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议网络舆论污名化与警察职业风险

2016-05-30刘刚胡泰阳

教育教学论坛 2016年24期
关键词:警察网络舆情

刘刚 胡泰阳

摘要:防范职业风险,可以从各个角度开展综合研究。互联网上舆论对警察的污名化,极不利于法律的实施,也加大了警察的职业风险。

关键词:警察;污名化;网络舆情;职业风险

中图分类号:D693.6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24-0091-03

社会心理学家认为,在人群聚集的公开场合,人们往往会表现出与日常生活大相径庭甚至完全相反的言行,这种无意识的群众心理问题,就是“广场效应”。“广场效应”在特定环境下会影响群众对法制和道德标准的判断。在中世纪的欧洲,在18世纪的法国,这类现象俯拾皆是。这种效应在虚拟世界中也一样存在。网民(netizen)个体的理性会在网民群体的极端情绪中消失殆尽。“人言可畏”、“三人成虎”、“随波逐流”等现象屡见不鲜。在互联网中,对某些事物的“标签化”、“污名化”就是实例。

一、污名化的含义

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现实之间不可能一一对应,不可能百分之百的准确、保真。但是,污名化不单单是对事物认识的偏差,不仅仅是认识不足,而是远远偏离了事物的真相,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世界的认识、对世界的适应和对世界的改造。污名化(stigmatization)是指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综合作用,最终形成对某一事物的歪曲评价。在社会生活中,“污名化”现象很多。对警察的污名化,只是当今中国某些“亚文化”中一个具体的方面。

二、污名化的表现形式

我国对警察的污名化有地域、警种、时段的区别,但是一般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一)“警匪一家”论

这种谬论认为,警察与匪徒早已勾结,集体分赃,置普通民众的利益于不顾,随意出入人罪,徇私枉法。当然,有个别地区、个别警种、个别警察在特定时期确有这种事例,如成都火车站“派出所案”[1]。但是这种现象并不普遍,也不是常态。这种论调并未建立在大数据的统计分析基础上,属于以偏概全的错误。

(二)“官(警)商勾结”论

客观上讲,我国大陆有一些私营企业主千方百计绑定官员、绑定警察,但是,真正能够绑定警察的商人也只是个别现象。2006年,徐某以个人资产48亿元人民币进入“全球华人富豪500强”,东窗事发,判刑受罚后,2015年12月徐某因病去世。[2]可见,“官(警)商勾结”现象并不是常态,也没有好下场。从法律的角度观察,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法警(包括协助执行的公安干警)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合法行为,并无违规滥权的现象。同时,毋庸讳言,确有一些人将警察视为商人的“狗腿子”。因为在城市规划、强制拆迁、征收征用等场合,确有一些地方政府喜欢出动警察助威。有时,为了在招商引资竞争中胜出,“低人权保护”成了竞争砝码,在项目用地、雇工等事情上,地方政府确有一些“以警壮胆”的冲动。“以警开路”的现象比比皆是。殊不知,这会置警察于风险之中,也会助长“官(警)商勾结”论这一类谣言。

(三)“无官(警)不贪”论

在上升空间狭小的前提下,确有极少数警察滋生了“捞一把”的补偿心理,但是绝大部分基层警察并没有贪腐的条件,也没有贪腐的目的,他们有事业心、职业荣誉感,大部分警察能够做到“慎独”、“自省”、“自律”。同时,也有一些基层警察选择辞职,更换工作环境,追求待遇优渥的职业,而不是“靠山吃山”、以权谋私。

(四)“无警不色”论

极少数警察由于接触社会阴暗面多,正气不够、自律不足、放纵个人欲望,以至于找“小三”、出入风俗场所,给基层民众留下了“无警不色”的负面印象。不过,泛化是不应当的,“一竹竿打落一船人”的做法是不妥的。绝大多数基层警察还是洁身自好的。

三、去污名化的措施

(一)正确对待传统媒体

有个别小报记者包藏祸心,打着“新闻第一”的幌子,以“抓眼球”为目的,为赢得掌声与喝彩而采用非法手段,陷一线警察于不义。另一方面,被访问者(危机中的警察)的素质千差万别,如果他是个精明的人,还是能躲躲闪闪,虚与委蛇,使对方抓不到什么把柄的,如记者追问得过于凌厉,他甚至可以闭口不言,“无可奉告”;如果他是个脾气暴躁、敏感自尊的人,甚至可能勃然大怒,佛袖而去。

为了树立警察的良好形象,为了警媒关系的持续,“谨慎地接触”才是应有的态度。侃侃而谈,出尽风头,口无遮拦,言多必失,往往损害警察的整体现象。总之,一线警察适时退出,让执法机关“新闻发言人”出面进行危机公关,才是正途。

(二)正确对待误会和误解

面对社会上一部分人的误解,面对媒体的负面报道,警察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该做的事、能做的事,避免意气用事,避免冲动型执法,避免报复性执法,从而逐步赢得民众的信任。个别事例中,危机公关也有良好效果。此外,与人大代表保持沟通,赢得支持也是一条化解途径。每年,“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都要向当地本级权力机关递交不涉密的工作报告。“警方”(警局、警队)也可以仿效工作报告这一做法,主动联系当地人大代表,将不涉密的工作信息向其通报,消除隔阂,破除神秘感,减少工作阻力,努力赢得广泛的支持。这是一种尝试,值得考虑。

