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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下学生顶岗实习的安全保障问题

2016-05-30冯臻佳

教育教学论坛 2016年23期
关键词:安全保障顶岗实习工学结合

冯臻佳

摘要: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实践性教学的重要环节,也是当前高职院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主要形式。在顶岗实习的运行过程中,国家相关部门对其有着积极的倡导,也有相关的要求。但在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过程中,仅对中等职业学校提出了明确要求,体现在保险责任范围、投保主体、保障对象、投保方式、经费保障、保险机构等方面的选择与确定方面。而在高职教育中,则没有一部法律条款、相关制度或指导意见对顶岗实习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定。特别是在顶岗实习的实施、管理、考核以及学生的安全、利益保障等方面,没有对企业和学校做出明确的责任划分。这对顶岗实习的正常开展和发展无疑是一种制约。因此,如何维护顶岗实习学生的切身利益以及得到伤残后的有效补救,是必须考虑和解决落实的问题。

关键词: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安全保障;全流程管理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23-0053-02

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实践性教学的重要环节,也是当前高职院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主要形式。在顶岗实习的运行过程中,国家相关部门对其有着积极的倡导,也有相关的要求。在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过程中,《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仅对中等职业学校提出了明确要求,体现在投保主体、保障对象、保险责任范围、投保方式、保险机构等方面的选择与确定等方面。但在高职教育中,没有一部法律条款、相关制度或指导意见对顶岗实习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定。特别是在顶岗实习的实施、管理、考核以及学生的安全、利益保障等方面,没有对企业和学校做出明确的责任划分。这对顶岗实习的正常开展和发展无疑是一种制约。

一、顶岗实习的定义

顶岗实习,是学校安排在校学生在完成大部分基础课程之后到专业对口的企业实习的一种实践性教学形式,实习学生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实践,综合运用课堂所学的知识技能,完成企业一定的生产任务,进一步掌握专业技能。通过顶岗实习,学生能全方位了解专业和职业需求情况,达到从业基本要求,实现就业零适应期。从顶岗层面而言,强调的是学生相对独立地承担实习企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学生接受企业的管理,身份与企业员工基本相同,这有利于促使学生在毕业前完成从学生到员工的角色转变;从实习层面而言,这是一种学生在实践中学习专业技能的教学活动,学生依然接受学校有关顶岗实习管理制度的管理,并由学校老师进行实习指导,通过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掌握专业技能。

二、顶岗实习学生人身伤亡的救济风险

实习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时,由于直接工作在生产一线,有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人为事故或一些偶然机械事故,因此对人身安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虽然在校、企、生顶岗实习三方协议中,要求实习企业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实习环境,并由学校、企业辅以必要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但这依然得不到实习企业与学校的足够重视,安全教育与培训时常缺失,学生安全观念也较为淡薄;况且即使进行了安全教育与培训,在生产一线依然可能发生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因此实习学生人身伤害或伤亡事故依然容易发生。当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遭到人身安全方面的侵害时,必然会对高职院校与企业产生法律风险,校企双方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与赔偿责任。当实习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一般情况下首先是按照校、企、生顶岗实习三方协议中关于实习安全的条款进行处理,而非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但是大部分学校在顶岗实习三方协议的格式条款中会向实习企业做出让步,在实习安全责任归属上做出不利于学生的规定;此外,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企业处于自我保护的本能,一般也不会配合学生收集相关证据,导致受害学生在发生事故后,即使向法院主张权利也因为难以承担举证责任,承担败诉风险,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补救。因此,如何维护顶岗实习学生的切身利益以及得到伤残后的有效补救,如何使顶岗实习学生的人身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是必须考虑和解决落实的问题。

