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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农民诉求表达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6-05-30张冷夫

学理论·下 2016年2期
关键词:商洛农民

张冷夫

摘 要:作为我国西部贫困山区的商洛,农民的利益诉求能否得到合理的表达,对于商洛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商洛农民诉求表达现状的调查分析,了解商洛农民诉求表达中存在的问题,在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切合实际的改进措施,以期对商洛农民表达诉求有所帮助。

关键词:农民;诉求;商洛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2-0085-02

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问题逐渐得到人们的关注。利益诉求“就是人们对待利益问题的一系列态度和行为的总和”[1]。利益诉求表达是社会成员基于一定的利益驱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向公共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提出自己的利益要求,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从而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护和增进的活动[2]。社会弱势群体由于各种原因,他们的利益诉求往往得不到重视,其利益也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甚至严重侵害其利益的现象经常性地发生,这种现象的广泛存在一方面不利于社会的公平发展,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相悖。

在我国社会各阶层中,相对而言农民是一个弱势群体,其利益诉求能不能得到很好的表达,能不能得到足够的重视,对于整个国家来说是影响国家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对于一个地区来说是影响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地区和谐、影响农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因素。商洛作为地处秦岭山麓的偏远山区,农村人口占整个地区人口的绝大多数,商洛农民的利益诉求能否得到很好的表达,能否得到足够的重视与尊重,对于商洛农民利益、商洛地区和谐社会及建设“幸福商洛、美丽商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商洛农民诉求表达现状

(一)农民诉求表达的主体

经过调查发现,商洛农民中,能够积极主动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的,是那些文化水平比较高或者进城务工的农民,他们整体权利意识比较强,当他们知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具有积极主动的维权意识,当他们感觉到不公正、不公平的时候就能够想到找人诉求,反映他们的不满情绪,表达他们的愿望和诉求。而文化水平比较低的一些老年人和妇女一般不会具有积极主动地表达诉求的欲望,或者具有表达诉求的欲望但是不会付诸行动。

(二)农民诉求表达的客体

农民诉求表达的客体是指农民诉求想要表达的内容,也就是农民想要通过诉求表达其利益或者权益要求。经过调查发现,商洛农民的诉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婚姻家庭纠纷诉求,这类诉求主要是要求离婚或者要求对方给予抚养、赡养,给予经济上的照顾;二是因为宅基地或者承包地界址纠纷,与邻居或者村民应为宅基地或者承包地相邻关系或者界址不明确产生的矛盾,比如流水、通行等矛盾纠纷;三是承包权益纠纷,这类诉求是因其土地或者林木、鱼塘等承包权产生的诉求;四是村干部侵害其各种利益或者行事不公产生的诉求;五是因刑事案件产生的诉求;六是土地征收拆迁等产生的诉求;七是农村各种治安事件产生的诉求;八是因各种国家补助救济款物分配产生的诉求;九是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的诉求[3]。

(三)农民诉求表达的对象

农民诉求表达的对象,是指农民有了诉求之后,向谁表达诉求,谁是农民第一想到的可以解决其矛盾、可以倾诉心声的最好的主体。根据调查,商洛农民在其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的情形下,一般根据不同的诉求,选择一下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表达诉求的对象:一是村委会或者村干部。村委会作为农民的自治组织,本来就是村民利益的代言人,应该是村民最为相信的组织;二是乡镇政府。作为国家最基层的政权机关,乡镇政府是农民最方便接触的政府组织,乡镇政府也成为农民表达诉求的重要对象;三是县市级信访部门或者各政府政协人大机关。很多农民在因各种问题而其诉求在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解决不了的时候就会走向县市级的各类机关和信访部门寻求公正;四是法院。根据调查,法院在农民表达诉求的对象方面虽然并不是农民首先想到的,但是有些诉求法院是农民诉求表达的最后选择,比如离婚案件、一些民事纠纷的赔偿案件。

(四)农民诉求表达的方式和途径

在调查中发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一般是采取口头表达的方式,特别是向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表达诉求的时候,一般也是个人去向相关组织或者人员反映情况,要求组织或者领导解决他们的问题,保护其权益。另一方面农民遇到利益诉求的时候喜欢通过上访、找相关领导的方式表达他们的诉求,想通过领导的关注来解决他们的利益保护问题,不喜欢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表达其利益诉求。

