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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人在国际贸易运输中的法律地位分析

2016-05-30李静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律地位分析

摘 要:文章针对近几年我国不断发生的关于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争议的问题,以《海商法》为依据,在阐述港口经营人相关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对现阶段关于港口人法律地位几种不同观点的分析,表明在我国法律中港口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港口经营人;国际贸易货运;法律地位;分析

伴随我国近几年国家贸易的发展,港口作为重要的交通口岸,在运输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伴随集装箱运输方式的深入发展,专门在港口进行运输作业的公司逐渐建立起来,由此产生了港口经营人的概念,包括专门从港口进行获得装运和卸载的装卸公司、仓储公司等。在港口经营人逐渐发展的同时,与其有关的纠纷逐渐增多,进而对其法律地位产生了一些分歧的说法,为港口货运中货物的装卸带来了不便,就此文章对港口经营人在国际贸易运输中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

一、港口经营人概述

1.港口经营人

港口经营人也可以被称作是港站的经营人,现阶段在我国港口经营人被称作是港务公司。1991年,《港口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中,将港口经营人定义为:“在与港口经营相关的业务中,在其所控制的某一区域内来接管国际货物的运输的有关服务人员,其中,根据货运法律规则作为承运人的人不被认为是经营人。”2001年,我国《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中将港口经营人定义为在和相关委托人签订了某种港口协议的专门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人。

2.港口经营人的特征

第一,港口经营人的活动范围被限制。一般港口经营人的活动范围是在和港口有关的运输活动范围,港口经营人是为船只停泊、运输等相关提供的服务。具体包括货物的运输、存储、管理等。第二,港口经营人能够提供的服务一般会受到地域的限制,最为重要的评判标准是其是否港区内发生运营。即在港口区域内的是港口经营,否则则不是港口经营。第二,港口经营人从事的工作是经营性的港口业务,主要目的是盈利。

二、关于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几种说法

1.雇佣人说和代理人说

雇佣人被定义为受到雇主的雇佣并受雇主的指挥和管理,其行为深深受到雇主的支配及控制。代理人是指受到相关人士的委托,对本人行为进行一定代表的人。港口经营人的港口经营一般是以雇佣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接受承运人的安排,为承运行进行行事的人。在具体的港口活动中,承运人需要负担的义务在包括对货物进行运输的同时,还需要对港口起止的全过程业务进行负责,为此承运人为了完成任务需要在港口自己去雇佣一些人员为自己服务。港口经营人雇佣的这些人在一定意义上是代理人,在具体的港口运输过程中,其行动需要受到相关法律的制约。

2.独立合同人说

支持独立和同人观点的人认为,港口经营人在港口运输中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喜爱的方式并在合同的支持下为有关人员提供相应的运输服务。港口经营人只需要在运输作业的最终成果上需要受到相关委托人的限制,因此具有独立合同人的性质,在港口货运中他不是承运人的雇佣者或者代理人,因此不会受到赔偿责任的要求。

3.履行承运人说

履行承运人主要是指承担、组织履行契约的并在港口运输合同下积极履行相关义务的人。履行承运人一般仅仅限制在契约提到的承运人要求、监督、控制下工作的人。在要求、监督、控制下的人不管其是否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之一,是否被运输合同涉及,是否具有一定的法律责任,他都要履行承运人的要求。履行承运人涉及人员的范围较为广泛,即包括在海上进行国际贸易往来的承运人,也包括具体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人。

三、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分析

1.港口经营人不是承运人下的受雇人

由上文可知受雇人是雇主雇佣下的,受雇主管理和指挥的人,雇主对受雇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控制权。《海商法》中第五十一条的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承运人的受雇人是与他有著雇佣关系的自然。”可见,承运人的受雇人一般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和承运人是雇佣关系;第二,其行动需要受到承运人的指挥及监督;第三,是自然人。在港口国际贸易运输中,承运人能够以委托人的身份和港口经营人签订作业合同,但关于合同的性质是否是雇佣合同存在一些争议。合同里规定,作业委托人与港口经营人之间的权责关系界定适用于港口费收规定,在查看港口费收规定之后发现没有对承运人及港口经营人的雇佣关系进行严格的规定和要求。港口经营人在具体的作业工作中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安排工作时间、工作力度等。与此同时,从受雇佣人的自然法人地位上看,港口经营人不是承运人下的受雇人。