三、顶岗实习学生的法律身份

实习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具有双重身份,他们同时具有高职院校的在册学生以及实习企业的实习员工双重身份。遗憾的是,尽管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从立法上扩大了劳动合同适用的范围,但该法律调整的对象没有包括顶岗实习学生,他们的法律身份不是劳动者。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在适用对象上也排除了顶岗实习学生,从而造成了实习学生存在人身伤亡的救济风险。要定义顶岗实习学生的法律身份,首先要界定顶岗实习的法律属性。从实习层面而言,顶岗实习具有教育法律性质。首先,实习学生在学校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生产性劳动,属于教学环节,是高职院校理论教学在实践中的延伸。其次,实习学生在实习阶段的目的是为了学习专业技能、增加就业能力,而不是纯粹为了获取劳动收入,且实习企业提供的实习报酬远低于实习学生实际的劳动力价格。再者,实习学生同时接受实习企业和学校的双重管理,他们在行为自由方面受到学校顶岗实习制度的限制较多,在人身上对企业的从属性反而较低。因此,学生在实习期间仍然是学校的在册学生,他们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企业普通员工的权利义务不完全一致。但从顶岗层面而言,顶岗实习具有劳动法律关系属性。虽然实习学生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不能享有与劳动者身份有关的完整权利。但实习学生相对独立地承担了企业的岗位任务,参加了实质性的生产劳动,工作内容也与企业普通员工基本相同,因此是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从人身权利具有平等性这个方面考虑,实习学生的权利义务应与企业普通员工的权利义务基本一致。因此,顶岗实习实质上是生产性劳动和实践性教学的有机结合,不能因为当下立法中实习学生的身份缺陷而减损他们应该享有的生产性劳动权利。只有提出学生顶岗实习安全风险的控制途径,才能平衡校、企、生三者的权益。

四、学生顶岗实习安全风险的控制途径

1.将实习学生界定为特殊劳动者。在我国,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救济,是因为我国现今立法在法律身份上没有认定实习学生为劳动者。面对实习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人身安全保护方面缺失的困境,我国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在法律层面上针对实习学生的特殊身份进行倾斜性保护,在立法上将实习学生界定为特殊劳动者,扩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从而实现实质平等的立法追求。

2.将实习学生纳入工伤保险体制。在顶岗实习中,实习学生接受学校和企业的双重管理,立法应当注重校、企、生三者利益的平衡。在现今的立法模式中,由于实习学生不具有劳动者的法律身份,在实习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按照一般民事侵权方式解决,受害学生难以得到有效赔偿。若将实习学生纳入工伤保险体制,赋予实习学生享受工伤保险权益的主体地位,则不仅可以减轻实习学生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难度和维权成本,也可以分散校、企、生三者的风险,增强三者在顶岗实习中的积极性。从立法结构来看,《工伤保险条例》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下位法,是后两部法律有关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的具体法律实施。因此,如果《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如上文所述扩大适用范围,将实习学生定义为特殊劳动者,则《工伤保险条例》在法理上也应进行相应的修正,赋予实习学生享受工伤保险权益的主体地位。若将实习学生定义为特殊劳动者尚存在立法上的障碍,那也可以考虑先行将实习学生纳入工伤保险体制。此外,也可在顶岗实习三方协议中要求实习企业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商业保险)。

3.引入全流程管理的理念。将全流程管理的理念引入到顶岗实习学生安全保障机制的建立中去,并逐步落实到顶岗实习的学生管理实践中。做到学生实习前有安全培训教育,实习中有过程管理,发生安全事故后有风险保障。包括顶岗实习开始前的实习计划、实习动员大会、学校安全教育、签订顶岗实习三方协议;实习过程中的实习管理(指导老师、班主任、辅导员三重管理制度,通过顶岗实习管理平台、学生顶岗实习指导教师工作记录表、实习指导日志、学生顶岗实习异常情况月报表对实习学生进行实习指导和管理)、监控检查;实习结束后的企业评价反馈等。通过全流程管理,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地把安全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将被动的事后处理,变为主动的事前预防、事中处理,也能帮助校企双方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将全流程管理的理念引入到顶岗实习学生安全保障机制的建立中去,有利于规范和强化顶岗实习的风险管控,提高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同时有利于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下的顶岗实习管理模式向精细化转变,提高学生顶岗实习的安全性。

4.构建“校、生、企”三方联动风险预测体系,完善顶岗实习安全保障的长效机制。任何风险事件的发生,都是在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进行的。学校、学生、企业三方涉及的安全意识、工作环境、工作性质、操作能力、应急能力、管理、指挥与组织能力以及不可抗因素等都可能导致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侵害。因此,需要在实习之前对实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通过构建校生企三方联动风险预测体系,综合考虑这些不确定的、随机的因素可能造成的破坏性影响,并制定对策,从而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或降低伤害程度,达到减低校企双方的风险与责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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