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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品纠纷的处理

2016-05-30

派出所工作 2016年12期
关键词:遗失物侵占罪遗失

主持人:

王先生吃饭时把手包丢在了饭店大厅,里面除了5000多元的现金,还有不少证件。返回饭店时,手包正巧被就餐的一名女士捡到。手包里的钱一分也不少,证件都在。王先生非常感激这位女士,连声道谢。可接下来,这名女士要求王先生给她2000元的酬谢费,王先生认为酬谢的费用太高,坚决不肯支付,两个人报警闹到了派出所。

对于此类因遗失物品引起的纠纷,该如何处理?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胜利派出所  徐蕾

该行为系不当得利

针对此类案件,笔者认为该女士虽为无由保管行为,但是在此过程中无费用支出。我国《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该女士在保管过程中并未产生任何费用,由此可知,该女士索要费用的行为应系不当得利。另外,该女士的行为有侵占之嫌,但是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该女士所捡拾的钱包的价值5000元,不符合数额较大,故不能认定为侵占罪。综上,笔者认为该女士索要费用的行为应认定为不当得利。接警后,可以向女士解释相关法律依据,并告知其索要酬谢费用系不当得利,法院不会予以支持,劝其将钱包交还王先生。若该女士仍坚持索要,拒绝交出钱包,可以在固定证据之后,建议双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剪子股街派出所  刘超

寻找诉求的平衡点

遗失物品的求助警情,对一线民警来说再熟悉不过。“只要能找回钱包里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就行,里面的钱我不要了。”报警人的第一句话如同事先商量过,虽表达不完全一样,但意思相同。事情也会有例外,找到遗失物品后,矢口否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拾金不昧者,很少要酬劳,但也不免会有较真儿者。要酬劳的主因也多为言语不和,心理落差大,“总该请吃顿饭吧,连谢都不谢”,“事前事后,说的不一”,其中有物质诉求,也有愤愤不平。民警将两者分开,一方多对照前后变化,一方多讲品德。总之让双方平静下来,商量个结果,找到诉求的平衡点。

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汾湖派出所  陈敏驹

缺少法律依据

日常接处的遗失类警情中,因物品有偿归还问题引发的民事纠纷已屡见不鲜。其中,引发纠纷双方争论的无外乎两点:一是明确拾得人的身份,而拾得人拒不归还的,公安机关如何处理;二是拾得人要求给予一定报酬的,警方调解时是否予以考虑。从法理上来分析,道德的约束不能规范法律行为,虽然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中对遗失物拾得人设有报酬请求权,但在我国法律条文中,遗失物拾得制度上强调拾得人的无偿返还义务,而忽略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从而使得实际工作中缺少了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中对于遗忘物侵占虽有明文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受到拾得物价值不够大、证据不够充分等条件的制约,而且侵占属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无权进行立案,甚至在商议或沟通不畅的情况下,还需当事人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不过,在明确或有证据证明拾得者身份的情况下,警方有义务帮助群众进行沟通,给予拾得者一定的酬谢费也符合现实的需要。

新疆哈密三道岭公安分局青年路派出所  张文革

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

派出所民警在处理中一方面应告知拾到包的女士,“拾到别人的遗忘物、遗失物,如失主找到你就应把包还予主人,酬谢费多少要看王先生自愿,无权强迫他人”,并告知拾到包的女士拾到他人遗忘物、遗失物拒不交出的,属违法行为。我国《刑法》第270条第2款(侵犯财产罪)规定,对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另一方面应对拾到包的女士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道德观层面对其劝说、教育。

吉林省敦化市公安局民主派出所   张波

调解优先

针对在饭店、网吧等公共场所内捡拾遗失物品类警情,在日常接处警中我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毕竟捡拾人之先没有秘密窃取的本意,拾金不昧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只要能够主动将捡拾的遗失物归还给失主,也就罢了,对于失主是否给予捡拾人酬谢及给多少酬金,我们警察是不便于介入的。对于借口是“捡的”而“狮子大开口”索要酬金的,我们则不予支持,警告其据为己有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违法犯罪,因为在有管理人员的场所内捡拾物品是应该主动将其交给管理人员的。

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平望派出所  顾骁

按照侵占处置

前期处置:处警至现场后,询问具体情况,判明警情性质,登记双方信息,核对钱包物品,寻找目击证人。中期处置:确定警情性质为侵占后,以道德说理,力求在说法之前,感化当事女士将钱包返还,同时可建议王先生给予适当酬劳。若无果,再进行说法,说明该钱包属遗失物,按照物权法规定,所有权并未转移,该物品仍系王先生占有,拾得者应当予以返还;拒不返还的,将涉嫌侵占罪,本案中案值虽未达追诉标准,但侵占罪确系刑法明确规定。按照民法规定,在拾得遗失物后,为返还遗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可以要求失主补偿,本案中可酌情予以考虑,建议双方就必要费用进行协商。但本案中该女士2000元的报酬要求明显高于一般人所能承受的,不应当予以支持。后期处置:在现场确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可建议双方至派出所内再次协商。若无果,告知侵占罪系告诉才处理案件,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未达追诉标准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不当得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待法院判决。对双方制作好询问笔录,并将钱包内所有物品进行登记,拍照固定。因本案中钱包内有证件证明,可建议当事人先将必要证件返还,其余物品维持原样。

江西省广昌县公安局 曾润华

教育加警示进行处理

首先对该女士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否则涉嫌侵占罪;在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其次进行分析并作出警示。从本案看,该女士并未因保管手包而产生任何费用,而且王先生也未悬赏寻找,没有承诺任何报酬义务。因此,该女士应将手包无条件归还。如果王先生愿意支付报酬,对方可以受纳,但以报酬低而拒绝归还,涉嫌违法。综上所述,明确告知该女士:不管王先生是否愿意支付酬金或支付多少,该女士必须无条件归还手包,否则涉嫌违法。

主持人:

对于遗失物品涉及的情形,如拾到了东西,可不可以据为己有?可不可以向失主索要报酬?《物权法》中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相关内容。因此,此类纠纷通常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来稿中,不少民警都认为对此类纠纷应该以调解为主。此时,很多地方已经建立的“公调对接”机制便可以发挥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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