(三)依法打击“行侠仗义”旗号下的极端主义行为

近年来,一些人造谣生事,以“侠客”名义出现,干扰警察执法,破坏社会秩序。为了达到个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某些目的,甚至不惜一切后果地采取极端手段对公众或政治领导集团进行威胁。极端主义(Extremism)又可分为宗教极端主义、极端恐怖主义、民族极端主义、极端爱国主义、极端男权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极端环保主义和极端自由主义等。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其中,第七条规定:“……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其第九章为“法律责任”,其中第八十一条规定:“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4]

有了法律的规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会收敛一些,干扰执法的现象会减少许多。

(四)正确发挥网评作用,宣传警界楷模

一些网民自认为网络就等于全世界,一些网民自认为网上多数就等于社会多数,一些网民甚至自认为真理在手。殊不知,许多公务员、知识分子、军人平时很少上网,即使上网也很少发帖、灌水,而是做一个“潜水员”,还有几亿的人也不上网。但是,他们却都是如假包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享有选举权。可见,网络舆情引导十分重要,网评工作十分关键。

“网络评论员”(Internet commentator)是指各级政府、各政府部门、大中型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的,以上网评论热点事件为目的,力图扭转舆情、影响网上舆论倾向的一种专职或兼职人员。人员复杂,组织程度差异大,物质待遇千差万别,文化素质相差悬殊,道德品质良莠不齐,是这一群体的特征。“五毛”一词(50 Cent Party)就是对他们的“蔑称”。本来,网评员的作用应当是在网上摆事实、讲道理,通过合乎逻辑的辩驳,引导虚拟世界的理性,进而让网民们“兼听则明”,抵消极端言论对网民的蛊惑,最终使本单位、本部门、本级政府的形象得到维护。但是在实践中,个别网评员“出口成脏”、“以骂代驳”、“强词夺理”、“胡搅蛮缠”,极大地损害了网络的正常秩序,出现了“帮倒忙”的效果。有鉴于此,有必要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精挑细选,以理服人,求大同、存小异,在团结广大网民共同建设网络和谐的过程中,自然地维护“本单位”、“本部门”、“本级政府”的正面形象。

近年来,警察队伍中涌现出了刘建设、王军、周克武等英雄模范,[5]再如“全国敬业奉献模范”高宝来(生前系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恩济庄派出所驻区民警)[6],等等。大力宣传这些榜样,可以抵消“污名化”的不利影响,弘扬正气。

(五)动用技术手段,防患于未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第三章为“安全防范”,其中十九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7]社会在向前发展,新技术不断涌现,人防、物防、技防三者紧密结合,才能达到消除“污名化”、降低警察执法风险的目的。

(六)推进体制机制改革,降低污名化的概率

对于警察来说,摆脱形式主义束缚,做好本职工作,刻不容缓。过去,在警察面临的风险中,有一部分是由于参与了一些形式主义的活动而产生的,还有一部分是由于参与了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而产生的。因此,必须进行体制改革,完善机制,将一线警察从形式主义的活动中解放出来,真正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可以通俗地说,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规范警察权力,制约警察权力,既保护了警察个人,也使污名化言论失去了市场。

2015年10月29日,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其第二部分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基本理念”,其中“(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指出:“……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各领域基础性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人民民主更加健全,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8]可以预期,在法治政府建成之后,对警察等执法者污名化的现象将会减少许多。

总之,以网络为载体,以事件为核心,广大网民情感、态度、意见、观点的表达、传播与互动,这就是网络舆情。当下,只有网络舆情健康,警察的职业风险才能降低。

参考文献:

[1]四川新闻网.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匪勾结案”二审维持原判[DB/OL].2006-08-31/2016-01-20.

http://news.china.com/zh_cn/domestic/945/20060831/1358-

8315.html.

[2]搜狗百科.徐明[DB/OL].2015-12-04/2016-01-20.

http://baike.sogou.com/v153216.htm.

[3]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DB/OL].2015-08-31/2016-01-20.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5-08/31/content_

1945587.htm.

[4]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DB/OL].2015-10-13/2016-01-20.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5-12/28/content_

1957401.htm,

[5]中国文明网.第五届全国道德模范名单[DB/OL].2015-10-13/2016-01-20.

http://www.wenming.cn/specials/sxdt/fifthmd/yaow/201510/

t20151013_2906042.shtml,

[6]参考网.北京市公安局高宝来:追忆高宝来生前事迹[DB/OL].2015/5/27/2016-01-20.

http://www.cankaowang.com/article.aspx?DevPage=5&id=

67681.

[7]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DB/OL].2015-10-13/2016-01-20.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5-12/28/content_

1957401.htm,

[8]观察者.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EB/OL].2015-11-03/2016-01-20.

http://www.guancha.cn/politics/2015_11_03_339890_1.shtml.

猜你喜欢

警察网络舆情
警察职务犯罪问题探析
警察体能训练在警务实战中的重要性
“警察干预家庭暴力问题”课程体系建设
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对警察体能教学训练课的评价
数据挖掘技术在网络舆情管理中的研究
基于心理行为训练的警察培训体系思考
浅析网络舆情治理
基于社会稳定视角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构建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