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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捕鼠資本市場內幕交易無所遁形

2016-05-30黃聰

台商 2016年3期
关键词:集團局外人交易

黃聰

案例重現

2015年5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建龍犯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原告認為,陳建龍從富春環保多名高管處了解到上市公司即將發佈高送轉利潤分配預案的消息後,提前買入股票,待富春環保利潤分配方案公告發佈當天悉數拋出,非法獲得巨額利潤,同時又將該內幕資訊告知他人,致他人亦非法獲利。

同年9月15日,杭州中院一審宣判,陳建龍犯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300萬元(人民幣,下同)。

在喜歡「聽消息」炒股的大陸,打探上市公司消息是極為常見的事情。然而心存僥倖、「打擦邊球」是否就真的能夠「天衣無縫」?

內幕交易被判刑罰

一個「散戶」,因為想方設法打探上市公司消息買賣股票後獲利兩百餘萬,一審被判有期徒刑6年,在喜歡「聽消息」炒股的大陸,這並非個案。

52歲的陳建龍,曾創立浙江華倫線纜集團有限公司,並成為四川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從2005年開始,「胡潤中國富豪榜」上,陳建龍數次名列其中。然而,2008年至2009年,陳建龍的幾家公司,先後被銀行和供應商逼債,被法院凍結資產,被證券機構立案調查,狼狽不堪,成為炒股的普通「散戶」。

但他的「厄運」並未結束。這次,他可能因為「刺探」另一家上市公司浙江富春環保熱電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富春環保)「高送轉」的利潤分配預案用於炒股,要失去6年的自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9月15日一審宣判,陳建龍犯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300萬元。

2015年11月17日,他的二審辯護人、國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寇樹才律師表示,目前此案已上訴至浙江省高院,但尚未確定二審開庭時間,乃至開庭與否亦未可知。

值得注意的是,陳建龍本人不是富春環保的高管,甚至不是該公司員工,也並非「內幕資訊知情人」。但近年來,類似他這樣的「局外人」,因觸犯內幕資訊交易罪等條款而被司法機關調查追責的,已有多個案例,且情節各不相同。不過,在公開可見的案例中,這樣的「局外人」,多數最後得以「緩刑」脫身。

「散戶」的精準操作

破產後的陳建龍,在富陽市美久食品有限公司銷售酒水,但因為曾經當過上市公司的董事長,熟悉資本市場,所以也有人委託陳建龍代為炒股。

陳建龍銷售酒水的一個重要客戶,是富陽本地的大企業富春江通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富春江集團),當時富春江集團的酒都由陳建龍供應。富春江集團控股了富陽本地第一家上市公司,這就是富春環保。

富春江集團董事長,也是富春環保的原董事長、現任董事孫慶炎的證言稱,他和陳建龍認識了20多年,兩人經常聯繫。陳建龍從事酒水銷售生意後,對孫很是依賴。孫慶炎說,陳建龍經常向他打探企業的情況,包括整個富春江集團的經營情況,富春環保的財務狀況和未來的發展規劃等。

如2013年2月1日前後,陳建龍曾到集團公司8樓的辦公室找他,問富春環保是否要「放炮」(意即2012年的年報,是否要進行「高送轉」的利潤分配)。孫慶炎回答,這個事情要由富春環保董事會來定。2013年2月8日,陳建龍指示操盤手,將他實際控制的程鋒、彭立偉等4個不同名賬戶內的所有股票清倉,然後全倉買入富春環保股票。這4個賬戶,都不在陳建龍的名下。

2月中旬,陳建龍又要求程鋒和彭立偉,開通證券賬戶「約定購回式」融資業務。同月21日,陳建龍使用這兩個賬戶以已購買的富春環保股票作質押,融資得款559萬元,並再次全部買入富春環保股票。

2013年2月25日晚,富春環保發佈2012年度報告,其中的利潤分配預案為每10股轉增7股並派發現金紅利3元。從第二天開始,陳建龍陸續賣出富春環保的股票。

證監會大數據「捕鼠」

陳建龍這一系列的操作引起了證監會的關注。

知情人士表示,此案最初由中國證監會發起調查,其在2013年7月,即開始對陳建龍案及幾個關聯人物進行了問話。事後的證人證言顯示,證監會來調查後,陳建龍在一天晚上找到他的操盤手,希望其能夠「把事情扛下來」,並允諾給他100萬元好處費,但操盤手沒有答應。

陳建龍一案表明,證監部門通過運用大數據技術監控手段,能捕捉到明顯異常的交易,進而逮到股市中的「老鼠倉」。而在喜歡依靠「內部消息」炒股的當今大陸,「局內人」或「局外人」,被證監部門乃至司法機關追責的,並非個案。

「內幕交易犯罪主體為內幕資訊知情人員與內幕資訊非法獲取人員,前者俗稱為『局內人』,後者俗稱為『局外人』。」專注研究證券類犯罪等問題的華東政法大學助理研究員謝傑博士表示。

其實,證監會歷年來都表態,要對內幕交易實行零容忍,而外界要求嚴查內幕交易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每年查處的案件數量也在不斷增加,其中,2014年,證監會共查處60多起;而在2010年僅12起。雖然數量有所增加,但業內普遍認為,被發現、被懲處的案例,相比於現實中的巨量存在,不值一提。不僅打擊不力,在被打擊的案件中,懲罰也畸低。

謝傑表示,在查處內幕交易犯罪案件中,證監部門、司法機關,首先應當重視對內幕資訊的第一手獲取人員,即內幕資訊知情人(俗稱「局內人」)的監管與刑法規制。

「炒消息」應當心

在「局外人」方面,謝傑表示,當前的證券及期貨市場操作中,如證券公司、公募基金以及私募在內的很多投資機構,以到上市公司調研為名非法獲取內幕資訊,並不鮮見,應該受到證券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的重視;但對於一般的「散戶」的資訊打探等行為,以內幕交易入罪,應當「審慎處理」。

多年從事金融證券類法律業務的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馮夏,則提醒處於「局外人」地位的「散戶」們,在打探「內部消息」或根據「內幕消息」進行股票買賣前,應警惕現實的法律風險所在。

馮夏提到,在證監部門早已運用大數據技術監控股市情況的今天,無論是「莊家」,還是「散戶」,任何明顯異常的交易,都能被證監部門「捕捉到」。

這種大數據技術監控手段,其實在2010年時證券交易所就曾對社會公佈。比如《深交所怎樣能從眾多的交易中發現內幕交易?》一文稱:「深交所通過建立強大的監控系統及時對交易異動情況進行預警,該系統是一個集交易、結算、發行、資訊披露等業務資訊分析為一體的綜合監控分析平台。每一個投資者從開戶的第一天起,其所有的開戶、委託、成交、託管等紀錄均納入監控系統……(系統)一旦發現資訊發佈前股票交易異常,觸及了監控系統內幕交易分析模組報警指標閥值,系統將自動進行報警,為深交所交易監控人員及時發現涉嫌內幕交易的行為提供線索。」

「在公開披露的案件裏,即使『局外人』做內幕交易,也都或多或少設立了『代持』、多個賬戶交易等『偽裝』,結果卻都沒用。所以,對於股票投資者來說,不心存僥倖,不試圖『打擦邊球』,不做明知違法違規的交易,才是最正確的選擇。」馮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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