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对策的完善
2016-05-30田乐丹
田乐丹
【摘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化了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律师在各个诉讼阶段的诉讼权利。完善当前律师在刑事辩护制度中的诉讼地位、执业权利及保障等问题,能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实现社会的公正。
【关键词】:律师;刑事辩护;权利;保障
建立良好的辩护制度首先它能使被指控人积极参与诉讼过程,反对指控方的指控,有效地影响诉讼结果,真正成为诉讼主体,有利于法官秉公执法,做出公正的判决;其次,它为诉讼过程中被告方与控诉方拥有平等的诉讼地位提供了保障和奠定了基础;最后,它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监督和制约,它是被指控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最大的就是律师了,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诉讼,只有不断完善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存在的问题的相关解决机制,才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更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的查明案件事实、实现社会公平、公正。
一、强化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是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的基础和前提,也是辩护方增强辩护能力的有效途径。律师的调查取证可以弥补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不足,保证证据收集的全面性。一般情况下律师的调查取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以使案件的一点更加的明确,对案情可以进一步的了解,为有效的辩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便于法院做出正确的判决。
为了保证律师更好的旅行辩护职责,必须纠正有关法律对律师调查取证的限制性规定,从立法上赋予律师与司法机关平等的调查取证权。并规定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无故不提供证据的单位和个人,律师有权申请司法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提供证据,并可根据情形,由司法机关对其采取罚款或拘留等。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司法机关如无正当理由,必须批准;对辩护律师申请的拒绝,辩护律师有权申请复议,司法机关由义务对不批准进行说明。否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从立法完善变更强制措施的处理办法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虽热法律规定比原先有明显的进步,但是法律对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实行方面不是很详细,司法机关应通过制定合理的司法解释来规定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性规定、保证金的数额以防止办案机关高昂的保证金才能放人,努力减少超期羁押的问题和超期羁押办案机关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笔者建议对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及执行过程的合法性,律师有权申请审判法官主持,控辩双方在法官面前进行举证、质证,有法官听证后作出裁判。凡是对于没有证据进行逮捕的或者在超期羁押的,法官一经查实应当撤销先前的不当强制措施,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
律师辩护意见被采纳难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刑事辩护中的一大突出问题,其深层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观念和体制层面的原因,也有证据和法官心理层面的原因。律师正确的辩护意见难以被采纳,不仅违背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要求,而且会导致律师辩护职能的萎缩。律师辩护的目的是从不同的角度,帮助法院进一步查明案情,准确认定证据,对正确的辩护意见,应充分予以考虑。笔者根据所学习的知识和司法實践建議法官和监察官在今后的审判中应当注重保障律师的辩论权。法官在法庭上给予辩护人充分辩论的机会,认真听取辩护人的发言,不能无故制止辩护人的发言,并时刻牢记自己在诉讼中的独立、中立、消极地位。检察官也应该认识到,辩护人是在根据事实和法律履行辩护职能、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指控和辩护均是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
审判程序是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最主要场合。在这个阶段其辩护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法庭的充分重视和审核,关系到辩护职能的实现、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法官在判决书上应当做出解释,我感觉应当在判决书上增加主要辩护意见和理由的叙述,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辩护职能,使律师的辩护意见受到应有的重视。
律师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如果连律师的合法权益都不能得到保障更何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呢?律师在职业过程中职业风险大,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是有限的,稍有不慎就要会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更有律师伪证罪、妨害作证罪,所以这极大地限制了律师的发言权和调查取证权。笔者认为应该从立法上加强对律师合法权益的保护。如建立律师的刑事豁免权制度。刑事豁免权制度是指律师从事刑事活动,其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意见或在法庭上陈述、辩护时,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通例,而我国的相关法律却没有对律师的这一权利作出规定。在实践中,辩护律师经常会一些伤害,由于一些司法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欠缺,难以分辨违法执业和律师犯罪的界限而故意非法伤害辩护律师人身权的机会,故意陷害律师,混淆罪与非罪。
赋予律师刑事豁免权可以更好的使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律师解除后顾之忧,大胆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加强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充分发挥辩护职能,保证控辩双方的权利平等有助于消除我国刑事诉讼传统法律文化中鄙视律师的思想,巩固对等机制,保障律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已经设立和实施了律师职格考试制度、司法考试制度,规定了法律服务准入的标准,在全面考查应考人员对专业知识的掌握和应用能力等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使我国的律师队伍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得到了迅速地发展。但对律师的品行要求及业务能力的考核方面显得较为欠缺,对律师的管理和监督制度我认为还不够健全。因从一下方面加以改善:
1.建立律师自治制度。把律师协会建设成为独立的自治性的行业团体和法人。律师协会应根据行业管理的要求,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自己的律师自治制度,提高律师的自我监管能力,加强对律师日常执业活动的管理监督,保证律师严格公正依法刑事辩护权。
2.应当完善律师惩戒制度。一套完善的惩戒制度,是保证一个队伍纯洁的根本保证,对于提高律师素质,增强律师的自律性,维护律师的形象,和提高律师的声誉起到促进作用,虽然司法行政部门已经颁布、修改了一系列的律师惩戒的规则、处罚办法、程序等作出了规定。现行律师法规定律师违规的惩处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而不是由一个专门负责的机构负责;律师协会对律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不是直接的。因此我认为应该在律师协会内部设立一个专门的负责机构对律师的日常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既维护了律师的行业自治,又保证了社会对律师的监督和制约。
参考文献:
[1]刘文化.论我国侦查程序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J].南京大学学报,2006.8
[2]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