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完善
2016-05-30冯德龙蔡娇
冯德龙 蔡娇
摘 要:未成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但却是一个稚嫩的弱势群体。当今在推进经济建设、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诣社会建设过程中,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却时有发生,对未成年权利的漠视将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法治进程,国家和社会有责任构建和完善未成年权益保障机制。
关键词:未成年;权益保障;建议
一、当前未成年权益侵害的现状
在学校中,很多学校课业内容过多,学生负担过重,休息权得不到保证;在学校的各种荣誉评选中,教师、学校的认定行为过多,学生的参与权太少;特别是有些教师和学校只重视学习好的学生,甚至分重点班或进行重点辅导,而对另一部分学生忽视或歧视,使他们的心灵受到极大伤害,甚至一些青少年破罐破摔,走向成长的极端,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产生了很恶劣的影响。在家庭中,很多父母仍然惟我独尊,不注意教育子女的方法。在教育子女过程中要么溺爱放任、无度满足,要么强压粗暴、棍棒相加,使很多孩子不爱父母、不爱家庭,更有一些儿童离家出走、流荡于社会。还有一些父母只关心子女的分数,不关心子女的身心发展,使很多青少年健康受损、人性扭曲。
在农村,重男轻女的思想还很严重,女婴被弃、女孩失学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社会中,重视儿童过度, 关心儿童不足。厂家、商家对儿童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是下足了力量, 但却很少用心去考虑开发的产品是否有利于儿童的健康和成长, 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等。如最近热门的“四川毒跑道”事件,这样的事件在实际生活中存出不穷,而往往只有媒体报道后才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请问监督部门、执法部门在案件发生前真的不知吗?
留守儿童问题愈来愈严重。据全国妇联2013年的一项研究报告测算,目前中国共有6102.55万的留守儿童。这个相当于英国全国人口数的巨大群体,长期过着没有父母相陪的“一个人”生活。而湮没在历史时光中的留守者,至少有整整一代人。阻止悲剧重演,历史轮回,不仅事关国家的现代化,更事关民族的未来。农村大量闲置劳动力外出务工,他们将妇女儿童留在家中。有专家指出, 留守儿童因为长期得不到父母的关爱,不能从父母那里找到感情支撑,很容易出现性格缺陷和心理危机。另外,留守儿童也容易受到非法侵害或人身伤害。于是,“生活缺照料,学习缺辅导,安全缺保障,心理缺依靠”的“四缺问题”在留守儿童身上普遍存在。
二、未成年权益保障的必要性
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躲避、抵御侵害的自我保护机制还未形成等,其权益更容易遭受到侵害,尤其成为犯罪嫌疑人侵害的对象。而且,一旦未成年人遭遇犯罪侵害后,往往会不同程度地受犯罪后续性影响,从而在其成长过程中留下各种心理阴影。有的被害人甚至因受到“犯罪毒素”的感染而发生恶逆变而转化为加害人。因此,构建和完善未成年权益保障机制,对于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被害,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有的未成年人受到“犯罪毒素”感染后,发生恶逆变,由被害人转化为加害人。根据美国犯罪学家桑伯瑞和辛格的统计,美国有64%的未成年被害人在成年后变成违法者,只有22%的未曾被害的未成年人在成年后变成违法者。而且“恶逆变”犯罪由于有先前痛苦经历的强烈刺激和报复欲念的反复积累,其社会危害性往往比偶然性的普通犯罪更加严重。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与被害均呈上升趋势。
三、完善未成年权益保障的建议
国家和社会有责任构建和完善未成年权益保障机制,更好地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法治保障,同时提高未成年的自身保护意识。
1.法律法规的出台
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颁布,首次提出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顶层设计。文件明确提出,要从源头上改变“儿童进不了城,父母回不去乡”的无奈现实,实现“到2020年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的目标。一个月后,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专访时说,如果再有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农村留守儿童出现问题的,当然要问责,要视情节和后果,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针对家庭暴力不断上升,在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该法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反家暴法。《反家庭暴力法》构建了多部门、多机构合作的反家暴机制从法律意识上去除那些“打自己的老婆别人管不着”、“打自己的孩子是父母的权力”、“虐待老人是家务事”等错误观念。明确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2.加强执法力度
加强执法力度,使未成年合法权益保障问题落到实处。国家的各级司法部门一方面必须严格执法,使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行为得到严惩,使危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社会问题得到根治。只有执法必严,才能违法必纠,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障才能真正实现。另一方面还要加大监督层面。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争取媒体的舆论监督,设立“维权站”、“咨询点”、“投诉台”、“热线倾听”、“家庭暴力接警点”等服务栏目,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提供服务,使侵权事件得到查处 。
3.提高未成年的自我维权意识
提高未成年的自我维权意识,奠定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的思想基础和社会环境。未成年合法权益的实现是个漫长而曲折的历史进程,受几千年封建意识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未成年自身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的薄弱,致使未成年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事例举不胜举。这就要求社会主体强化思想认识,优化社会氛围: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进社区、进学校,提高未成年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使之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要着力优化社会环境,针对越演越烈的留守儿童问地基层政府更要关心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不仅要加强他们生存、安全、法制、品德教育, 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个性修养等方面全面发展,尽量避免形成自卑、 孤僻的畸型性格,更要成为留守儿童和他们父母团聚的助力,让中国的儿童能够实现和父母团聚在一起的权利,能够在父母的陪伴下长大成人。
参考文献:
[1]资料来源:http://www.infzm.com/content/116089,南方周末网。
[2]兰跃军.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新论[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6).
作者简介:
冯德龙,云南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硕士,蔡娇,云南大学法学院2014级刑法学专业硕士。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