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老字号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2016-05-30李海威
李海威
【摘要】:中华民族历史悠久,中华文化博大精深。历经千百年的发展,传统老字号更是具有民族文化的历史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随着我国商标制度的完善,我国对商标权的保护更为有效、具体;但卻忽略了对老字号商号权的保护。正是由于老字号的经济价值导致一些商家利用不正当手段实施侵权行为,给老字号企业造成了损失,大量涉及商号权纠纷的案件使得我们不得不对商号权的保护加以重视。
【关键词】:老字号;商号权;保护
一、商号与商号权
(一)商号
商号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在《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因此我国对商号的定义及其使用比较模糊。我国学者吴汉东则认为:“商号又称厂商名称、企业名称,是企业进行工商经营活动时用于标示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标志。”笔者认为商号是指商人或商事主体的名称,只有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才能享有。
(二)商号权
随着商号越来越被重视,对商号的保护也被各个国家普遍认可。世界各国纷纷以法律形式对商号进行保护,形成了一种私法上的权利——商号权。笔者认为,商号权即商事主体的名称权,该权利指向商事主体名称的整体。
二、老字号
(一)老字号的概念
所谓老字号、是指以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联合出台的《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等文件对老字号及其产品所做的规范性定义和描述。2006年《“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中所规定的认定条件为7点,其中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及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是认定老字号的核心条件。
(二)老字号的特征
“字号”一词经常被使用于商业实践中。何谓字号?一是指商店的名称;二是指商店本身。在我国,字号与商号的含义基本相同,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 “字号”等同于“商号”,它可以起到识别商事主体的作用,是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用来表彰自己的重要手段。老字号与字号区别在于老字号具有悠久的历史、高度的信誉性以及很强的识别性。老字号是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见证,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商事主体苦心经营,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在消费者心中具有较高的信誉性。同时老字号是通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发展而形成,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强大的认知功能。
三、我国老字号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现行法律的缺陷
1.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号权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有个别条款涉及到了企业名称的保护,但并不能认定其为商号权,且法律条文十分分散、凌乱,并不适合我国现阶段对商号权法律保护的要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只保护名称整体而不独立保护字号,只有构成企业名称的四要素完全相同,才构成侵权。
2、缺少对驰名商号的特殊保护。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驰名商号的特殊保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7 条规定,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局核准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他人可以利用这一立法缺陷,将一些老字号在其他行业进行登记注册。
3、《反不正当竞争法》未起到应有的补充作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未确定解决商标与商号冲突的规则。当我国在实践中遇到商标与商号冲突时,只得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 条诚实信用原则,将商标与商号的冲突定性为不正当竞争。
(二)商号权的完善
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关于商号权的法律保護,构建以《商标法》为主,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民法》、《商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为辅的法律保护体系,为老字号提供全面的法律保护。
鉴于商号和商标的关系十分密切,笔者认为应当将商标与商号纳入同一立法体系,明确商号权的保护,尤其是具有重大经济价值和历史价值的老字号的保护。一、老字号商号权应采使用主义;二、商号权并不仅仅包括专用权、还包括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三、关于《商标法》第 9 条、第 31 条规定的在先权,应当明确商号权可以构成在先权;四、以混淆或混淆的可能作为判断是否侵犯字号权的标准。
老字号作为中国历史发展的见证,具有重要的地位,笔者认为应对其加以特殊的保护。老字号因其历史悠久,信誉良好,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因此老字号与其他商号相比更需要保护。笔者认为,一旦对老字号给予特殊保护,必然会减少商号权的纠纷,有利于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保护商号权的途径
1.字号与商标一体化。世界各国都有商号与商标统一的趋势。对于那些符合《商标法》规定的老字号可以注册为商标,一方面其效力范围可以扩大到全国范围,一方面较为完善的《商标法》可以给予老字号较为完善的保护。
2.成立老字号中间组织。老字号社会中间组织是界于政府与公众之间的非政府团体,老字号社会中间组织的成立可以促使老字号企业群体化,也可以促进政府与老字号企业的沟通
3.司法途径。当老字号与其他商业标识产生冲突时,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商号权。对于生效的司法判决,权利人应当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执行。对处理结果的有争议的,可向法院起诉,由司法机关做出终局判决。
四、结语
老字号企业凭借其独特的工艺,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在消费者心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然而,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并不十分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老字号企业由于自身的原因和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老字号企业破产。老字号企业对我国文化的历史传承具有重大意义,老字号的消失也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造成重大损害。解决老字号的侵权,加强对老字号的保护是我国当前的重要任务之一。我国对老字号或者说是商号权的保护应该更加体系化,有效化,只有对商号权的保护更加有效、具体,我国社会经济才能更加稳定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志强:《商号法律制度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年。
[2]李阁霞:《论商标与商誉》,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
[3]雷兴虎:《商事主体法基本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
[4]王伟男:《老字号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解决机制——以“泥人张”反不正当竞争案例为例》,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