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能力的出监教育模式探索
2016-05-30赵红丁晓杉
赵红 丁晓杉
摘 要:司法部79号令规定:监狱对即将服刑期满的罪犯,应当集中进行出监教育,大多数监狱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目前还在不能全面深入开展出监教育。高职院校可以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以服务出监教育为载体,强化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能力,打造校监共建的出监教育新模式。
关键词:社会服务;出监教育;校监共建
出监监狱是指针对在押犯余刑较短的罪犯,在其即将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前一段时间,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社会适应性训练,以提高罪犯职业技能、增强社会适应能力。[1] 服刑人员因自身知识和技能水平较低和社会的排斥、导致就业困难,对改造期间的刑事奖励期望值较低,对监狱出监教育提出新的挑战。
一、出监教育现状
党的十八大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坚持促进社会和谐”。从管理角度看,监狱是社会预防、治理犯罪的公共管理部门,其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主要是悔悟罪责、改过自新的守法公民和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提高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劳动技能,回归社会。
一般来讲,如果在监狱中可以接受到很好的包括法律在内的教育那么服刑人员在释放后会更容易找到工作在社会立足,有利于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 [2]但是,实践中多数监狱出监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出监教育内容单一化、出监教育流于形式或形同虚设。
(一)出监教育内容单一
一般来讲,服刑人员如果在监狱中尤其是在出监前,能够接受到很好的包括法律教育、职业教育、社会适应性训练,那么服刑人员在释放后会更容易找到工作,有利于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目前大多数监狱由于自身资源条件的制约在出监教育中重视法制教育和社会适应性训练,缺乏职业技能教育。服刑人员出狱后由于缺少必要的劳动技能,加上社会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歧视,就业困难,导致重新犯罪率不断提高。因此在出监教育过程引入高等职业院校的职业技能教育优势,加强职业技能教育,使刑满释放人员具备相关的职业技能,提高刑满释放人员提高就业率和就业质量,能够有效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
(二)出监教育方式陈旧
出监教育观念与服刑人员的实际情况相对脱节,出监教育观念落后,对服刑人员中出现的新问题重视不够。很多监狱部分年龄、知识水平、个人经理和兴趣爱好,采用“报告式”的大班教学,服刑人员对出监教育内容不感兴趣。而服刑人员感兴趣的职业技能学习需求,监狱方又没有能力提供,导致出监教育往往流于形式。这就迫切要求针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特点探索新的教育模式,改变僵化的教育方法、陈旧的教育内容提高教育效果。
(三)出监教育缺乏系统性
出监教育是对服刑人员改造的重要环节,出监教育应以提高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训练、职业技能教育为主,提高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最终实现将服刑人员改造成不再犯罪的合格公民。但是,目前出监教育往往与其他教育改造环节相对脱节,各个环节互不配套。
例如现在普遍采用的监狱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这三种改造罪犯的基本方式在具体执行中也存在问题。[3] 目前多数监狱更加注重对服刑人员的劳动改造,把劳动指标作为对服刑人员的最重要的考核指标,忽视对服刑人员学习和教育环节。为此,科学系统地安排好出监教育提高教育效果是出监教育面临的新课题。
二、校监共建的出监教育价值分析
监狱职业技能教育的发展缓慢,多数监狱办学条件有待进一步提高,由监狱对服刑人员提高职业技能教育受到多方面的制约。为此监狱法第64条规定:罪犯的职业技能教育,应列入所在地区的教育计划。教育部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高校要增强社会服务。社会服务能力建设是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方面,它既是高职教育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也是高职院校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4] 高职学院具有教学经验丰富的专职教师,进入监狱参与出监教育工作,有助于提高服刑人员职业教育的专业化和职业教育内容的多样化。
(1)社会价值。服刑人员尤其是长期服刑人员,长期处于特定的空间和环境与社会脱节,出监前往往会产生恐惧心理。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要求是“让罪犯适应社会生活、不再危害社会”[5]。
