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经济视角下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现实境遇与未来抉择
2016-05-30范莹莹
范莹莹
摘 要:在当前发展绿色经济的时代大背景下,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有助于推动我国更好地向绿色经济转型。然而,目前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在理论研究、政策制度和实际操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足,未来需要从深入开展环境会计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继续完善环境信息披露政策制度,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建立环境信息披露的第三方审核机制等方面进一步解决我国环境信息披露问题。
关键词:绿色经济;环境信息披露;环境会计;现实境遇;未来抉择
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8-0086-03
近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增长,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再次警醒我们,建立在资源过度消耗和环境严重污染基础上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已经使我国成为世界上生态超载和环境风险最高的国家[1]。当环境问题再次引发全球关注的时候,通过建立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机制治理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成为人类环保史上的第三次浪潮,这也是大多数国家经济探索并逐步推广的一项重要的环境治理措施[2]。因此,如何让环境信息披露成为绿色经济的助推力和绿色发展的促进器,也是我国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需要研究和探索的主题。
一、发展绿色经济与环境信息披露在中国当下的现实境遇
(一)发展绿色经济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要求越来越高
经济发展问题和环境保护问题密不可分,许多国家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已经损害了它所立足的环境。历史已经证明,通过对环境资源的过度掠夺促成的社会经济高度发展是难以持久维系的。绿色经济就是使任何经济行为都必须以保护环境和生态健康为基本前提,同时从环境保护的活动中获取经济效益,将维系生态健康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3]。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的同时,对环境造成了破坏,环境保护是其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可以让环境利益相关主体及时了解和监督企业环境资源的使用情况,引导企业资源优化配置,最终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进入“环保效益—经济效益”的良性循环,进而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对于投资者来说,他们可以更好地评估企业面临的风险,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绿色企业中,减少乃至停止对污染性企业的投资,这样环境信息的披露将为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奠定基础。
(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总体水平不高
由于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领域起步较晚,缺少像美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行之有效的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具体指标、披露模式和支撑数据等方面并没有统一强制性的规定,企业能够根据自身需要从企业年报、社会责任报告、环境报告书等不同方式中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披露模式,企业会有选择性地忽略披露大气、水、土壤等与人民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重要污染信息,这种环境信息的不公开造成了信息不对称,客观上导致相应的社会监督缺位和乏力。从目前我国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的数量和质量来看,还无法满足利益相关方对环境信息实质性的期望和诉求。据有关统计显示,由于缺乏强制性,截至2015年7月,我国只有20%左右的上市公司披露了环境信息,只有极少数公司公开披露关于废水或废气排放不达标的负面信息,企业披露具体的绩效数据等严重不足,更缺乏同行业及国内外标准的比较。而40%左右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部分只是简单陈述,一笔带过,并没有足够的相关数据支撑,描述概念化,介绍表面化,泛泛而谈[4]。
二、绿色经济视角下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剖析
(一)理论研究层面
近年来,国内学界对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越来越重视,使环境信息披露研究范围从披露内容、披露模式的研究不断拓展到动因、影响因素、经济后果、解决对策等方面,研究视野不断扩大,研究成果不断增多,这对完善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体系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与国外相比较,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对环境会计的研究,时间较短,加上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相关领域的很多理论研究是在借鉴和参考其他国家和学科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的,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没能形成一套适用于我国现实国情的统一理论体系。
(二)政策制度层面
十多年前李永臣就曾经指出:“在我国现实会计实务中,还没有系统的环境会计和信息披露的制度或规范。”近年来,我国环保部、财政部和证监会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办法和准则来逐步规范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但是从环境信息披露的多年实践看,相关的政策制定层面依然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首先,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散布于不同部委各个规则、准则和办法中,缺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等制定的法律法规效力层级更高的规范,从而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其次,虽然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正在逐步完善,但是到目前为止依然是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缺少强制性要求,在披露的完整内容和形式方面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对非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在目前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中尚未被关注到,而非上市公司特别是其中的中小企业数量更多,不少企业环境污染严重,环保意识淡薄,环保投入严重不足。最后,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关注程度不够,会计准则、财务通则等指导企业会计和报告实务的规则,对于环境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我国目前的税法虽然从减免税的角度正面鼓励企业防治污染,但是缺乏环境信息披露的明确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中只有两处涉及环保问题,内容明显偏少,效力约束不足。从总体来看,环境信息披露依然处于缺少明确的环境会计准则指导的境况。
(三)实践操作层面
由于理论研究方面的不成熟,政策制度的不完善,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实践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在实践操作层面的总体特征大致如下:环境信息披露的主体是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数量虽然在逐步增多,但总体披露的比例依然偏低,披露的自愿性不强,披露的行业性特征明显;披露资料分散,内容上随意性较大,披露时间上不持续;披露项目简单,描述性定性化内容多,数据性定量化信息少,仅限于对绿化费、排污费等极少量数据,且缺少足够相关数据支撑,导致实用性不强,信息使用者的使用效益差和获得消息有限,总体披露质量不尽人意。总之,由于我国环境信息披露专门的法律法规缺失,环境信息披露和监管体系还不健全,企业环境资源保护意识还较薄弱,企业主动进行环境消息披露的内在动力不足。
