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明确省级常委名额
2016-05-30
党政论坛·干部文摘 2016年2期
据《京华时报》1月5日报道,近20年来首度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近日正式公开发布。
与原版相比,新条例首次明确了常委会委员配备的原则,对名额也作了具体规定,即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与此同时,条例对全会和常委会的决策事项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了9类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进行讨论和决定。
细读这9类重大事项,其中,第七款对“决定递补党委委员”等事项的规定,则又涉及新条例中另外几项创新。
首先,针对实践中由于修补委员名额较少,一些地方干部交流比较频繁,导致修补委员递补完后仍有委员空缺,同时其他地区交流到本地区的领导干部由于缺少补选机制进不了党委委员队伍的问题,条例根据党章规定,完善了委员递补、补选制度。
此外,实践中有的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候补委员,却缺乏退出机制;有的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的党纪处分后,委员资格缺乏自动终止程序。为此,条例创设了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辞职和自动终止制度,这也成为条例创新的一大亮点。
此外,老版条例规定地方党委要“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新条例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的表述,既体现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不同,也对地方党委开展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摘自《报刊文摘》201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