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中国古代非讼意识

2016-05-30陈乾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调解

陈乾

摘 要:几千年来,“非讼”意识扎根于中国古代人民的心中,经久不衰,曾极大地促进了古代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具有深刻的历史价值。今时今日,随着改革的推进,社会发生着巨大的变革,随之而来的有机遇,同时也有各种各样的矛盾。由此,回望历史,从传统资源中汲取营养,将这种“非讼”意识运用于现代社会,无疑对今日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我们有必要追根溯源,一探究竟,全面把握其内涵、意义与价值。

关键词:非讼意识;息讼;调解

一、我国古代的非讼意识

(一)古代非讼意识的形成原因

非讼意识作为我国古代法制史上一项极具特色的制度,其成因是复杂多样的,就其分类而言可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思想层面的原因,具体体现为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和儒家的“中庸”之道;其二则是现实方面的原因,主要是指古代中国的“家族制度”。

1.非讼意识的思想哲学基础

哲学是一种意识形态,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对其他意识具有指引作用。同理,中国古代的哲学思想也对中国传统意识有着指引作用。具体到非讼意识而言,对其有促进作用的哲学思想则主要是“无为而治”的道家思想和强调“中庸”的儒家思想。总体来说,“中庸”之道与“无为而治”是形异而实同的两种思想。它们都强调和谐共处,强调谦和容忍。要求人们少有或者避免纷争,放弃自己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2.非讼意识的现实政治经济基础

中国的家族制度不但起到了宣扬古代伦理道德的作用,同时还担负着某些司法方面的功能,从而使得非讼意识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可贯彻性,可实行性,是非讼意识所以存在的政治经济基础。之所以说中国家族制度促进了“非讼”制度的发展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礼”的影响,“礼”是贯穿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条核心線索。另一方面是家族的影响,中国的家族制度本身也能承担一定的诉讼职能。在“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一思想的熏陶之下,一个家族的每个个体被认为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与价值,代其行使权利的是以每个家或每个族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的家长与族长。

(二)非讼意识的在中国古代的表现形式

非讼意识的表现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古代的息讼制度

我国古代采取的息讼制度是多种多样的。拖延便是其中一种,它主要是利用百姓的恐惧心理和舆论的非难,使诉讼者在案件未决的情况下主动撤销诉讼的一种方法。而拒绝受理则更是直接,它不是基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等案件本身的原因,而是千方百计寻找拒绝的理由将诉讼逐出公堂之外。感化则是通过思想工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以求其自息。此外还设有“教唆词讼”罪,是对一些替人写状纸的状师予以处罚,以儆效尤。

2.古代的调解制度

调解在古代被称为“调处”、“和息”,指纠纷发生以后由第三者主持,依据社会共识和一定的规范进行劝解,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主要可以分为民间调解和官府调处。民间调解又可进一步分为“说合”,和“官批民调”。“说合”是指在纠纷发生后,双方自愿在信得过的亲属邻里友人的调解下和解,或者亲属邻里友人主动干预,使双方达成和解。“官批民调”是指案件诉诸公堂以后,若当事人事更愿意在公堂外由基层社会组织主持调解,则可撤销诉讼,由官员委托乡官族长等调处,以解决纠纷。

二、古代非讼意识的优与劣

(一)非讼意识的价值

1.重视道德教化

现代社会虽然主张法治的建设,但同时并不否认道德的作用,而且法律的调整范围远远小于道德,在法律调解不到的地方道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国古代非讼意识主张礼法结合,强调德主刑辅。在处理纠纷时通常会采取内心教化的方式,让当事人接受并主动退让,避免了大量的社会纷争。在经济交往日益复杂化的今天,对于一些涉及赡养抚养,邻里纠纷的社会案件便急需借鉴这种思想,通过提升人们的道德意识,把纠纷扼杀于萌芽状态。

2.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对秩序和稳定的追求永远是法律的内在生命和基本价值之一。在现代这个经济快速发展变革的时代,稳定意味着无后顾之忧,代表着一种持续的力量。而非讼很重要的一个表现就是将纠纷解决于诉讼之外,保持了人民生活一贯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避免了纠纷扩大的趋势,对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具有促进作用。

3.有利于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

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要求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审判,最终必然是产生一个清晰分明、非此即彼的结果。因此通过和解、调解等这些非讼途径有利于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

(二)非讼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1.国民权利意识淡薄

非讼制度的缺陷很大程度上在于其把秩序的稳定作为最高的目的。在制度设计层面,国家往往会采取一系列息讼的措施,很多纠纷不是在公堂之上通过审判予以解决,而是采取在私下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即由位长者居中调处,通过道德的教化,要求受损失者以“大局”为重,息事宁人,对侵犯其权利的人不予追究。这种道德伦理的教化深入人心,并与息讼制度这一轻视权利的现实土壤相结合,一度使民众养成了淡薄权利的习惯,个人权利得不到维护的状况也发展为常态化,是与现在文明标准背道而驰的一种现象。

2.人民产生惧讼心理

因为中国长期受非讼意识的熏陶,使得大家普遍有一种耻讼心理。打官司无论输赢,往往会遭受周围人的冷落,使邻里家庭关系遭到破坏。而且打官司需花费的费用比较高,国家层面也往往会采取一系列的制裁措施,这就使得一般民众有种惧讼心理,对诉讼大多采取一种敬而远之的态度。而国民的这一传统也一直影响着我们今天的社会。

参考文献:

[1]袁杰.“浅谈‘非讼意识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深层影响”.知识经济.2012

[2]武建敏.“‘无讼的理念及其现代诠释”.西部法学评论.2011

[3]马作武.“古代息讼之术探讨”.武汉大学学报.1998

[4]马作武.“传统文化与非讼意识”.法学评论.1989

猜你喜欢

调解
论我国现行法律对孔子“礼”的继承与发展
完善民事调解制度对策研究
试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互补关系
调解何以自愿?
清代民事审判的实质
论我国的治安调解制度
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浅议职场女性心理压力
论民行检察调解优先原则
对中日两国间商事纠纷解决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