三、绿色经济视角下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未来抉择
(一)深入开展环境会计的理论和实证研究
首先,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环境会计核算体系。张白玲早在2001年就提出要建立以企业为核算主体的微观环境会计核算体系,形成由环境成本报表和环境收益报表组成的环境报告体系[5]。时间已经过去了十五年,企业环境会计核算体系方面的理论研究至今尚未形成共识,也未推动理论成果向实务领域的转化。因此,我们应该在借鉴发达国家环境会计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在我国企业核算体系中加快建立环境会计的核算体系,规范有关环境资产、负债、成本、费用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为企业环境财务信息定量化提供直接依据,增强各企业信息的可比性。其次,强化研究成果对现实中披露实践的影响。运用实证研究方法继续加强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对公司经营业绩或经济后果的深层次研究,并形成稳定成熟的结论,从理论上引导企业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而主动选择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强化其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在意愿和动力,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继续完善环境信息披露政策制度
首先,完善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和模式,强化其披露力度。环境会计信息的组成,大致包括环境财务信息和环境绩效信息两大类。证券会和国家环保部应分别针对此两类信息制定相应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规定或办法,作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指导性政策文件。在该办法中应进一步明确哪些关键性信息必须披露,在何时以何种方式披露,规模不同的公司在披露上有何不同等内容,以相对集中的、准确全面的法律规定代替原来零散的、模糊化的规定,以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力确立披露的权威性,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解决上市公司选择性披露所带来的一系列弊端问题。至于披露模式,由于我国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可以在不同阶段、不同行业性质和规模企业采取不同披露模式。其次,建立与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相结合的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强制性的信息披露的根本目的在于获取企业真实可靠的环境信息。如果企业是遵循一定的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出于自愿目的进行的披露,则信息使用者从中获取的信息会有更大的价值。所以,在建立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在部分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实行自愿环境信息披露奖励制度,在政策扶持、市场准入、资金信贷、税收减免、信誉评级等方面予以倾斜,从正面鼓励企业主动进行各种环境信息披露行为,通过创造企业自愿信息披露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增加企业自愿披露的外在动力,提高环境信息披露的水平。最后,扩大环境信息披露主体,制定非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办法。由于环境信息不对称性现象的存在,除了国家强制规定必须定期和不定期披露环境信息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以外,公众能够公开获取的环境消息,只是来源于很少一部分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盈利能力较强的自愿披露的上市公司。规模相对较小的上市公司和一些造成环境污染而又没有能力治理的非上市公司并不受我国现行立法和执法框架的约束,它们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可能更严重和危害更大,没有强制性的环境信息披露,一定程度上放任和纵容了这些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所以,在我国目前的现实国情中,强制非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信息披露虽然存在一定难度,但是所有企业的全面环境信息披露将是大势所趋。因此,在强化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引导非上市公司尽快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制定适合非上市公司的可操作性的环境信息披露法律法规政策和操作办法,形成覆盖所有企业的全方位环境信息披露体系,将是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未来趋势。
(三)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建立环境信息披露的第三方审核机制
我国现有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不高,除了与我国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缺乏等原因有关以外,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缺失也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对企业环境保护状况进行环境审计,而信息披露与环境审计又是相辅相成的,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分散和不规范、量化数据及监管措施缺乏使环境审计数据收集困难,审计范围和审计标准无法确定,影响环境审计深入发展,反之亦然。尽管在2007年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用于规范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时对环境事项的有所考虑,但审计只是针对企业财务报表的环境事项,不包括社会责任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其他披露载体。况且,由于该环境事项涵盖范围有限,不是所有的企业环境绩效信息和环境财务信息都能被纳入审计的范围。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审计意见类型与环境信息披露的详略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约占90%以上的上市公司,无论是否披露了环境信息都得到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6]。由此可见,在环境信息审计方面,注册会计师作为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和社会公信力的独立社会审计专业人员,没有能够发挥其第三方独立的审计监督作用。正如袁广达所说:“专门的环境会计报告和和独立环境审计准则空白,公正的社会中介监督主体缺位,更没有具有说服力的能够货币量化其价值损耗程度和数据的环境鉴证报告,并且长期以来在环境评价的制度设计中将注册会计师排除在外,导致环境信息披露市场的混乱局面。”[7]国家在尽快完善环保法律法规、环境会计准则和环境审计准则的基础上,应逐步改变政府环境审计为主的现状,把以上市公司作为环境审计对象的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纳入我国环境审计体系,从而使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鉴证。另外,会计师事务所可借鉴国际同行的经验和做法,设置专门的环境信息审计部门开展环境信息披露的专项审计,真正发挥第三方中介机构在环境信息披露评价、监督、引导和激励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彭斯震,孙新章.中国发展绿色经济的主要调整和战略对策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3):2.
[2] 张淑惠,等.企业国际化与环境信息披露[J].商业研究,2011,(12):64.
[3] 习近平与“十三五”五大发展理念:坚持绿色发展[EB/OL].中华网,2015-11-03.
[4] 企业或将面临环境信息强制披露[N].中国环境报,2015-12-17.
[5] 张白玲.环境会计核算体系研究[J].当代财经,2001,(7):73.
[6] 李越东,舒进.环境审计现状分析——基于环境信息披露的视角[J].商业会计,2011,(15):43.
[7] 袁广达.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鉴证主体地位的理性分析[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2,(12):112.
[责任编辑 刘兆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