2.港口经营人不是承运人下的代理人

代理人及代理关系的确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代理人代理权的获得需要依照相关的委托合同书。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之间需要签订相关的港口作业合同,但关于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承运人对委托下的经营人作业合同得到了有关研究人员的争执。但从港口合同的条文规定上看,对港口经营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没有进行具体的明确。第二,代理人的行动依照其本人的意愿。在具体的港口经营活动中,一旦承运人作为作业委托人,港口经营人的一切港口作业活动被理解为是否能够为有关承运人带来相关的利益。即认为港口经营人的作业时承运人按照有关合同需要承担的任务。但根据代理制度的规定,代理人的代理行为需要需要得到法律的确定,而港口经营人具体的作业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第三,代理人在运输合同的限定下,其作业行为被认为是港口经人需要承担的基本义务,即承运人的合同义务不仅局限在货物的运输中,而且还包括起始港的港口业务。货主在签订运输合同后,能够完成全部运输,港口经营人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其一切运输活动受到法律规范。关于港口经营人能否被认为是承运人的代理人引起了人们的讨论。现阶段,我国《海商法》中没有将港口活动中涉及到的服务内容纳入到相关的运输关系中。因而在具体的立法面前,对二者关系考虑的仅仅是局限在相关的运输关系,没有提及过多的港口服务内容。由此可见,在多数情况下,港口承运人的具体责任不在港口作业中进行体现。

3.独立合同人法律地位区别于受雇人

独立合同人被定义为有义务为雇主带来其需要结果的人,但其本身不受到雇主的支配,能够自主应用自己的独立判断来进行支配货物,独立合同人主要包括港口运输的专业人员、港口运输承包商以及港口搬运承包商。独立合同人和雇主之间的契约关系主要是劳务型的契约关系,因而在一般的情况下,雇主不承担独立承包人的过失性责任。二者之间的法律地位区别仅仅体现在雇主对其的控制程度如何的问题上。

4.现阶段我国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变化

我国港口经营人的地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且深受我国经济体制变革的影响。在计划经济发展时期,承运人指的主要是港口经营人和一般航运的企业,且对于港口经营人方面也仅仅是有关货运的代理,在当时制定的相关货运法律条文中都有所体现。当时港口货运贸易往来是受到国家政策和计划实现的。在转向市场经济发展时期时,港口经营人的活动受国家计划的干预逐渐减少,其发展更多的是依靠市场的需求,一些关于港口经营不断发展的时期,水路交通运输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这种经济体制环境下港口经营人所在的体制得到了改革,并伴随政企合并的影响,港口经营人拜托了原有和船只运输合二为一的模式限制,获得了独立的法律地位。

四、總结

现阶段,海运世界的发展局势为,在微观上,船货双方力量对比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中观上,海运国家和贸易国家之间的利益竞争达到了白热化的阶段;从宏观上看,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港口货运竞争变得激烈。在这种大背景下,传统的港口经营人发展受到了一定的考验,公平的实现港口贸易交流得到了人们的关注。因此,要求有关国家积极反思和总结过去的港口贸易往来立法实践,根据实际港口货运发展,积极完善港口经营人在国际贸易运输中的法律地位,从而不断适应国际贸易运输发展对港口经营人的发展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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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郭萍,李淑娟.《鹿特丹规则》对中国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确定之影响[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4: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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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潘军,张晴.由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法律地位论其凭提货单交货的义务[J].集装箱化,2010,10:31-34.

作者简介:

李静(1982.12~)性别:女,民族:汉,籍贯:湖南省常德市,学历:本科,职务和职称,研究方向: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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