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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诚信的法律保障

2016-05-30高文兰

大东方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官诚信司法

摘 要:从古至今,诚信在我国传统伦理道德教育方面和行为方式上都影响非常深远。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逐步在建立的过程中,各种社会诚信缺失的行为却屡屡发生,严重影响着我国的生活和交易秩序,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的现状。因此必须从法律角度,从立法、执法、司法上完善社会诚信的保障。

关键词:诚信缺失;法律保障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基于社会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很多人产生了利益至上拜金主义的思想,谋求利益的最大化成为了他们最大的目的,因此通过法律来规制社会诚信显的尤为重要。

1 社会诚信的概述

中国传统文化里关于社会诚信的讨论历史悠久, “诚,乃信之本;无诚,何以言信?诚而有信,方为人生”。我们认为,社会诚信涵盖了法律、道德和经济等很多个方面,是包括个人、企业以及政府和社会四个层面在内的、完整的而科学的系统。该体系的建立,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对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否持续稳健发展,对整个社会是否安定团结,对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形象和地位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 社会诚信缺失的原因

第一,法律存在漏洞导致社会诚信缺失,社会诚信是建立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的,而我国的社会诚信法律体系还存在很多法律漏洞,这就使法律已经跟不上如今正在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存在漏洞使得公民不能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使社会道德低下、诚信缺失的个人及单位受到应有的处罚,导致人们对法律所规制的诚信有了不重视的态度,甚至使得有些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从而走上犯罪之路。

第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最大化的驱动。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基于社会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很多人产生了利益至上拜金主义的思想,谋求利益的最大化成为了他们最大的目的。如果一个人获得的利益远远小于其所可能遭受的道德处罚,那么违背诚信原则去追逐利益的人数将会大大降低,如果让一个人用一辈子作为代价去为他一次的不讲诚信承担责任,我想很少有人为了利益而去忽视诚信了。

第三,司法制度不完善引发社会诚信缺失。首先,从制度上看,没有独立的司法审判制度,这就导致法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缩手缩脚,为了追求稳妥恰当而忽略法律的规定。其次,法官素质仍然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尽管近几年法院在聘用人员方面已经适用了十分严格的准入条件,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在司法机关工作的工作人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部隊转业或者其他单位调过来的,老一批法院工作人员并没有受过专门正规的法律知识教育,甚至有些司法人员行为不端正、道德低下,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3 如何从法律角度完善对社会诚信保障的几点建议

第一,从立法角度完善法律对社会诚信的保障。在很久以前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市场半径很小,交易主要是靠人与人之间的信用来支撑的。但在改革开放以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半径慢慢增大,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对对方基本信息了解甚少,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导致交易分险大大增加。因此维护市场交易安全,能够让人们在交易中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交易,应当通过信用制度和法律体系来保障,并且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立法,努力将社会诚信法律化、制度化。

第二,从司法角度完善法律对社会诚信的保障。公正的法律需要公正的司法,因此,法官的诚信问题和工作作风问题,对案件能否得到一个公正的审判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因此,要完善法律对社会诚信的保障必须从司法角度入手。一是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司法部门扮演的角色非常重要,它对审判的结果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司法部门出了问题,将会导致其他很多问题。所以,仅仅靠提高一个法官的职业素质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对整个司法部门职业道德的建设。二是监督法官要合理适用法律。一般情况下,当法律有明文规定,就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法律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这项重要的权力,那么如何行使这项权力就得依靠法官自身的道德修养水平和职业素质了。所以,为了社会公平与公正,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必须严格的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合理的适用法律,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判决,受害者获得法律的援助和保护,使不当得利者得到法律的制裁;三是要将法官责任制度落实到位。建立司法人员违纪惩罚制度。如果司法人员者出现了违法违纪的情况时,如果情况轻微需进行相应的罚款。如果对司法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出现违纪予以降低工资或罚款同时本院院长也应承担监督不利的责任,那相信司法腐败和懈怠将会得到很好的解决。这种司法系统内部彼此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有利于在法院形成一种内部监督。

第三,从执法角度完善法律对社会诚信的保障。一是要实行行政执法机关的垂直管理,保持行政执法独立。长期以来,政府内部按不同行业划分进行管理,由于每个部门利益不同,导致执法部门之间职责划分模糊,对于有利的事情大家互相争利,没有利的事情则互相推诿。所以要改变这种现状最好行政机关的垂直管理,即下级执法机关直接由上级执法机关任命和考核,并只对上级部门负责,减少地方政府的干扰,能够做到执法公正;二是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收入。行政人员的收入一部分是按照国务院的工资收入标准的,另一部分则是在单位的补贴、福利和奖金收入,而这部分主要来自行政性收费,罚款没收的返还。在有些地方,后一部分占总工资的比例甚至能高达百分之七八十。由于有了罚款和行政收费的指标,就造成了对有利的事大家相互扯皮,无利的是则互相推诿,所以行政机关的诚信在人们心目中早已丢失。所以为了加强对社会诚信的保障,就要对执法人员的收入进行规范。

参考文献:

[1]白春阳.《诚信缺失的三大危害分析》,[J]理论探索,2009.

[2]陈佳,单东亮.《论诚信原则的司法价值》,[J]河北学刊,2006.

[3]蒋玉虹,陈志虹.信用中国《论市场经济体制中诚信原则之确立》[J],2004.

[4]马超,申田,严汉平.《我国社会诚信缺失的根源及治理对策》[J],2010.

[5]董彬彬.《论我国失信行为的法律规制》[J],2010.

[6]刘海歌.《浅析诚信及其法律规制》[J],2010.

[7]白小明.《谈现代诚信的制度保障》[J].《改革与理论》,2008.

作者简介:

高文兰(1991— ),女,汉族,陕西延安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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