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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制度的完善建议

2016-05-30解希雯赵青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立法建议

解希雯 赵青

摘 要:老年人犯罪问题是当今社会的问题之一,本文主要结合社会学和刑法学两方面的考量,提出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立法建议,使我们进一步完善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机制,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立法建议

老年人犯罪问题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要真正建立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公平性、合理化,并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本文主要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犯罪老年人从宽处罚的年龄标准

人至老年,各种器官和组织开始逐步衰退,体力、思维和能力的减弱造成了对外界认知存在困难,其责任能力相对于其他犯罪主体,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我国1997年开始实施的刑法典对怀孕的妇女、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和精神病患者犯罪制定了特殊保护制度,却没有制定关于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制度。这对于同样也是弱势群体的老年犯罪人缺乏公平性,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有更多的犯罪作出处罚的一些规定,但仍需要进一步的实施化和完善化。

1.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年龄起点降低至“已满70周岁”

一般情况下,起点更大的老年人犯罪的处罚减少到“已满70周岁”将惠及更多老年人。其实在适用上老年人犯罪和反对死刑势必会产生重叠,以及犯罪老年人有条件的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也可以享受从宽处罚。在实践中,单纯适用老年人免于死刑规定的情况很少,只有行为人犯罪时的年龄低于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标准而审判时的年龄达到了免死的年龄标准的情形。

2.老年犯罪人免于死刑的年龄起点设置为“已满75周岁”

免于死刑不等于免于刑罚,受犯罪刑罚的老年人不执行死刑不影响刑罚目的的实现,从老年人犯罪的死刑起点至少75周岁。在审判期间,75周岁以上的实施了严重犯罪的老年人无论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可能被判处终身监禁。按照中国的现行制度,即使在身体素质不好的时候仍然具有很强的犯罪能力,潜在的罪犯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较强的惩罚和威慑力。

二、增加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范围和力度

在司法实践中,老年人所犯的罪多数是轻微刑事犯罪,一方面是犯罪人迫于生活之苦,另一方面是犯罪人的心理、生理变化导致对社会不适应。

1.进一步扩大对老年人犯罪的非刑化规定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犯罪的能力逐渐减弱,法院判决时对老年人犯罪本身会手下留情。笔者建议针对一些虽然原则上构成犯罪,但没有明确犯罪目的的犯罪以及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进一步作非刑化的规定。因此,可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罪行较轻,不妨碍司法过程的顺利进行和认罪态度较好的老年人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绝批准逮捕;对罪行较重,但有悔罪表现,可以不予决定或批准逮捕”。

2.应当详细列明免除死刑的例外情况

老年犯罪人有条件的免于杀刑,一方面可以使其他犯罪的死刑范围之外排除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严重后果,受犯罪刑罚的老年人不执行死刑不影响刑罚目的的实现。另一方面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表述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因缺乏统一标准不便认定。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一般不适用死刑,但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他人死亡等严重后果出现的除外”,并在司法解释上作详细列明。

三、增加适合犯罪老年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老年犯罪人的承受能力较弱。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犯罪的能力会逐渐减弱,并控制能力也逐渐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轻微的犯罪行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在狱中艰难的生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按照处罚的特殊犯罪主体与老年人的特点相结合。

1.完善老年人犯罪的减刑、假释、赦免制度

应进一步明确这一特殊群体的减刑、假释和赦免制度标准。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来区分不同类型的老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指定现行的刑事立法层面适用减刑、免除和假释条件的刑事政策。加大老年人犯罪刑罚体系的建设力度,应该详细减刑、假释和赦免制度的具体内容,对犯罪老年人减刑、假释和赦免的条件扩大化可以参照关于女性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假释制度。

2.建立健全适合老年罪犯的监管机制

首先,笔者提倡建立和健全轻罪老年罪犯的监禁机制。轻罪老年罪犯的监禁机制参照的是来源于美国的家庭监禁机制,是在服刑期间内把罪犯限制在其自己居所范围内的一种严宽相济的制裁措施,这里可以规定以下有三种方式:一是选择性监禁,即要求罪犯晚上和其他特殊时间段内必须呆在家中;二是要求除工作、学习等合理理由外的其他时间均必须在其住所内;三是要求法律规定除非有特殊情况下,所有的时间一定要在家里。建立健全微型犯罪家族限制机制,对建立适合老年人犯罪的调控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次,要求加强监区的改革。一方面,实行灵活的实现方式,另一方面,根据老年人犯罪的特点及需要改善监狱建筑设施、医疗条件和生活管理系统等。最后,应当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增加老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建立的数量,建立专门针对这群特殊的老年罪犯的社区矫正机制的刑事执法,增加适合老年人罪犯的生理、心理特征的社区矫正的程序内容。社区矫正机制充分实现了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既可以促使老年犯罪人与社会保持和谐稳定的关系,又可以让他们在社会交往中最大限度的接触到到积极正面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张叶亮.浅议刑法修正案(八)下的社区矫正制度[J].青春岁月,2011,(16).

[2]叶建丰、朱宁.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机制研究[J].法治论坛,2011,(1).

[3]楊宏亮.老年人犯罪情况调查与法律机制完善研究[J].犯罪研究,2009,(4).

作者简介:

解希雯(1991,05~),女,山东济南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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