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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中心主义司法内在制度系统性研究

2016-05-30赵陇波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19期

赵陇波

摘 要:时下,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司法高层决策者高瞻远瞩,借鉴世界司法文明成果,继而极力倡导并发展刑事庭审中心主义这一司法运作模式。此司法运作方式,内涵制度丰富,涉及证人出庭制度、法官中立制度、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对抗制度以及庭审公开制度。该内涵制度虽然纷繁复杂,却并非彼此孤立而无所关联。其内部统一、有机联系,前后衔接而组成刑事庭审的全部内容,正体现着各项制度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刑事司法工作务必要逐一落实各项制度,进而完成刑事庭审中心主义的过渡任务,最终实现审判中心主义。

关键词:刑事庭审中心主义;内在制度;审判中心;三角架构

中图分类号:DF7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9-0190-02

一、问题的提出

从2013年10月,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决议,首次提出“庭审中心主义”司法理念以来。历经十八届四中全会之《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再到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意见》的数次成果积淀。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司法高层决策者不断强调“庭审中心主义”,重申其实质内涵,足见“庭审中心主义”已经成为中国当代刑事司法改革之核心意旨。

“庭审中心主义”尤指刑事庭审中心主义,在其引导之下而产生的刑事庭审中心主义司法运作方式拥有着自己独特的内涵:于法庭之上进行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之中展开定罪量刑辩论,于法庭庭审期间形成裁判结果并予以直接公布,将直接言词原则贯穿于整个庭审之中,对于非法证据做到严格排除。可以预测,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在未来几年,势必将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刑事诉讼制度正在向审判中心主义逐渐迈进。

站在时代背景之下,综观刑事司法工作全程,系统性地研究刑事庭审中心主义司法运作方式所涉及之下的内涵制度,以助力刑事司法文明之发展,乃为刑事司法学术研究之不二之选。

二、刑事庭审中心主义司法内涵制度的内容

刑事庭审中心主义司法运作方式的制度构建,所涉及的主要内涵制度,即指证人出庭制度、法官中立制度、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对抗制度以及庭审公开制度,其核心乃为辩护与直接言词制度(陈光中、魏晓娜认为:“刑事庭审中心主义司法构建及其改革必然涉及两个核心,其一,完善辩护制度,其二,探索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1])。

刑事庭审中心主义视域之下的证人出庭制度,恰为直接言词原则之核心,特指证人出庭发表言词证据,法庭控辩审三方皆可对其发问,以核对真伪。目前的“两个证据规定”,对于证人出庭已经做出详细规定,要求证人应当出庭作证。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新刑事诉讼法再次规定:但凡知道案情者,皆有作证之义务。为了使得此项义务发挥实效,也为了在我国建立起证人普遍出庭制度,新刑事诉讼法于第188条新设对于不出庭作证者的处罚:对经过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而拒不到庭者,法院可以视其情节,给予训诫甚至10日以下之拘留。这一不利后果的设定自然是借鉴了欧美蔑视法庭罪之经验,又结合了中国本土实际情况,从而衍生出来的全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保障制度,此制度势必将我国的证人出庭制度逐渐推向普遍出庭的理想化模态。

刑事庭审中心主义视域之下的法官中立制度,乃为控辩审三角架构之必然要求,中立与否直接关系到刑事司法活动之稳定性。法官中立,要求法官在审判之中坚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保持法官站位角色之中立、处断原则之中立、外在形象之中立。司法作为守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作为法律的守夜人,其中立程度深度关联于法律与司法之尊严。刑事司法活动之中,法官中立必须做到:被动启动诉讼程序,坚持庭前排除预断原则,庭审中保持良好的居中裁判形象,与当事人和社会交易保持距离。除此之外,法官还应当努力意识到自己的先验因素,乃至这些因素不能过多地去干扰自己的裁判决定[2]。

刑事庭审中心主义视域之下的证据制度,乃为贯穿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之主线,为刑事审判之基础。在此视域之下,证据收集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坚持“毒树之果不可食之”的原则。检察院、侦查机关与辩护方应当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证据,法院庭审务必坚持审核证据之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之三性标准,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另外,庭审质证不能只流于形式,而应成为整个刑事司法活动之中心。

