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者视角下民族院校章程建设问题的思考
2016-05-30刘然
刘然
一、利益相关者及民族院校章程建设的利益相关者界定
1.利益相关者理论
早在1984年,美国经济学家弗里曼率先在其《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一书,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是指企业管理者为平衡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任何一个组织的发展都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投入和参与,组织所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非仅仅个别主体的利益。而这其中的“利益相关者”则是指那些能够影响企业实现目标,或者能够被企业实现目标的过程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利益相关者理论主张:所有的受企业影响的利益相关者都有参加企业决策的权利,管理者负有服务于所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信托责任,企业的目标应该是促进所有相关者的利益而不仅仅是股东的利益。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是由多个利益相关者所构成的“契约联合体”。企业的所有者不能仅仅局限于股东,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如企业的雇员、供应商和债权人等都是企业的所有人。企业的风险不是由股东全部承担,其他的利益相关者也在承担着企业的风险。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是独立的、平等的,他们共同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与企业有所不同,民族院校作为一种非营利性组织,没有股东,更没有人能够获得大学的剩余利润,每一个人或每一类人都不能对大学行使独立控制权,大学只能由利益相关者共同控制,因此民族院校是一个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而民族院校要办好则离不开各种资源的供给,但除了高校办学赖以生存的物質资源之外,还需要各利益相关主体为高校提供无形的精神资源。各级政府为高校提供相关的政策、制度,使得高校得以按照一系列规章制度有计划、有目的、有条理地从事办学活动;教师、学生、校领导为大学建立独特的校园文化,使高校能够借助校园文化吸引更多的学子前来深造,吸引更多的教育人才来任教;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为高校提供各种专业学科的新知识,使得高校能够丰富充实自身的知识储备。这种种无形的精神资源通过各利益相关者提供给高校,最终幻化成高校的软实力,从而提高高校的核心竞争力。
2.民族院校章程建设的利益相关者界定
民族院校是党和国家为解决我国国内民族问题而建立的综合性普通高等院校,其在办学宗旨、教育对象、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育方法等方面均形成了自身特色,并为我国民族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成功范式。民族院校突出的办学成就,为我国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高素质人才,发挥了其他非民族院校无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民族院校更加需要一种手段来保证学校正常运行,对办学宗旨、主要任务、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全面规范。这一手段便是学校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必备的法律文件——学校章程。而学校章程的建设过程中与之关系最为密切的就是其利益相关者。费里曼将利益相关者定义为:那些能够影响企业实现目标,或者能够被企业实现目标的过程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参照于这一定义,我们将民族院校章程建设的利益相关者界定为“在民族院校章程建设的活动中,能够对活动产生影响以及受这个过程影响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民族院校章程建设的过程中,与其相关的主体是多样的,它包括高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内部的党政管理人员、行政人员、专任教师及学术组织、学生、家长、校友、退休教职工、相关专家和政策研究机构等。
二、民族院校章程建设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
民族院校是一个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与企业不同,民族院校作为一种特殊的非营利性组织,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股东,也没有人能获得其剩余利润,任何人都不能对民族院校行使独立控制权,院校只能由其利益相关者共同进行控制。因此,在基于利益相关者与民族院校相关程度的基础上,可以把民族院校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层次划分并找出其利益诉求。
1.核心利益相关者及其诉求
民族院校的核心利益相关者,主要是指专任教师、学生和高校党政管理人员。高校的教师肩负着教学、科研与提供社会服务的重要使命,没有教师,高校就不能存在,教师是最为核心的利益相关者。且在1994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等权利。因此,在民族院校章程建设的过程中,高校的专任教师他们期望参与校内的民族管理;维护学术的自由与独立;更希望章程的建设能够公开公正,合乎高校的发展规律并能在高校的治理中真正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作为教育服务的对象和“产品”的学生来说,其最大的利益诉求是希望通过章程的建设来推动学校的发展进而提高教育质量,使其获得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获得高质量的学习和训练,从而拥有更好的就业前景。民族院校党政管理人员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坚强后盾。他们有为国家、本地区、本校教育发展服务的职责,其工作的本身就体现着教育发展的公共利益,因此,也有期望通过章程建设民族院校能够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服务社会公共利益的利益诉求。
2.重要利益相关者及其诉求
民族院校的重要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和政策研究机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整个国家行政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和职责在于为国家的公益事业服务,为国家解决社会公共问题,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体现着国家或政府的利益诉求,因此,其具有满足国家教育发展,满足本地区教育发展,促进高校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诉求。相关专家和政策研究机构他们作为章程建设的专业指导者,为章程的建设建言献策,并深入、系统地研究民族院校章程建设的相关问题,为其章程的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和理论支撑,并根据民族院校的特色和需要提出建议,因此,他们必然要求民族院校的章程建设是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进行的。