二、商洛农民诉求表达存在的问题

(一)积极性不高

虽然农民的利益诉求比较多,但是整体上看来,农民诉求表达的积极性不是很高,大多数农民在其权益被侵害或者和别人发生冲突的时候,能够私下解决的就一般不会去找政府或者法院,在自己解决不了的时候他们首先想到的是村委会和村干部。如前所述,商洛农村利益诉求积极性高的是那些文化水平较高、外出务工以及在本地从事经商活动的人。农村中年龄比较大的、文化程度比较低的农民以及妇女,一般是不具有利益诉求的积极性的。他们通常情况下是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利益争执面前能忍就忍,顺其自然。

(二)方法简单

农民表达利益诉求大多采取向村委会反映,要求村委会和村干部给他们主持公道,在村委会解决后就是对于解决结果不太满意,大多也不会再想解决办法。有个别人会采取向乡镇政府反映自己的问题,希望乡镇政府能够解决。但是大多数农民认为,村委会和乡镇干部是一样的,村委会和村干部解决不了的事情到了乡镇政府和乡镇干部这里也是同样的解决措施和效果,大多数乡镇政府会维持村委会的意见。通过向县市级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反映及信访部门上访的只是很少的人。

(三)渠道不畅通

调查发现,商洛农村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够畅通,这也是他们利益诉求表达积极性不高的一个主要原因。社会、政府没有给农民提供一个畅通的表达诉求的渠道,主要表现:一是没有建立起农民利益诉求表达的渠道体系。也就是农民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首先向哪个部门、哪些人反映,在其对解决不够满意的时候应该再去哪里反映,然后再感觉不满意,应该去哪里作为其诉求终极解决的地方。二是在农民表达诉求的过程中,各个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往往职责不清、相互推诿,让农民无处可表达其诉求,或者不能公正处理其诉求,让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如果农民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就会迫使他们理性地认识到:自己的利益不可能依赖他人的恩赐获得,而只能依靠自己的努力来实现,这样激发了农民实现自己利益的决心。这种对农民利益的忽视,导致发生更多的矛盾和冲突,也往往成为构成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诱因[4]。

(四)缺乏自己的组织

现代社会中,话语权在利益诉求中的作用非常明显,国家之间争夺国际上的话语权,国内组织、地方、部门也都要争夺话语权。因为话语权就是权力保障的基础,有了话语权,自己的权益才有可能得到重视和保护。而话语权的取得,需要自己集体的力量,需要个体力量的凝聚,我国农民虽然从数量上看是很大的,但是往往缺乏一种力量的凝聚。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民的自治性组织,从理论上讲应该是农民真正的代言人,是农民利益的真正维护者。但是在目前我国农村实际生活中,村委会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异化,村委会实际上已经变为一种最基层的政府组织,在事关农民利益的立场上不能够很好地代表农民利益,不能为农民反映利益诉求。而农民由于各种原因,在利益诉求的表达方面,表现为一种个体的分散的形式,缺乏组织的力量,分散的个体难以克服“机会主义”“搭便车”现象,当很多人的利益和权益受到侵害后,大家都渴望其他人能够去付出,去表达诉求,去维护利益和权利,而自己坐享其成[5]。不能够凝聚起广泛的诉求,这样就缺乏“发声”的影响力,个体或者为数不多的声音是不能够为社会、政府所关注,造成诉求不能够得到良好的反馈。

(五)“非正式渠道”盛行

农民在利益诉求表达方面相对热衷于“非正式渠道”。我国理论界对利益诉求表达方式一般分为两类,也就是正式渠道和非正式渠道,正式渠道是我国建立的利益表达制度所允许的渠道进行的利益表达,比如向各级人大代表反映、信访、诉讼等途径。而非正式渠道的利益表达就是指正式渠道以外的利益诉求方式,包括游行、示威、罢工、骚乱等[6],也包括其他诸如行贿、走后门、纠缠、闹事等等方式[7]。目前商洛农村的情况和全国大多地方存在着共同的现状,农民在利益诉求表达上热衷于“非正式渠道”,因为农民在出现权益受侵害后会进行选择对比,发现非正式渠道往往具有正式渠道所无法可比的优势,更能解决利益受损问题,也就是非正式渠道利益诉求表达的“相对有效性”,农民也就形成了一种“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2],从而导致农民选择非正式的诉求表达渠道。

