费者的权益在受到侵犯时能得到有效保护。

4.完善监管制度.首先,政府需要针对跨地域、不同职能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管理难问题建立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统一协调,合作监管,既可使案件能够快速移交、得到及时查处,又可实现信息共享、交流监管经验、统一执法尺度,从而简化查处程序,加快查处进程,为查处工作提供便利与支持,提高办案效率;其次,政府应尽快建立专门的网络销售假药监测、侦办机构,配备必要的网络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培养互联网监管部门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培训互联网医药销售监管人员的互联网技术知识,为互联网非法售药提供一支专业的监管队伍。

参考文献:

[1]马立江:“治理网络加药贩卖 应注重部门联动”,载《中国防伪报道》2015年第1期.

[2]陈虹 陈玉文:“对规范我国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制度的探讨”,http://www.docin.com/p-134632290.html,访问时间2015年5月15日.

[3]赵超:“尽快完善‘网上售药”,载《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1年第3期.

[4]陈明 陈永法 邵蓉:“我国互联网非法售药现状及对策”,载《中国药业》2011年第6期.

作者简介:张晴川(1992.03—),女,福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民商法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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