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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地方政府权力制衡机制研究

2016-05-30屈超立

廉政文化研究 2016年3期
关键词:乱局主官贪腐

屈超立

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政府缺乏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形成了以地方政府主官为首的利益集团,对中央集权体制构成了严重威胁。唐代中期以后的藩镇割据及五代的军将专权,更是造成了不断的政局动荡和贪腐之风的肆虐。宋代吸取前代教训,重视地方政府权力制衡机制的建构,在州县之上设置分权独立、互相制衡的路级行政机构,限制地方政府權力;提高地方监察机构的地位,加强对州县政府的监管;完善科举考试制度,规范地方官员的选任。宋代对地方政府权力的制衡措施,彻底结束了中国历史上地方坐大、有令不行的政治乱局,对于宋代政治稳定、廉政建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法论丛》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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