刑事庭审中心主义视域之下的辩护制度,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利益之核心制度。而辩护权(谢佳芬认为:“辩护权包括准备辩护的权利、会见权、阅卷权、提出辩护意见权、调查取证权、参加法庭调查权、参加法庭辩论权、豁免权、拒绝辩护权以及律师在场权等。”[3])是刑事诉讼之中,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面对控诉,进行辩解、自白的一项基本权利。辩护律师应当有效行使被告人的辩护权,不管公诉人气势如何凶猛,也应当站稳自己的角色立场,利用合法方式为自己的被告人调查、寻找、举出证据,并勇敢地质疑公诉人举出的值得质疑的证据,甚至是非法证据也应该当仁不让地当庭提出质疑。

刑事庭审中心主义视域之下的对抗制度,乃为刑事庭审之主要内容。对抗制度之目的在于发现真实,其基础在于法庭之上的动机与机会的竞争。在三角架构之中,必然要求:负责审判的法官处于中立地位,负责指控犯罪的检察官与承担辩白职能的被告人处于平等对抗地位。然而,检察官掌握着国家机器,其力量自然强大于辩方,为了使二者之间能够实现平等对抗,法律赋予被告人聘请辩护律师充当专业辩护人的权利,同时还赋予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查阅侦查卷宗、了解公诉意见等权利。如此设置,便使得被告人的力量不再那么弱小,反而大大增强了其与公诉人平等对话的权利。在公诉人与辩护人激烈对抗、举证质证的过程中,法官保持中立,以发现真实,寻求公正裁判[4]。

刑事庭审中心主义视域之下的庭审公开制度,亦可称之为审判公开,其内涵在于庭审全程的程序性公开以及庭审结果的实质性公开[5]。现代法治理念要求,司法审判工作应当通过完善陪审制度、旁听制度以及借助新闻媒体直播转播和报道,将庭审过程最大限度地公开,普遍性地公开。对于涉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案件例外性地不予公开,涉及国家或者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需经过上一级法院的审核批示可以相对性地不予公开,其余案件均一律无条件予以公开[6]。

三、刑事庭审中心主义司法内涵制度的内部关系

刑事庭审中心主义司法运作方式所涉内涵制度,并非完全孤立,通过系统性研究分析,不难发现其内部之间之有机联系。在控辩审三角架构之中,通过法律机器武装的公诉人与辩护人,借助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核对证据之客观性,通过举证质证以及辩护与控诉之交互以进行平等对抗,法官则居于中间立场不偏不倚,进而发现真实以做出公正裁判。如此展开的整个刑事庭审过程,又被置于陪审制以及旁听、直播、转播和新闻报道之公开之下,使得司法过程阳光透明,裁判结果成就于法庭、公之于民众,切实推进刑事庭审中心主义[7],最终实现审判中心之目标。

四、结论

当前,我国“侦查中心主义”司法模式依旧大行其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侦查结果绑架刑事庭审的现象仍然尚未根除。

站在刑事庭审中心主义司法运作方式努力革新的时代背景之下,牢牢把握刑事庭审中心主义司法运作方式所涉内涵制度之立体关系,全面落实各项制度,任一环节都不可出现半点折扣与丝毫疏漏。必须明确:只有真正贯彻各项内涵制度,将其做到实处,才能打通刑事庭审中心主义司法方式的“任督二脉”,切实发挥其实际效能,进而将“侦查中心主义”成功过渡到“刑事庭审中心主义”,最终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宏伟蓝图。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魏晓娜.论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J].中国法学,2015,(1).

[2] [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司法反思录[M].苏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49.

[3] 谢佳芬.刑事辩护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

[4] [美]艾拉·柏恩敬.美国刑事司法程序与对抗制度[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3).

[5] 高一飞,龙飞,等.司法公开基本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3.

[6] 肖军,张倩.英国庭审公开制度的新发展与启示[J].法律适用,2014,(12).

[7] 高丽蓉.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168.

Abstract:Nowadays,in the judicial vision,the party and state leaders and top decision makers,reference to the judicial civilization achievements,then advocate and develop criminal trial center -ism to the judicial operation mode.The judicial operation,involving the witness to appear in court system,the judge neutral system,evidence system,defense system,combat system and public trial system.Although the connotation of the system is complex,they are not isolated without the associated.Its internal unity,organic connection,continuity and comprise all of the content of criminal trials,is the extremely important effect of various system.Criminal judicial work,be sure to,carrying out the system one by one,and then complete the criminal trial center doctrine transition task,finally realizes the trial center.

Key words:criminal trial as the center;internal system;trial as the center;tripartite structure

[责任编辑 陈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