三、对策

(一)建立起农民自己的组织

农民缺乏自己的组织,缺乏各种各样的、联系紧密的农民的利益诉求代言人,这种状况影响着农民的诉求表达,影响着农民利益的保护。因此政府和社会必须帮助农民,逐渐建立起农民自身的组织,政府首先应该引导农民建立各种行业协会,使行业协会不仅仅成为代表农民经济利益的组织,也成为维护农民其他利益、表达农民诉求的组织,从而“克服农民利益表达的分散化和个体化的弱点,使农民能够以一个组织整体的形象出现在政治舞台上,有力地表达和维护自身的利益诉求,进而最大限度地争取和保障自身的利益。”[8]

(二)加强依法行政,畅通诉求表达渠道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层面下,依法行政是最主要的一个方面,依法行政也是在我国政府倾听农民诉求、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保证。我国的各级行政机关应该建立起畅通的农民诉求表达渠道,让农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其有诉求的时候能够在各级各类机关顺利表达诉求,其诉求能够得到反馈,其心声能够得到关注,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维护。这就要求我们的行政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要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事事为群众着想,倾听农民的呼声,也要具有对待“异质思维”的包容心[9],依法处理农民的诉求表达。

(三)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农民依法表达诉求

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文化的进步,农民的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农民的法治意识也得到提升,但是从整体来看,农民不知法、不懂法的情况还比较普遍,他们一方面可能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也就谈不上诉求表达;另一方面,在其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可能会由于法律意识不高的原因,走上违法表达诉求的渠道,或者是想通过“托关系”“找熟人”来实现诉求,另一方面可能通过违法的自力救助形式,造成社会秩序的破坏。因此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农民了解法律、知晓自己的权利和权益,懂得自身利益诉求表达的渠道和方式,促进农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就显得非常重要。

(四)建立农村法律援助制度,提升诉求表达效果

目前我国农民诉求表达过程中存在着不能依法表达其合理诉求的现象,有些问题是由于农民法律知识与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为了引导农民积极依法表达诉求,应该建立农民法律援助制度。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对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各地法律援助工作的范围、对象越来越广泛,形式越来越多样,但是从目前来看大多数农村地区,法律援助还是空白。根据我们的调查来看,大多数农民根本不知道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同时现有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实行中的一些问题也让个别农民对法律援助律师不够信任。同时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特别是在农民诉求表达方面的援助,律师们更加不乐意去做。因此应该建立起真正能够为农民服务的农民法律援助制度,让农民能够与律师近距离接触,让农民了解法律援助,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很方便地得到律师的咨询与帮助。商洛地区作为贫困地区,就应当在农村建立农民律师站,定期或不定期地由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并公布律师电话,让每个村都有一名法律援助律师,宣传法律援助政策,并且可以将对农民的法律援助作为律师考评的一项指标。

参考文献:

[1]郝继明.和谐社会语境下农民群体利益诉求机制之构建[J].湖北社会科学,2008(6):41.

[2]杜仕菊,王雅楠.我国农民非制度化利益表达的路径探索[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61.

[3]张新民,韩占兵.新生代农民的利益诉求与培育对策[J].农业经济,2014(3):7-8.

[4]赵晓峰.农民上访诉求的三层次分析——基于已有研究文献的再阐释[J].长白学刊,2014(2):107.

[5]吕书金.诉求表达机制与和谐社会建设[J].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11(5):48.

[6]胡建.冲突与缓和:市民社会语境中市民和国家——以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立法为维度[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5(1):60-63.

[7]陈绍军.失地农民非正式渠道的利益诉求方式——以L村失地农民诉求为例[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6):51.

[8]邹焕聪.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法防治对策[J].农村经济,2012(12):128.

[9]朱逢春.论群众诉求表达机制的现状与完善[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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