3.间接利益相关者及其诉求
民族院校的间接利益相关者,包括与学校有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如家长、科研经费提供者、校友、退休教职工等。在高等教育领域的许多问题和活动中,与学校有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大都存在着共同的利益诉求,包括公共利益诉求和个人利益诉求。公共利益诉求是全体纳税人一致的,是作为社会成员自然而然的需求,即要求章程建设要公开公正、合乎民族院校的发展规律并能在高校治理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作为不同的个体,每个人都有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家长在这章程建设中的个人利益诉求就是希望学生可以获得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和较高质量的学习,拥有良好的就业前景。而作为民族院校学生的家长而言,更是如此。
4.边缘利益相关者及其诉求
民族院校的边缘利益相关者,主要是指社会公众。社会公众,一方面,作为纳税人与学校有着一定的经济上的联系,另一方面,学校的发展会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进而保护和增加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社会公众则希望能够及时获取民族院校章程建设进展的信息,希望章程建设能够更好地推动高校服务于社会公益。
三、民族院校章程建设各阶段利益相关者的互动关系
民族院校章程的建設主要有四个阶段,分别是:章程准备起草阶段;章程审议阶段;章程表决、通过阶段;章程审核阶段以及章程公布阶段。在章程建设的各个阶段中,各利益相关者互为联动,最终促成章程的生成。在章程建设的各个阶段中,具有章程制定权的学校党政管理人员或领导代表、学术组织负责人、专任教师代表、在校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相关政策方面的代表、一般社会人士代表、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新闻媒体都会不同程度的参与其中。在整个章程建设的过程中,涉及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办学特色、培养目标、内部治理结构、学科设置、经费投入,以及与党政管理人员、专任教师、在校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因此,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方征求意见、充分论证、反复修改,发挥其不同时期的不同作用。章程准备起草阶段,以教师、党政管理人员、学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的各利益相关者的主要任务是广泛收集各种文献资料,并进行相关的实证调研,进而草拟章程;章程审议阶段以专任教师和民族院校党政管理员为主体的利益相关者的主要任务是:对草案进行恰当的补充、修改,广泛征询意见和建议。章程表决、通过阶段,需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相关专家、学术组织负责人、专人教师代表、学生及家长代表以及社会人士的广泛参与。最后,章程审核阶段以及章程公布阶段则需要全体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发挥其监督、指导、建言献策的作用。
四、民族院校章程建设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策略
1.核心利益相关者的行为策略
“学校兴则教师兴”,教师是学校发展的核心力量,一方面,教师会因学校的发展而升值,并得到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回报;另一方面,作为有着学术追求的知识分子,他们希望能够为教学、科研活动贡献一份力量。因此,才有了教师期望参与校内民族管理;维护学术自由与独立等的利益诉求。而在这样的利益诉求的条件下,必然要求教师在制定与教学、学术有关的政策制度内容时,要积极主动参与,确保教师作为专业人士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也应在章程制定过程中,通过正当途径了解、监督和评估章程建设活动过程的全内容,有必要时借助媒介等途径表达对民族院校章程建设活动的意见。而作为民族院校管理工作支柱的民族院校党政管理人员,也有期望民族院校能够依法治校、科学发展的利益诉求,在这些利益诉求的驱使下,民族院校党政管理人员应积极响应教育部的行政要求,主动参与民族院校章程建设的全过程;在章程中科学设计并明确规定民族院校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等服务的基本原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学生是教育服务的对象和“产品”,民族院校的迅速发展则会培养出高素质的人才,这些高素质的人才必将又有更好的就业前景。因此,学生应通过正当的途径了解、监督和评估章程建设活动过程和章程内容,有必要时借助媒介等途径表达对民族院校章程建设活动的意见;在制定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学生代表大会权力地位、学生权益救济机制和申诉机制的相关内容时,学生更应参与其中,以使章程能够保护其正当利益。
2.重要利益相关者的行为策略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教育部、教育厅(局)、教委等,是高校运行的指挥者、协调者和服务者。为了满足其利益诉求,部门的公职人员应该相对客观地从公共利益出发来对待章程建设问题,响应教育部的行政要求,积极主动参与民族院校章程建设的全过程、为章程建设建言献策,加强对章程建设工作的监督与评估等。相关专家及政策研究机构也应通过正当的途径了解、监督和评估章程建设活动过程和章程内容;深入、系统地研究民族院校章程的相关问题,为民族院校章程建设活动提供科学依据和理论支撑,根据民族院校的特色和需要提出建议。
3.间接利益相关者的行为策略
家长作为间接的利益相关者,其与学校的发展也有着密切的关系。为了能够更好地参与民族院校章程建设的过程,家长应通过正当的途径了解、监督和评估章程建设活动过程和章程内容,有必要时借助媒体等途径表达对民族院校章程建设活动的意见;在制定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学生代表大会权力地位、学生权益救济机制和申诉机制的相关内容时,学生及其家长应参与其中,以使章程能够保护其正当利益。校友是学校已经输出了的产品,但校友始终与母校有着深层次的联系。他们希望章程建设公开公正、合乎民族院校发展规律并能在院校治理中发挥作用。因此,他们大都通过正当的途径了解、监督和评估章程建设活动过程和章程内容。
4.边缘利益相关者的行为策略
现代社会,高校已经融入了社区的生活,高校的影响已经扩散到社区生活的多个方面。因此,与社会公众也就产生了一定的联系,而社会公众要保护和增加其利益,就应通过正当的途径了解、监督和评估章程建设活动过程和章程内容;根据其对章程内容和作用的理解,从有利于民族院校长远发展的角度,以一种负责人的态度审议章程建设的内容和程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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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