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罰」千金 行政處罰莫忘「比例原則」
2016-05-30
不久前,杭州一炒貨店收到了工商部門一紙20萬元(人民幣,下同)的罰單,從當地市場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上可以得知,問題出在了一個「最」字上。在這家炒貨店裏,多處使用了「最好、最優、最香」等字眼的看板,當地工商部門負責人表示,依照最新的《廣告法》,20萬元罰款已經是「從輕」處罰的裁量底線。
僅僅一個「最」字就被罰20萬,不僅炒貨店老闆覺得冤,食客們也普遍覺得量刑過重,就連當地工商部門負責人也承認,從實際情況來看,對於非惡意使用頂級用語,並沒有造成惡劣影響的,現有的處罰力度的確值得商討。那是什麼造成了這種窘境?新《廣告法》錯了嗎?其實不然,這種窘境完全可以通過系統「法律解釋」來解決,或者說,認為用了一個「最」字必須最低罰20萬元,本身就是對法律的機械理解。
《廣告法》第9條明確指出「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第57條規定:「(發佈有本法第九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對廣告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從條文來看罰款確實沒有低於20萬的餘地,但事實上,行政法有兩個基本原則,第一是行政合法性原則,第二是行政合理性原則。《廣告法》規定的很多的大都為影響力極大的電視廣告,像這種小店影響力著實有限,以此來看,20萬的處罰缺乏一定的合理性。
另外,《行政處罰法》第27條規定了4種「從輕」和「減輕」情形,以及1種「不予處罰」情形,分別是: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從輕處罰是在法定範圍內選擇較小幅度的處罰,減輕處罰則可以低於法定最低處罰。據此,20萬至100萬元並不是處罰效果的唯一區間,即使存在違法行為,行政機關還是可以經權衡做出減輕處罰(低於20萬元)或不予處罰。
執法人員應當清楚認識到,處罰只是手段,矯正違法、教育公民、修復秩序才是法律的目的。因此,行政處罰實施必須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種目的與手段相適當的法律技術被稱為「比例原則」。若沒有這種裁量技術,而局限、機械地適用法條,法律顯然會脫離社會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