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藏族生态伦理观与青藏高原生态法律保护
2016-05-30唐池
摘 要:青藏高原自然环境十分脆弱且生态地位重要,在这脆弱的生存环境下,藏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形成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伦理观。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立法中如何有效发挥藏族生态文化的作用与价值是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同时也是建设现代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藏族;生态伦理;青藏高原;习惯法;可持续发展
青藏高原被誉为世界屋脊、地球第三极,位于亚洲大陆中部,是全国和东南亚地区重要的生态功能区,也是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同时,它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水塔”、高原生物多样性基因宝库、最具民族和地域特色的世界旅游目的地和藏族文化的传承载体。但是,由于青藏高原独有的“高海拔、干燥、寒冷”自然因素造成生态环境相当脆弱,生态系统一旦破坏就极难恢复,使得青藏高原自然资源的利用与可持续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藏族生态伦理观形成原因
文化观念与自然的辩证统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本质所在。客观存在的自然生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载体,文化观念是体现人类思想意识形态。每一个民族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其居住的地域条件、自然环境的影响而形成了具有民族特色的生存方式、思维观念和伦理文化特征。生态伦理是指生态的伦理价值与人类对生态环境的行为规范[1]。青藏高原地势高耸、空气稀薄、生态脆弱,被人类学家视为生命的禁区。在这一片神圣的净土上孕育了一个坚韧而淳朴的民族—藏族,千百年来他们生活在这美丽、脆弱、敏感的青藏高原上,艰苦的自然环境对藏族的生态理念和生活实践提出更高的要求,那就是必须明智而清醒地把自己的命运与自然环境紧密联系在一起,不断在现实中解决如何在有限的自然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而藏族朴素的传统生态伦理也就是伴随着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展开,形成了藏族适应青藏高原独特自然环境的关于宇宙、自然、人生的基本观念和万物共生共存、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一整套价值理念、社会规则和生活方式。
在藏族的传统伦理观念中,包含着丰富的思想内涵:一是主张人们应该以极大的诚意尊重自然,并维护自然的内在价值与客观存在权利;二是强调自然、人文、生态系统相辅相成,相互依存,整体和谐;三是认定世间万物所共同拥有的自然界个人无权占有和支配;四是强调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而非自然的主宰,自然生态和谐与人类社会和谐具有一致性。藏民族一方面不断对自身的生存环境及状态进行反思,形成了对高原生态环境特有的认识与理解,调整和促进藏族生态伦理文化适应独特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另一方面,藏族生态伦理文化口传身教,世代传承,它不仅规范和调节人们的经济行为、影响人们的思想文化行为,而且规范人们在生态环境上的价值判断和取向,形成与自然生态相和谐的价值尺度和行为准则。比如,朗顿·罗布次仁的小说《冬虫夏草》中的亚培,想依靠挖虫草迅速致富,但在亚培的脑海中不断想到,如果虫草被挖光了会不会给草原带来灭顶之灾,会不会遭受惩罚。亚培因为目睹接二连三的不幸,因为对“惩罚”的确信,最终放弃了挖虫草的职业。这个例子就是生态伦理观对人们价值取向和行为指引的典型例证。正是有了藏族生态伦理文化,有效地制约了人们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对青藏高原的生态环境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
二、藏族生态伦理特征
生态伦理观,不是法律明文制定的,也不是外部力量强加的,而是作为共同成员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的共同的认识和价值判断。藏族生态伦理观是藏族人民在日常生活中所遵守的行为规范,对人们有着深刻的影响,每个人的生态保护习惯和观念都有着强烈的民族特色和认同感。藏族生态伦理观主要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崇敬自然、珍視生命和万物
由于青藏高原重要的生态战略地位和自然环境的脆弱,使得自然资源的尤为珍贵,所以,藏族生态伦理观是以保护自然环境、善待爱护自然资源为出发点的。藏族的观念和行为,其物质文化与精神文明都以保护自然环境为大前提。保护自然,珍视一切生物的生命是藏族生态文化和生态伦理的基本特征,并认为大自然的生命特征除了具有生命特征,还具有精神上的生命特征。大自然具有自己的生态功能和生命权利,作为人类应该顺应并尊重自然生命权,不要违背自然生存的规律。而自然的精神生命多与宗教有关,其生存意志通常以神灵(比如,山神、湖神)的形式出现,藏族对自然的崇拜也多以崇拜图腾或自然神灵来进行,但在神灵崇拜的背后仍是对人和自然和谐的高度统一。
2.通过自然禁忌,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与权利
禁忌不仅反映了人类对大自然的恐惧,还告诉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回避的、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禁忌的后果。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禁忌的规范和约束作用,正如威廉·冯特所说的,禁忌是人类最古老的法律,它的存在远比宗教信仰和神的观念产生的早[2]。藏族传统生态伦理通过自然禁忌,尊重自然界所有生物的生命价值和生存权利,建立了尊重自然内在价值和权利的价值观与行为规范。例如,有对神山的禁忌,即禁忌在神山上挖掘,禁忌在神山上打猎;有对神湖的禁忌,即禁忌将污秽之物扔到湖(泉、河)里,禁忌捕捞水中动物(鱼、青蛙等);有对土地的禁忌,即严守“不动土”的原则,严禁在草地胡乱挖掘,以免使草原土地肌肤受伤;有对鸟类、兽类的禁忌,即禁忌食用鸟类肉,坚决禁止猎捕神兽(兔、虎、熊、野牦牛等)、狗等;有对家畜的禁忌,即禁忌侵犯“神牛”与“神羊”(即专门放生的),神牛羊只能任其死亡[3]。
3.以有节制的生活方式,达到人与社会和谐统一
在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权衡关系上,藏族生态伦理文化更加重视保护。因此,人们在经济开发活动中大多以有限的、局部的开发为主,以实现人的基本需求为目的,不主张或鼓励高消费倡导低碳生活方式。通过有节制的生活方式,实现人与社会和谐。人们更加注重于对信仰世界的追求,努力实现与自然环境的融合,以节制消费、限制开发、消减财富占有欲使藏区人们社会的生活方式、基础设施,对物质产品需要变得简单,从另一方面也保证了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可持续发展。在人与人交往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中,藏族传统生态伦理主张个人服从社会,社会的财富归集体并由社会进行统一的管理与使用。这样有效地控制私利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和破坏。人与自然和谐促进了社会和谐,而社会和谐又有利于自然和谐。
