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微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016-05-30陈婷婷李彧
陈婷婷 李彧
摘 要: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微信这种新兴移动社交软件成为我能日常社交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微信平台的推动下,微商应运而生,并以无孔不入的形式渗入我们的生活。从微商市场暴露出的问题和微商几乎零规制的状态得出,消费者的权益在微商交易中容易受到伤害并出现维权难的问题。本文试图分析微商的交易模式,为构建微商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微商;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微商的发展状况
微商是企业或者个人基于社会化媒体开店的新型电商,是社会化移动社交电商模式的一种。微商产生于2013年,成长于2014年,2015年微商呈现出爆炸式地发展。中国信息经济学会2016年3月发布的《微信经济社会影响力研究报告》显示,微信2015年直接拉动信息消费1381亿元,带动社会就业1747万人。微商只用了一年的时间就积攒了超过1000万的卖家,远超过电商巨头淘宝用十年时间积攒的不到1000万的卖家。卖家增长迅速的原因之一是微商行业的从业门槛低,只要有智能手机并注册微信都可以成为微商的卖家。据统计,微商群体职业分布占比较高的是学生、家庭主妇、白领和自由职业者,并且目前的微商群体以兼职为主,全职微商群体只占28.17%。上述微商群体中,有83.1%的微商人群没有得到任何有关微商行业知识的培训。此外,很多只有线下实体经营的传统企业相继涌入微商,开启了线上线下销售的新模式,传统企业得到了二次发展。如夺得“第一微商”称号的国内化妆品牌韩束,通过微商渠道创下“40天销售一个亿”的业绩,国药集团也进军微商。
二、微商与传统电商的比较
传统电商有仅有线上交易平台的淘宝、京东,和线下商铺网络化经营的国美电器,苏宁易购等。两者虽然都依托于网络进行交易但是也有很多不同之处:传统电商有一个统一的交易平台,其所提供的是陌生人社会的供需关系。消费者通过对商品的价格、品质、买家评价进行细致地鉴别、甄选,选定卖家,由第三方的交易平台促成交易。而微商没有一个规范的交易平台,只有通过扩大社交来增加客户资源,完成交易。个人微商通过疯狂的添加微信好友,在朋友圈发布产品信息进行推广;企业微商在线下实体店铺中运用会员折扣等促销手段让消费者扫描二维码,添加企业微信公众号,为开展线上交易积累客户。传统电商提供的商品、服务的信息更全面,在消法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管下,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相比微商更小。
三、微商交易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微商行业规模飞速扩大,在规范标准、监管体系、维权机制缺失的情况下整个微商行业内部乱象丛生,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不断发生。
第一,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侵害。包括产品安全和财产安全两方面。产品安全是微商交易中三无产品,假冒、仿冒产品泛滥,产品质量无保障。财产安全是微商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付款时的风险。微商交易的支付方式多种多样,微信支付占26.76%,网银在线和银行转账占56.34%,其他支付方式占16.9%。消费者付款时的财产安全如何保障也是需解决的问题。
第二,对消费者知情权和反悔权的侵害。微商交易中买卖双方掌握的信息是极度不对称的,消费者掌握的只有卖家在朋友圈展示的几张图片和对商品用途、性能简单或夸大的描述宣传。虽然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通过网络等媒介进行非实体交易的,享有反悔权,但微商尚未纳入电子商务的范围,不适用消法进行调整,交易中消费者除了和卖家协商申请退货,没有“反悔权”可以行使。
第三,对消费者求偿权的侵害。在微商交易出现纠纷后,大多数的消费者都会选择和卖家协商解决,由于责任规制的缺失,很多纠纷都是协商不成的。或者消费者会像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消协认为朋友圈的购物时基于朋友间的信任关系而达成的私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属于消协管理的范围。在进行诉讼时,因为消费者和卖家是陌生人关系,卖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导致没有一个明确的被告,无法立案;很多微信消费者由于没有票据或者在交易过程中怠于保存交易信息留作证据,导致举证困难;或者因为微商交易求偿权诉讼金额小,而起诉成本高,许多消费者会放弃诉讼这一维权途径。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建议
(一)加强工商部门的监管,建立市场准入制度
明确工商管理部门对微商经营管理的权限,建立监管制度并细化,防止权责不明或权利寻租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制定出相应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微商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等做出限制,设立微商的工商登记制度,对备案微商主体的基本情况、投诉电话等生成相应的电子标识,并向社会公众及时的公开登记备案情况。
(二)建立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相应的支付系统及信用评价机制,并完善相应的规则
微商交易所依赖的虚拟平台,由其不可控性带来了风险。所以微商可以借鉴传统电商的监管模式,建立一个有第三方支付和信用评价的交易平台。[1]首先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经营者的身份进行审查和实名认证,并与经营者对消费者应承担的义务及违规经营的处罚达成监管协议。其次,由第三方平台提供有效的信用评价服务。为了保证评价的真实性,避免商家的威胁,导致消费者做出不真实的评价,采用消费者信息不向商家披露的机制。最后建立一个类似于支付宝的第三方支付系统,提升买卖双方的交易安全感。由第三方平台与交易支付的第三方服务商,确认财产交易出现风险的分摊。[2]
(三)完善立法空白,引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完善微商在消法上的空白,赋予微商法律主体资格。信息化快速发展的今天,法律对信息化的规范尤为重要,缺乏法律保护的贸易是脆弱的。[3]所以,正如消法把传统电商纳入调整范围一样,要对微商做出扩大的解释,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在信息极度不对称的前提下由消费者来承担举证责任有失公平,应由经营者承担其侵权与否的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参考文献:
[1]孙亚云.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提升探讨[J].长沙学院学报,2014,(1):66-69
[2]朱娟,冯翔.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3]刘继云.政府对电子商务的规则[J].商业研究,2002,(3):153
(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