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履行公证告知义务的原则
2016-05-30李秀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这样就将告知上升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法定义务,成为公证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不告知就违反了法定程序。公证员违反告知义务,轻则会引起当事人对公证书效力的质疑,重则引起当事人与当事人间、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间、当事人与公证机构间的纠纷,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和公证机构的声誉。因此,公证员履行告知义务不仅是作为一名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义务,也是公证预防纠纷的基础,更是公证员维护和体现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避免公证责任风险的重要方式。确定公证告知的原则对公证实践有重要意义,不仅是保障公证当事人知情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也是完善公证工作,规范办证程序,提高公证人员执业水平,提升公证形象和质量的前提条件。
在办证过程中,有的公证员以为将告知书交由当事人阅读签字认可后就是履行了告知义务,其实这样认为是不全面的,告知书的内容仅仅阐明了公证当事人在申办公证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而公证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不同,他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也不尽相同,具有相当的广泛性,告知书只能罗列其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公证当事人对自己申办公证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不十分了解,如果公证员不加以告知和提示,很可能造成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不完善、有缺憾、甚至潜藏着纠纷和隐患,事后一旦发生纠纷,公证当事人会责怪公证员没有尽到告知的责任。由于公证事项种类繁多,公证员告知的内容也十分广泛,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公证事项确定告知的具体内容,结合公证实践,公证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充分告知原则
充分告知是指公证人员在当事人咨询、办理公证时,必须考虑周全,将当事人申办公证以后所享有的权利、所承担的义务、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及注意事项告诉当事人。尽量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麻烦,杜绝让当事人来回跑的现象,如涉外公证申请受理时,要告知当事人不同国家的公证书有不同要求等。如果告知不充分,公证的预防作用就会大打折扣,而且公证员也是一种失职,作为法律专家,公证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一次告知原则
所谓一次告知是指承办公证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拟办事项所需要的资料、材料、依据、应具备的条件、注意事项、规定以及程序、时限等。一次告知能够提高公证工作效率,节约当事人时间、精力。一次告知要求公證人员不仅要有极强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还需要有较高的执业素质和深厚的公证专业知识,在告知时做到一次性完全告知,避免遗漏告知内容,给当事人造成不便,甚至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三、及时、合理告知原则
及时、合理告知是指公证人员在履行公证告知义务时,要将应当告知的内容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要以适当、准确的言词、技巧合理告知。及时告知要求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告知的马上告知,尽量避免事后告知。许多告知内容会对当事人和公证员办证产生重要作用,如果事先没有及时告知,会影响当事人的陈述的情况和是否公证、采用何种方式公证的决定。帮助当事人根据其自身意愿选择正确的公证内容。
总之,公证告知是公证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完善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均具有重大意义,将公证告知上升为公证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成为公证员的义务是很有必要的,这对提升公证行业的服务形象和质量,提高公证人员的执业水平都能起到促进作用。这就要求公证员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的功底、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这样才能在办理公证时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及工作经验,充分正确履行告知义务将公证告知原则充分的加以运用。
作者简介:
李秀华(1969.8.20~),女,1995年毕业于黑龙省广播电视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2000年毕业于黑龙江省干部行政学院法律系、从事公证工作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