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刑侦民警如何提高现场勘查质量
2016-05-30张锋徐永胜
张锋 徐永胜
基层一线刑侦包括派出所刑警中队的刑事技术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对刑事案件的现场进行勘查,收集和利用现场勘查信息,为侦查破案服务。本文所说的现场勘查信息是指案件现场勘查资料以及犯罪遗留痕迹物证。现将如何提高现场勘查质量提出一些个人观点。
一、提高现场勘查质量的必要性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揭露惩治犯罪取决于证据是否充分、可靠。现场勘查在办案上的地位和作用显得更加突出。近年来的庭审情况表明,法庭不能采信的证据中,以程序违法的证据为多,其中又以现场勘查程序违法致使痕迹物证不被法庭采信的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
1.现场勘查记录内容不完整,不能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现场以及勘查活动的实际情况。具体表现为现场笔录用语不准确,关键地方词不达意,无见证人签名;现场照片、现场绘图制作不规范等。
2.痕迹、物品的提取、包装、保管等不规范,致使痕迹、物品来源不清、去向不明,也无其他材料相印证。
3.现场访问时,未能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告知”程序。
上述程序性问题的出现,直接导致执法办案质量的降低。
二、提高现场勘查质量的途径
(一)确立刑事技术是“第一破案力”的思想
刑事案件系列化已成为我国当前刑事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面对发案数量居高不下、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我们可以将刑事案件呈系列性这一特点作为着眼点,通过技术加大串并案件的力度,通过破一案带一串、抓一个端一伙的方法,来提高破案率和缓解警力不足的现状,真正发挥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主力军作用,从而确立刑事技术是“第一破案力”的思想。
(二)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和踏实的工作作风
现场勘查是寻找犯罪证据的首要途径,是侦查的起点和基础。技术人员只有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脚踏实地地开展工作,才能克服现场勘查中的一切困难,充分寻找发现痕迹物证,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现场勘查是一项细碎烦琐的工作,如果态度不端正、粗心大意、敷衍了事,就不能客观、细致、全面地勘查现场,很难发现本该发现的痕迹物证,这会给后期侦查工作带来被动,进而影响案件的侦破和诉讼。
(三)按规范化要求进行现场勘查工作
法律化标准要求勘查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按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的规定来进行各项工作,不可凭主观意愿随心所欲。例如,勘查器材的使用以及发现、显现、提取、固定各种痕迹物证,送检、检验等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
(四)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加强专业培训
由于现场痕迹具有易被破坏性,许多痕迹一次处理不好就无法还原,不能再重新提取。在现场提取痕迹要针对不同的检材,根据痕迹的种类,选用合适的方法。因此,提取人必须掌握一定的基本专业知识,能熟练使用提取痕迹的工具、方法,这是作为一名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三、如何运用现场勘查手段及资料
(一)现场勘查要与现场访问等侦查手段有机结合
现场勘查与现场访问好比是一个人的两条腿,缺一不可。某刑侦中队勘查的一起案件,就充分说明了现场勘查要与现场访问有机结合的重要性。2014年6月的一天,110接到一村民报案,称他放在二楼东侧卧室一抽屉内的3500元现金被盗。技术人员经对二楼的东侧卧室进行仔细勘查,发现卧室的地面只有事主平时在卧室内穿的拖鞋的鞋印,没有发现其他可疑的鞋印。二楼共有两间卧室,东侧的卧室的一个写字台中间抽屉被撬,西侧的卧室没有明显翻动痕迹。进一步勘查发现,该抽屉的撬痕较特殊,系用钥匙打开抽屉后,用剪刀就地取材撬压后形成的,再结合西侧的卧室没有明显翻动痕迹、室内门窗均完好这一特点,分析认为系熟人作案的可能性较大。同时在访问中发现,该农宅位置偏僻,加上发案时间较短,外来人员作案的可能性较小。经过现场访问,发现事主儿子的一个朋友在案发时间段来家里玩过,分析判断其有作案嫌疑,后将其抓获后破获此案。
(二)利用现场勘查收集的物证信息进行串并案件
一线技术人员要根据辖区内刑事案件的规律特点,收集和检索同类案件,并对现场痕迹物证进行检验比对,实现案件串并。对可能跨县流窜作案的案件现场资料以及本辖区内抓获的有可能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员的基本情况要及时上报;对已经通过指纹认定但尚未归案的系列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要及时将其指纹及基本作案特点上传;要积极利用好足迹串并案工作平台进行案件勘查信息的发布和检索。技术人员在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不仅能直接证实犯罪,还可以通过案件与案件之间在痕迹、手段上的相似之处进行串并案,从而为侦查提供线索、指明方向,并且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以后,还可以通过串并案件来达到深挖余罪的目的。案件串并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通过对不同现场提取的指纹进行比对,从而进行并案;2.通过遗留在现场上的工具痕迹的大小、种类进行串并;3.通过现场上出现的鞋印进行种类和同一认定,从而达到串并案件的目的;4.通过作案手段进行串并,即将作案手段相似、选择对象相近作为案件串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