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探析
2016-05-30殷佩江
殷佩江
摘 要:我国的民众对于自己最根本的人身自由权认识不成熟,国家缺乏有效的倡导和呼吁,群体观念和法律保护不仅不能适应我国依法治国的法制要求,也很难符合人身自由权的保障。该文以我国法律基础——宪法为研究根基,对我国人身自由权利进行深入的认识和了解,同时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进行探索和分析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宪法;人身自由权保护;探索
一、人身自由权的内涵与性质解析
1.人身自由权的内涵
人身自由权是所有公民基础社会保障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我国宪法中对人身自由广义的解释是:专指个人身体保护、人身自主的自由。宪法中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范围非常全面,涉及到人身保护、公民私人住宅不受侵犯、迁徙自由以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各个方面。而宪法中对于人身自由狭义的解释是:公民在法律范围规定以内有随意支配其身体和行动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予以阻止和干涉。由此可见,我国宪法中对于人身自由的解释方面赋予了很大的权力空间,因为确实法律范围内每一个公民身体活动的自由随意这是人最狭隘也是最基本的生活内容了。
2.人身自由权的性质
人身自由权虽是我国公民享有的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权利,但人身自由权从性质上来看绝对不是一种凌驾宪法本身之上的绝对权利。不同于国际人权公约中对人身规定“禁止奴役”和“严禁酷刑对待”这样无论怎样都不能触犯和违反的绝对权利,人身自由权虽然有极大的空间和自由,但不是完全没有法律底线的。在我国的宪法中人身自由权性质上要受到很多其他法律要求的制约,你的具体自由和人身保护是有着明显的适用范围的,一旦你跨越了国家为你设定的人身自由保护权限,不仅会受到严厉的法律惩戒,同时很可能会被剥夺掉国家赋予你的人身自由,这其实相当于我国最为严重的法律处罚了。
二、宪法视角下的人身自由权保护
1.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是宪法的基本价值
现代国家的宪法一般最重要的两个内容方面分别是限制国家的至高权力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实限制国家权力很大层面上去理解我们也可以认为是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另外一种途径,因为公民人身自由权利遭受侵害的原因也有来自国家政府公权力方面的,如果这种公共权力无限放大,必然会彻底凌驾于公民的基础根本权利之上,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各个方面造成侵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宪法是国家的法律基础,所以宪法的基本价值体现就是对每一个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合理有效的保护。
2.公民人身自由需要宪法的保护
在保护每一个公民人身自由权方面,宪法和一般的普通法律作用和功能是不一样的。国家虽然会根据公民人身方面可能受到的侵害设置刑法、民法、行政法以及相关诉讼法方面的法律依凭,但这些一般法律只有在公民人身利益真正遭受损失时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而宪法则是无时无刻都在给予着公民应有的人身自由权利保护,其中宪法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规定了公民时刻享有着所有法律体系相关部门的服务和保护,换句话说,宪法规定了每一个法律体系内的相关部门要免费给予公民最大权利内的服务和保护,这样以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和最高效力性进行管制和指导,每一个公民不仅人身自由权获得了很好的保护,同时还享有了法律体系内的服务,这就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得到了更为有效的法律体现。
3.公民人身自由权应该受到宪法有效的保护
宪法对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保护应当是积极的,主动的,全面的,不应该只是被动的在公民基本人身权利遭受侵害时依据宪法或者有关法律给予实施侵害的行为或个人最严厉的惩处,而是要将宪法的有效性和保护性发挥到平时,发挥到公民每一个可能需要的瞬间。如果每一个公民可以找到的宪法保护依凭都是在人身权利遭遇重大侵害后,那宪法对于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无异于纸上谈兵,没有丝毫实际价值。所以针对这方面缺失,国家应该加大审查力度,对每一个可能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灰色地带进行严格的违宪审查,同时国家还应该在一国范围内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进行强制性的法律普及和宣传,让每一个民众都认识到人身自由权利的重要性、国家对其的重视性以及违反后惩罚措施的严厉性,这样才能上行下效,实现先发对公民人身权利保护的最大效率。
三、我国人身自由权宪法保护的完善
利用宪法的法定模式来确立人身自由权的社会价值对于人身自由权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没有宪法的支持和依托,人身自由权仅从概念意义上去影响到每一个公民是很难达到理想的预期效果的,而若是把人身自由权作为普法简单的放到其中任何一项法律之中其权利的根本性和基础性也很难有效体现,所以人身自由权只能作为最重要的宪法权利进行社会化的影响和普及。我国宪法中对于人身自由权的设定和权利范围很多还是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进行完善的,而世界上大多数法治国家公认的人身自由保护权中的基础性内容,比如无罪推定原则、不得自证其罪、获得及时审判的权利、禁止刑讯等条款在我国宪法人身自由权的保护规定中都没有涉及到,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整体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善,所以很多人身自由保护权的丰富性基础内容无法进行补充,因为面对我国目前社会的法治程度很难有效的实现这些内涵更加丰富的基础内容,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宪法中很多法律条款都只规定了问题的原则和基础观念,而没有深层次的內涵挖掘,所以我国宪法对于人身自由保护权的规定相比于发达国家还是存在很大差距。除了规定以外,我国宪法虽然是国家的基础法律章程,但实际上宪法在我国是不起到直接的法律作用的,很多触及宪法的违法犯罪行为最终也是需要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来追究具体责任的。
所以人身自由保护权虽然应该由宪法来体现,但因为宪法本身的特殊性和作用功能,又不能给公民很好的权利保障,尤其是在防止公民人身自由权受到公权力这种隐形侵害方面,宪法不能有效及时对公民予以保护。所以我国未来宪法的修订和完善工作一方面要积极的吸取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法律法治方面的成功经验,尤其是人身自由保护权内容方面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构建我国的法治体系,普及法律观念,为人身自由保护权内容的丰富和完善创造更好的社会基础和法律条件,另一方面,国家最好赋予宪法一些直接的法律效果,让宪法能够作为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基本法直接对侵害行为进行处置和惩罚,让宪法在人身自由权的法律直接保护方面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上官丕亮.论宪法上的人格尊严[J].江苏社会科学,2008(02).
[2]崔俊杰,范毅.宪政维度的人身保护令制度[J].行政与法,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