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对高校税务的影响
2016-05-30章丹
章丹
摘 要:本文以辽宁某高校为例,简要分析营改增前后对高校税务的具体影响,并就高校及其财务人员如何应对营改增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 高校 税负
一、营改增前对高校税负的影响
以辽宁某高校为例,2016年2 月,营改增前高校以其实际收取的款项全额确认收入,假定收取的款项为1000万 元( 其 中 假 定版 面 费 收 入 、 技术服 务 收 入 收 取 的 款 项 合 计为 600万 元 、 培 训 费 收 取 的 款 项 为 400万 元 ) ,收 入应 确 认 为 1000万 元 。在营改增前后,应缴纳的税费如下 :
1.营 业 税。版 面 费 收 入 、 科 研 费 、 技 术 服 务 收 入 适 用 的 营业 税 率 均 为 5% , 培 训 费 收 入 适 用 的 税 率 为3% , 则 营 业 税 为 600×5% +400 ×3% , 即 42 萬 元 。
2.流 转 税 附 加。流 转 税 附 加 按 营 业 税 的12% ( 其 中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7%、 教 育 费 附 加3%、 地 方 教 育 费 附 加 2%) 缴 纳 , 即 42*12%=5.04 万 元 。
3.营改增前税负。营 改 增 以 前 , 按 前 文 所 述 收 入 规 模 及 收入 分 类 进 行 测 算 , 某高 校 综 合 税 负 为 42+5.04=47.04 万 元,占实际收取款项的4.7%。
二、营 改 增 对 高 校 税 务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的 影 响
鉴 于 增 值 税 属 于 价 外 税 ( 即 税 金 不 构 成 价格 的 一 部 分 ), 故 营 改 增 后 高 校 以 其 实 际 收 取的 款 项 扣 除 增 值 税 后 确 认 收 入 ,假设辽宁某 高 校 为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增 值 税 适 用 3% 的 征 收 率 , 则其 应 确 认 收 入1000 / ( 1+3% ) , 即 970.87万 元 。
1.增值税。营改 增 以 后 , 全 部 应 税 收 入 增 值 税 适 用 3%的 征 收 率 , 则 其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为 全 部 收 入 的3%, 即 1000/ ( 1+3%) ×3% =29.13万 元 。
2.流 转 税 附 加。营 改 增 以 后 , 流 转 税 附 加 按 增 值 税 的 12%缴 纳 , 即29.13*12%=3.50万 元 。
3.营改增后税负。营 改 增 以 后 , 按 前 文 所 述 收 入 规 模 及 收入 分 类 进 行 测 算 , 某高 校 综 合 税 负 为 29.13+3.50=32.63万 元,占 其 实 际 收 取 款 项 的 比 例为3.26%, 较 营 改 增 以 前税 负 降 低 30.63%。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改增后的税费明显降低。
三、营 改 增 对 高 校 税 务 ( 一 般 纳 税 人 ) 的 影 响
假 定辽宁 某 高 校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 增值 税适 用 6% 的 税 率 , 应 确 认 收 入1000 / ( 1+6%) , 即943.40 万 元 。
1.增 值 税。营 改 增 以 后 , 按6% 的 税 率计算应 缴 纳的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为 1000 / ( 1+6%) ×6%, 即56.6万 元 。可见, 在没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时,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是增加的。作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 其 采 购 货 物 ( 含 研发 设 备 、 办 公 设 备 等 ) 及 接 受 劳 务 时 取 得 的 有 效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可 用 于 抵 扣 进 项 税 。 仍 以 辽宁某 高 校 为 例 , 假 定 其 每 年 采 购 设 备180 万 元 ( 适用 增 值 税 税 率 17%) 、 采 购 书 籍 和 电 子 刊 物 80 万 元 ( 适 用 增 值 税 税 率13%) 、 交 通 运 输 和 邮 政 电 信 等 支 出 70 万 元 ( 适用 税 率 11%) 、 其 他 现 代 服 务 业 支 出100 万 元 ( 适 用 税 率 6%) , 且 前 述 支 出 均 可 取 得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则 其 可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为 180/ ( 1+17%) × 17% + 80/ (1+13%) /13% +70/ (1+11%) /11% + 100/ (1+6%) /6%, 即 47.65 万 元 。综 上 , 辽宁某 高 校 作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应 缴 纳 增值 税 56.6-47.65=8.95万 元 。
2.流 转 税 附 加.营 改 增 以 后 , 流 转 税 附 加 按 增 值 税 的 12%缴 纳 , 即8.95*12%=1.07万 元 。
3.营改增后税负.营 改 增 以 后 , 按 前 文 所 述 收 入 规 模 及 收入 分 类 进 行 测 算 , 某高 校 综 合 税 负 为8.95+1.07=10.02万 元,占 其 实 际 收 取 款 项 的 比 例为1%, 较 营 改 增 以 前税 负 大大降低了。
四、对高校营改增的建议
1.思维 模 式 的 转 变。营 改 增 以 前 ,高 校 根 据 自 身 收 入 规 模 缴 纳 税 款 , 其 上 游 采 购 无 法抵 税 , 其 所 纳 税 款 无 法 由 下 游 抵 扣 , 高 校 作 为 纳 税主 体 是 孤 立 存 在 的 , 其 财 务 人 员 在 税 务 方 面 作用亦 仅 仅 限 于 核 算 准 确 。 然 而 , 营 改 增 以 后 , 高 校 作为 纳 税 主 体 构 成 整 个 税 收 系 统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其所 纳 税 款 可 用 于 下 游 抵 扣 , 其 上 游 采 购 亦 可 抵 税 ,因 此 财 务人 员 需 与 收 入 实 现 部 门 和 采 购 部 门 紧 密 合作 , 积 极 参 与 到 高 校 收 支 的 合 同 签 订 、 实施 等 环 节 ,从 而 有 效 降 低 高 校 税 负 , 提 高 税 务 管 理 效 率 。
2.合理确定高校纳税人资格。高校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人身份类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虽然便于操作、工作量小,但由于不能给对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丧失很多合作机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于对方抵扣,获得很多合作机会,但也会使工作量增加。若能取得更多的进项税额,高校的税负将降低。若高校存在后勤服务、校办产业等业务,能够抵扣更多进项税额,那应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有利于高校降低税负 ;若高校业务单一简单,横向科研总量不多,可以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由营业税的 5% 降低到增值税的 3%,税负降低,还可以降低财务人员工作量。
3.提高宣传力度,组织财务人员培训。高校的财务相关领导应重视营改增税务制度,关注营改增的实施进度,对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跟进和积极应对。高校财务人员应认真学习新税法政策,尽快适应新的税务征管要求,防范税务管理风险。
参考文献:
[1] 吴月霞. 基于营改增环境下的企业税收筹划策略[J]. 财经界,2016(01).
[2] 李君梅. 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影响及完善对策研究[J]. 黑龙江科技信息,2016,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