三、藏族传统生态伦理对保护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
1.藏族生态伦理观是实现青藏高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目前的主要矛盾仍是落后的生产力与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主要途径就是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而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是青藏高原目前面临的紧迫问题。青藏高原由于自然、人文、历史和社会等多方面原因,决定了其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尤其是生态战略地位。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观念指导行为,在我国全面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背景下,以肯定和积极的态度尊重和发掘民族传统伦理文化中的精华和价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青藏高原的主体民族藏族拥有对地区生态保护极具助益的生态伦理观,在藏族传统生态伦理观的指导如何保护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确保青藏高原的生态系统平衡,调节人与自然的利益关系,确保藏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保护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的首要任务,也是创造新的生态文明的需要。
2.藏族生态伦理观是环境法律执行力加强的必然要求
在尊重藏族群众合理信仰和生活方式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我国青藏高原的环境保护政策,并加大环保法律法规执行力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青藏高原的环境法律保护的重中之重。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作用,最终体现在法的执行上,如果没有得到充分的执行,那么将变成一纸空文。目前传统的生态保护立法模式主要以国家强制力保障,政府行政主导为主,而忽视了区域及地方性有益的生态伦理观在生态保护中的积极意义,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中传统的生态保护不足是极明显的,这既是一个现实问题,也是一个致命性问题。所以,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立法中,必须把生态保护法律政策与生态伦理观念有机的结合起来,以具有影响力和认同感的藏族生态伦理思想,通过立法的形式使生态和谐理念真正转化人们的自觉行动,以此提高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力,不断促进生态保护工作持续向好。
四、青藏高原生态环境法律保护与藏族生态伦理观相融合的途径选择
1.将生态伦理观引入生态立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
首先将优秀的生态伦理引入立法指导思想。优秀的生态伦理观应该是尊重和善待自然的伦理观,并协调人类的生存利益与生态利益。在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中,要求人们改变过去追求经济增长目标方式,转变为从人类和生态环境的整体利益出发,共同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在生态保护立法和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中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本生态理念作为立法指导思想,本身就是对藏族生态文化的认可,也能够获得藏族生态伦理观这一本土资源支持。
2.提高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法治意识,坚持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环境资源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保护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都有平等地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公众参与原则是基于环境权的社会权属性而被提出来的,主要是强调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环境资源权利[4]。但是,在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下,掩映着公民生态环境法律意识的欠缺[5]。这恰恰反映了生态环保法律保护中缺乏公众参与。但在青藏高原,并不缺乏公众参与的理念。在公众参与原则的指引下,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教育宣传力度,把环保的内容纳入到生态环境教育中去。要强化从家庭到学校再到社会的全方位生态教育体系,着力加强生态文明价值观教育,增强全民生态文明意识和生态法治意识。利用各种渠道在全社会积极倡导和宣传生态文明,加强生态文化建设,使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使建设生态家园成为人人参与的自觉行动[6]。
3.健全生态环境执法体制机制,强化生态环境监督
执法部门要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首先应增强生态环境执法的透明度,积极寻求与行政相对方良性互动的方式方法,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嚴厉打击违法行为。构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分离制约又能协调运转的生态环境行政三分的新机制和多层次全方位的生态环境监督体系,促使监督从被动向主动、一般向重点、形式向实质的监督模式转变。
参考文献:
[1]南文渊.从现代生态伦理学的发展看藏族传统生态伦理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2004,30(4):70~75.
[2]周世中.西南少数民族民间法的变迁与现实作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南文渊.高原藏族生态文化[M].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2002.
[4]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36.
[5]史玉成.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价值目标与制度构建[J].法学家,2005.(1).
[6]靳国胜.西部地区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环境的建构[J].青海师专学报(教育科学),2009.
作者简介:
唐池,女,陕西蓝田人,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方向。
课题项目:本文为西藏民族学院一般项目《西藏自治区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立法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