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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清偿顺序问题研究

2016-05-30林燕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立法完善

摘 要:破产法是一部在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法律,它的完善程度关乎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制定过程中,在不脱离我国基本国情的情况下,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使其与当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平衡各方利益,使之逐渐趋于完善。但是,对于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因各种原因,仍存在很多问题。如:许多司法问题在法律条文中找不到相适应的法律依据,即存在法律空白;又如,税收债权中,狭小的破产债权范围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使得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债权清偿顺序问题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笔者将对此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可实施的设想。

关键词:破产债权; 清偿顺序; 立法不足 ;立法完善

一、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概念界定

首先,我们先明确对破产债权的界定。不同国家对其含义有着不同的看法。在国外,有的认为破产债权即一切关系到要求付款的权利。如,美国。有的国家则仅把破产债权视为无担保债权。在国内,各个学者也有着不同的观点。笔者在综合各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各种类别的可进行强制执行的合法债权的总称。

那么何为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在破产清偿中,因存在许多繁琐且低效的协商过程,所以立法者在立法程序中规定了债权受偿顺位规则。目的在于能在各方债权人的利益冲突之间寻找最优的价值选择,从而使得各方利益之间有一个平衡点。因此,破产债权清偿顺序指的是在追求公允价值的基础上,根据债权人不同的抵御风险能力及债权产生方式及内容的不同,把破产财产遵循应当遵守的秩序规则,按顺序清偿给债权人,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正、公平和客观,并最大限度发挥破产功能。

二、不同类型破产债权清偿顺序问题

(一)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确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109条的规定,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地位。因此,时间限制以及程序约束对于担保债权人而言是没有意义的。在分配破产财产时,应当优先清偿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对担保财产进行价值评估。若债权人对优先受償权表示放弃的,则按照普通债权处理其债权。

(二)劳动债权清偿顺序的确定

劳动债权是指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对企业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劳动债权在在破产债权的清偿中处于第一顺位,最优先获得清偿。

(三)侵权债权清偿顺序的确定

债可以分为合意之债与非合意之债。不以当事人合意为前提的侵权之债为非合意之债,以当事人合意为前提的一般债权为合意之债。在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中,侵权之债优于一般债权,也就是非合意之债优于合意之债。但是在存在担保债权的前提下,侵权债权应在先清偿担保债权后再获得清偿。

(四)税收债权清偿顺序的确定

我国破产法将税收债权列在清偿的第二顺位。其清偿先与普通债权,后于破产费用、公益债务及职工债权。另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税收债权的清偿先于无担保债权;对于有担保债权,若税收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的,则先执行税收,后执行担保债权。

(五)普通债权清偿顺序的确定

普通债权不存在优先受偿权,其在清偿顺序中处于最后一位,最后才能得到清偿。

三、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立法不足之处及完善建议

(一)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不足之处

1.担保债权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间的清偿顺序尚不明确

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例如,若优先对担保债权实现清偿,则可能终结破产程序;若优先对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实现清偿,则可能导致担保的债权得不到足够的清偿。而且,立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就出现了法律的不确定性。需要有效对策进行完善。

2.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的适用原则

债权分为很多种,根据债权类型的不同,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存在区别。在政策性破产与普通企业破产中,前者劳动债权相比于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后者则相比于担保债权后清偿,这就使得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不同的待遇。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得政策指导法律,背离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

除此之外,还有许多缺陷如立法空白等等在此不一一列举。我们在对此有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着重对完善进行深刻的分析。

(二)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完善建议

1.确立相关原则弥补规则的僵硬性

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原则等都是破产清偿顺序中应遵循的重要原则。公平、公正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体现。公平并不代表绝对的平等,而是相对的平等,在差别对待中追求价值平衡。诚实信用原则是信用的体现,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核心。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则是追求秩序的稳定,以使法律给社会成员带来安全感。

2.在立法与司法解释中做出补充

法律解释既能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又能弥补法律的僵硬性。对于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对优先权的规定进行补充,二是区别对待劳动债权,三是确立审查权制度,即能够使得普通债权人能够对劳动债权数额进行审查,四是适当限制原有优先权。最后,还有至关重要的一点,即明确担保债权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间的清偿顺序。

除以上两点之外,我们还可通过完善其他相关制度来对破产债权清偿顺序问题的解决起到配合与促进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钱卡飞. 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之思考[D].浙江大学 ,2014.

[2]史文仪. 对我国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之思考[D].复旦大学,2012.

[3]陈晓琴. 破产债权及其清偿顺序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 ,2009.

作者简介:

林燕(1978.1.5~),女,汉族,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中级职称,法律硕士、民商法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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