据统计,近几年,我国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依然呈持续升高的走势[6]。高职院校利用自身的职业教育优势参与服刑人员出监教育,有利于提高服刑人员的就业、创业能力,使服刑人员释放后能更好地回归社会,减少重新犯罪,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2)人力资源价值。目前我国在监服刑人员数百万,大多学历层次为初中及以下,年龄在 21-40 周岁之间的占 73.4%,其中 20-30 岁之间的占 46.3%; 31-40 岁之间占 27.1%[7]。 高职院校利用自身的专业、师资、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优势, 将服刑人员对职业技能的需求与高等职业院校所能提供的社会服务能力有机结合起来,校监共建对即将刑释人员进行出监教育,提高服刑人员的法治意识、职业技能和社会责任感,有利于为社会提供具有生产要素性质的劳动者。
(3)法治意义。利用高职院校的资源优势为服刑人员提供出监教育,立足于刑罚的同时,体现了教育改造的“人本”理念。每个公民都由接受教育的权利,服刑人员触犯了刑罚,但仍是我国的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没有被剥夺。利用高职院校的资源优势对服刑人员提供职业教育,体现了“教育公平”的同时也体现了教育改造的“人本”理念。
三、校监共建出监教育新模式
目前高等职业院校参与出监教育的方式尚处于探索阶段,多为职业院校与监狱的合作对服刑人员进行短期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服务,使部分服刑人员收益的同时,高职院校也取得了对服刑人员提供职业教育的经验。但这种合作模式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培训需求不熟悉、合作的短期性、课程开发明显不足。为此需要进一步探索校监共建的出监教育新模式。
(一)出监教育系统化
高职院校应与监狱机关充分研究出监教育的特点共同开发培训课程。对职业技能需求,根据自身监狱的特点和服刑人员培训需求,有计划地组织专业教师进监对服刑人员进行职业技术教育。高职院校也可以进入封闭的监狱开办其分支教学组织,促进对服刑人员的职业技术教育走向科学化和社会化。
(二)根据培训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职业技能教育
定期了解服刑人员的培训需求,有计划地开展服刑人员出监职业技能教育。在了解技能教育愿望和需求的基础上,根据服刑人员的年龄、文化层次和工作经历等,开展不同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对于不能满足的培训需求,进行适当的调整。使出监教育过程中的职业技能教育能够满足服刑人员的需求,切实提高服刑人员职业技能教育效果。
(三)突出个性化培训需求
新的形势下,服刑人员职业技能教育需求出现多样化、多层次的特点,迫切需要采用“小班化”教学模式,提供针对性强的个性化职业技能教育方案,采用互动式教学方式,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增强职业技能教育内容的可选择性和直观性。从而使服刑人员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一门以上的适用技能。
(四)提供完善的后续服务
对服刑人员提供出监职业教育的目的是使服刑人员在短期内掌握适应的职业技能,更好地实现就业,减低重新违法犯罪率。出监不仅仅是对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的一个环节,它关系到服刑人员是否真正受益,是否真正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因此,刑满释放人员还应用电子邮件、QQ等现代通讯方式做好后续回访和后续服务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和创业,帮助解决工作遇到的问题,使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
总之,校监共建的出监教育模式是高等职业院校提高社会服务的方式之一,也是将出监教育落到实处的一种新模式,出监教育的水平和质量受校监双方的教育理念、教育课程和教育方式方法的影响。在实践过程中校监共建的出监教育内涵丰富性和教育方式的多样化,需要高职院校和监管机关发挥各自优势,多渠道探索出监教育的新模式,促进出监教育的新发展。
参考文献:
[1]彭洲文.出监监狱半开放运作模式设计初探——以罪犯回归社会需求为由[J].改革与开放,2015(5).
[2]K.F.Lahm.Educationl Participation and Misconduct[J].Journal of Offender Rehabilitation,2009.
[3]赵荔.服刑人员全过程教育模式研究[J].辽宁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3).
[4]赵向军,吕同斌等. 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能力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3).
[5]吴宗宪.犯罪心理矫治[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
[6]段峰.重新犯罪归因分析与预防[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01).
[7]黄振东,徐一超等. 短刑犯出监教育对策研究与思考[J].中国司法,2005(8).
作者简介:
赵红(1971— ),安徽庐江人,高级会计师,硕士,研究方向:职业教育研究。
项目基金:合肥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社科重点研究项目:基于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能力建设的出监教育模式探索—— 以安徽白湖监狱为例(201514SKA003)
(作者单位:1.合肥职业技术学院;2.合肥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